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抒:从“大跃进”到大饥荒 (六)

◎丁抒

【明见网7月27日讯】四、结束语

一九五八年秋,毛泽东曾在武昌会议上说:“广西死了人,陈漫远不是撤了吗?(一九五六年广西饿死数百农民,从第一书记陈漫远到县委书记均受处分——本书作者注)死五千万人,你们的职不撤,至少我的职要撤,头也成问题。”(1)如今真的死了人,而且与五千万也差不离。他却不说要撤他的职、砍他的头了。作为这桩空前的人间惨剧的祸首,他呈示出什么道德良心?三四千万人饿死在他心里留下了多少悔恨?没有,什么也没有。在一九六一年的庐山会议上,他就很不在乎地说:“错误就是那么一点,有什么了不得!”(2)

一九六一年春,国家主席刘少奇回湖南家乡搞调查时,曾明白地说:“要知道秦始皇、隋炀帝是修长城、修运河垮台的,实际上我们比他们死的人还多些。”在他老家宁乡县花明楼公社,他召集干部会议,说:“这里死了很多人”,“不但你们这一辈子要记住,而且还要教育你们的后一代……可以刻石立碑,永远记住这个教训。”一九六二年初,刘少奇又对即将赴安徽就任省委第一书记的李葆华说:“回去以后,把前三年的历史写本书。如果勇敢些,就把它编剧演。再勇敢些,就立碑传给后代。”(3)

可惜刘少奇还没来得及做什么,就成了毛泽东杀人不见血的刀下鬼。书也好,剧也好,碑也好,也就统统无从谈起了。三十多年了,偌大的中国,连一本书、一个剧、一块碑都不曾出现。吾人清楚,只要那祸首的尸体还被供奉在殿堂里,建立“大跃进死难同胞纪念碑”就是不可能的。

数千万父老兄弟姐妹的在天之灵还没有安息。愿我中华子孙牢记:这一中外古今历史上绝无仅有之人祸,是随着“共产主义是天堂,人民公社是桥梁”的序曲到来的。

永远勿忘公元一九五八年!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丁抒写于美国•明尼苏达

后记:这是拙著《人祸》1995年修订本(即将出版)的部分摘要。有兴趣阅读本书者可与本人或出版社联系。地址是九十年代杂志社,香港铜锣湾琉璃街三号向南楼一楼A座及B座。电话:(852)2887-3997。传真:(852)2887-3897。笔者欢迎读者来电子邮件交流看法。本人电子邮件地址是<z.ding@nr.cc.mn.us>。

注 释

(1)一九五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毛泽东在武昌会议的讲话,清华大学《学习资料》(续一)第二○三页。
(2)《党史研究》一九八五年第六期第四十一页。
(3)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三日在长沙听取汇报时的讲话,一九六七年八月北京工业学院红旗公社刊印的《刘少奇疯狂复辟资本主义的滔天罪行—有关一九六二年七千人大会前后的部分材料》第八页;一九六一年五月九日在花明楼干部会议上的讲话,同(1),第十一页;安徽人民出版社一九六八年出版的《打倒安徽党内头号走资派李葆华》第六十五页。


五、附录

大跃进期间中国究竟饿死了多少人?

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人口数字正确无误时,可用下列公式中任意一个计算某年的非正常死亡数。一.若有可靠的死亡率:(某年死亡率—正常死亡率)x前一年底人口数。二.若有可靠的出生率:该年底人口-[1+(出生率-正常死亡率)]x前一年底人口。(有非正常死亡时得数为负。)

当时,在死亡数字上弄虚作假是普遍现象。那时,河北省张家口地委第一书记胡开明每天早晨第一件事就是询问本地区死人的情况。有一天,下属向他请示“饿死人的数字是不是可以少报一点?”原因是“有的地方死了人不报告,结果不但受到上边的表扬,而且死了的那份口粮还可以继续领,这叫吃空额。而张家口,死一个报一个,报一个死亡减一份口粮,报一次死亡受一次批评”(1)前国家主席刘少奇的夫人王光美一九六一年随刘去湖南省作调查,她也发现“基层党组织连人口死亡数字统计出来了,还要‘压缩平衡’,不许如实上报”(2),因而各省上报国家统计局的死亡数字已是缩过水了的。一九六二年初中央工作会议期间,刘少奇亲自处理安徽问题。他在安徽大组会上责问道:“这里有张表,上面填‘这个数字是经政法部门上报了的’,‘这个数字经公安局上报的’,‘这个数字是在某次会上汇报了的’,你们究竟死了多少人,要老实说出来,再隐瞒要开除党籍。”(3)由此可见全国各地真实的死亡人数连中共中央的首脑们也不甚清楚。

显然,国家统计局根据各省的报告统计的一九六○年至一九六二年死亡率不能用作计算非正常死亡数的可靠依据。因此第二个公式是唯一的选择。为此,需有正常死亡率、出生率和逐年人口数。

