“保护举报人新规定”出台 干扰“诉江”者将被追责

文/方林达

2016年4月8日,大陆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报导称此规定“进一步完善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工作”。规定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明确要求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明确了十种“打击报复”情形。

此前,2013年8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其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2015年5月1日,最高法院开始实施《关于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强调“有案必立、有诉必理”。2016年3月1日,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正式施行。新规中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等情形,将被从重追究。”

当局连续出台相关措施的一个主要背景和原因还在于,在中共的现行体制下,最高当局出台的“依法治国”相关措施,在落实和实施阶段,基本上成为一纸空文。特别是江泽民集团在持续进行对法轮功信仰群体的迫害,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罪恶也仍在持续发生。中共迫害法轮功已经成为如今世界上最大的人权迫害,活摘器官也成为“这个星球上前所未有的邪恶”,中共迫害法轮功,已经完全摧毁了中国法制建设的基石。因此,在中共迫害法轮功的情况下,实现“依法治国”绝无可能。

事实证明也正是如此,2015年5月,大陆法院实施“有案必立,有诉必应”的登记制度之后,大陆各地很多法轮功学员开始实名起诉江泽民,至今“诉江”人数已超过20万。但是,很多法轮功学员因“诉江”而被中共江氏集团骚扰、绑架,明慧网2015年11月2日报导,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国保和七道岭乡派出所近日骚扰当地多名控告江泽民的法轮功学员。据9月8日的一份不完全统计,自5月至8月4个月的时间,在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至少有一千多控告江泽民的控告人遭到恶性骚扰,有的被非法拘留、绑架、抄家、勒索。这种严重违法的情况一直到现在仍在持续,并且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谴责。

在近日中共三部门联合发布的规定中,明确了十种“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情形,其中“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在警察对控告和举报江泽民的法轮功学员和亲属的违法行为中,比比皆是。警察随意对控告举报江泽民的法轮功学员绑架、酷刑、威胁、抄家、没收财产等等。毫无疑问,警察的这些违法行为,将要受到追究。

近年来,江泽民集团犯罪成员,包括薄熙来、周永康等在内的几百各大小老虎纷纷落马、一一被清算,表面上是以贪腐罪名被治罪,但这些人几乎全都是因为积极追随江泽民迫害法轮功而犯下反人类罪,无一例外都在追查国际的追查名单上。

超过20万中国各界民众控告江泽民,彰显了中国社会的巨大民意:抓捕和审判对中华民族和中国民众犯下大罪的江泽民,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也是民众的期待。

因此,大陆当局出台的最新保护举报人的规定,与此前的相关规定一样,对于那些仍然对举报江泽民的法轮功学员进行绑架骚扰的警察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警告,也是一个停止犯罪和重新选择未来道路的机会。

那些仍然在积极追随江泽民集团、参与迫害法轮功的各级官员,以及为了利益的所有参与者,随着江泽民被公开抓捕的日子一天天临近,你们可以选择的日子和机会不多了,停止作恶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