正常死亡率不难得到。从一九五○年至一九五七年,全国人口平均死亡率就逐年下降。以一九五七年的死亡率作基准,不会将非正常死亡率估算过高。故本书作者采用一九五七年的死亡率千分之十点八(4)作为正常死亡率。这样,出生率就成了关键。中国国家统计局发表的出生率漏洞很多。如一九五九年的出生率为千分之三十二点四,而国家统计局发表的出生率却只有千分之二十四点八。仅这一差错就平白“抹掉”了五百万人。(5)

统计局公布的一九六○年的出生率也不实。证明如下:

从一九五七年○岁(不满一岁)至三岁(不满四岁)的婴幼儿死亡率可以算出,要是随后四年无情况异常,婴幼儿死亡率保持不变,那么该年出生者有百分之十一活不满两岁,百分之十三死于三周岁前,百分之十五活不满四岁就会夭折。(6)一九六三年的情况基本一样。(7)这两年平均下来,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在一九六○年前后的中国,若没有因大跃进而引致的大饥荒,百分之十一的婴幼儿将活不满两周岁,百分之十三死于三周岁前,百分之十四夭折于四周岁前。

这是大跃进前的一九五七年和大饥馑过后的一九六三年的情况。大跃进期间如何?

截止于一九六四年六月底的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一九五九年间出生者百分之三十二已死于大饥荒。(8)因此,一九六○年至一九六二年间,婴幼儿死亡率远高于大跃进前的一九五七年和大饥馑过后的一九六三年,这是肯定无疑的。我们虽无法猜测婴幼儿死亡率究竟有多高,却知道其下限,即一九五七年和一九六三年的婴幼儿死亡率。采用此下限会使非正常死亡数估计不足,断不会夸大。

一九六○年内出生、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时仍存活的人数是一二九三万。(9)既然一九五七年和一九六三年出生的的婴儿百分之十四夭折于四周岁前,这一二九三万人至多只占一九六○年出生者的百分之八十六。由此可知一九六○年至少出生了一五○三万人,出生率至少是千分之二十二点三七,(10)而不是统计局公布的千分之二十点八六。(11)

至于一九六一年,统计局发表的出生率是千分之十八,但一九六一年内出生、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时仍存活的人数大约为一三五五万。这表明即便一九六一年出生的人一个没死,全部活到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出生率也有千分之二十点四六。(12)可见统计局发表的出生率毫无根据。既然大跃进前后的一九五七年、一九六三年出生者有百分之十三死于三周岁前,一九六一年年出生、未活到一九六四年六月全国人口普查的婴幼儿,至少应有百分之十三。据此计算,一九六一年的出生率是千分之二十三点五二,(13)远高于统计局公布的千分之十八。

一九六二年,大饥荒已近尾声。统计局公布的一九六二年出生率千分之三十七(14)也可信了。但我们仍可用上面的办法核实一下。一九五七年和一九六三年出生者均有百分之十一活不满两岁,因而一九六二年出生、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时已夭折的比例至少是百分之十一。从一九六二年内出生、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时仍存活的人数可知,统计局的数字大致准确。(15)

有了逐年出生数、正常死亡率和统计局发表的人口数,我们就可以比较准确地计算非正常死亡数了。计算结果是:一九五九年非正常死亡数是二一二万(16),其中一百九十六万是农民。(17)一九六○年至一九六二年间非正常死亡数分别是一七七八万(18)、一一九○万(19)和二九一万。(20)连同一九五八年的非正常死亡数,整个大跃进期间非正常死亡数约三千五百多万。

这是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人口数字正确无误这一假定出发得出的结果。但是,统计局公布的人口增长率与逐年人口数完全不吻合。试看下表:(21)

统计局公布的年底人口(万)   人口增长率(千分之一)  统计局公布的人口增长率

一九五八年  65,994  一九五九年  67,207    18.38      10.19

一九六○年  66,207   -14.88     - 4.57

一九六一年  65,859   - 5.25       3.78

一九六二年  67,295    21.80      26.99

一九六三年  69,172    27.89      33.33

一九六四年  70,499    19.18      27.64

怎么会出现这样明显的差错呢?上海大学的学者金辉不无根据地猜测,“统计人员不是出于疏忽,而是出于职业道德和良知,在公布的数据中保留下了一组相对真实的历史资料。”(22)那么究竟哪个是真实的?假设统计局公布的人口数字不实,而人口增长率却是真实的,结果会怎么样?

因一九六四年底时饥馑已结束,又经过了人口普查,故一九六四年底的人口数可信。以此作基数,用人口增长率倒推前几年的人口数,得出一九六○年底的人口仅六四四○二万,(23)因一九五九年底的人口数六七二○七万亦可信,可见人口在一九六○年内减少了二八○五万,而这一年里人口本应增加七百七十七万的。这样,仅一九六○年一年里,非正常死亡的数字就高达三千五百多万了。用同样的方法推算,一九六一年有五百九十九万人非正常死亡。(24)整个大跃进期间的非正常死亡数则高达四千四百万!

笔者相信,国家统计局的工作人员保留了大部分真实数据。这是计算大跃进和大饥荒期间非正常死亡人数的基本依据。如前文所述,若相信国家统计局公布的逐年人口数字,非正常死亡数是三千五百多万。若以统计局公布的人口增长率为依据,则非正常死亡为四千四百万。

在本计算中,笔者作的唯一假定是,一九六○年至一九六二年的婴幼儿死亡率与一九五七年和一九六三年相同,实际上一定高得多。这样,计算中即使有误差,也完全可以由此抵消。所以除非日后国家统计局更改数据,或者有新的资料被发掘,三千五百万是个下限,真实的非正常死亡数很可能与四千万相去不远。

附录注释

(1)胡开明《难忘的三年》,中共中央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编《中共党史资料》第三十九集第九十一页。
(2)《人民日报》海外版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王光美的文章。
(3)一九六二年二月三日下午刘少奇在中央扩大会议上安徽大组会上的第二次讲话,一九六七年八月首都红代会“北京工业学院红旗公社编印的《刘少奇疯狂复辟资本主义的滔天罪行》第四十二页。
(4)中国国家统计局编一九八三年《中国统计年鉴》第一○五页。
(5)同上,第一○三、一○五页:一九五八年底全国人口65994万,农村人口为55273万,城镇人口10721万。一九五九年农村死亡率为千分之十四点六一,城镇死亡率为千分之10.92。一九五九年全国死亡总数为(55273x14.61+10721x10.92)/1000=925万。一九五九年底人口为67207万,比一九五八年增加1213万。故该年出生925+1213=2138万。2138/65994=0.0324。65994x(0.0324-0.0248)=502万。
(6)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一九八五年中国人口年鉴》第八五三、八五六页:一九五七年部分县(共二千零四十四万人)○岁(不满一岁)至三岁(不满四岁)人口死亡率分别为0.0762、0.0444、0.0290、0.0196。部分市(五千零二十一万人)分别为0.0354、0.0289、0.0168、0.0093。全国农村人口为54704万,城市为9949万。全国市、县平均,一九五七年○岁婴儿死亡率为(54704x0.0762+9949x0.0354)/64653=0.0699;一至三岁幼儿死亡率为0.0420、0.0271、0.0180。若无情况异常,随后几年婴幼儿死亡率保持不变,那么一九五七年出生、能活满一岁者的比例为(1-0.0699)=0.93;活满两岁者的比例为0.93x(1-0.0420)=0.891;活满三岁者的比例为0.891x(1-0.0271)=0.867;活满四岁者的比例为0.867x(1-0.0180)=0.851。
(7)同上,第八五九、八六五页:一九六三年部分县(共一亿零四百万人)分别为0.1015、0.0264、0.0160、0.0113。部分市(八千七百万人)分别为0.0355、0.0200、0.0120、0.0073。全国农村人口为57526万,城市为11646万。全国市、县平均,一九六三年○至三岁婴儿死亡率为0.0904、0.0253、0.0153、0.0106。若随后四年无情况异常,一九六三年出生者能活满一至四周岁的比例为0.910、0.887、0.873、0.864。
(8)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一九九○年版《中国人口统计年鉴》第三十四页: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时,一九五八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五九年六月三十日出生者为一四八八万,一九五九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六○年六月三十日出生者为一四三一万,一九六○年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六一年六月三十日出生的有一一五四万,一九六一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六二年六月三十日出生的有一五五七万,一九六二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六三年六月三十日出生者有三○二五万。故一九五九年间出生、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时仍存活的人数约为(1488+1431)/2=1460万。一九五九年出生2138万。故死亡率为(2138-1460)/2138=0.317。
(9)同(8)。一九六○年间出生、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时仍存活的人数是(1431+1154)/2=1293万。
(10)一九六○年实际出生1293/0.86=1503万。1503/67207=0.02237。
(11)同(4)。
(12)同(8):一九六一年内出生、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时仍存活的人数约为(1154+1557)/2=1355万。一九六○年底人口数为66207万。1355/66207=0.02046。
(13)一九六一年实际出生1355/0.87=1557万。1557/66207=0.02352。
(14)同(4)。
(15)同(8)。考虑到饥荒过后的补偿性生育,若从一九六二年七月一日开始的一年中出生的三○二五万人中,百分之四十六生于一九六二年下半年,则一九六二年内出生、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时仍存活的人数大约为1557/2+0.46x3025=2170万。一九六二年实际出生2170/0.89=2438万。2438/65859=0.03702。这正是统计局公布的出生率。(16)一九五八年底人口数是65994万,一九五九年出生2138万,正常死亡713万。一九五九年底应有67419万,实际仅有67207万,少了212万。
(17)同(5)。农村人口死亡率从一九五四年起逐年下降,一九五七年为千分之十一点○七。取此数为正常死亡率。一九五八年底农村人口为55273万,一九五九年农村死亡率为千分之十四点六一,则非正常死亡数为55273x(14.61-11.07)/1000=196万。
(18)一九五九年底人口数是67207万,一九六○年出生1503万,正常死亡726万,应增加777万。实际减少1000万,非正常死亡1777万。
(19)一九六○年底人口数是66207万,一九六一年出生1557万,正常死亡715万,应增加842万。实际减少348万,非正常死亡1190万。
(20)一九六一年底人口数是65859万,一九六二年出生2438万,正常死亡711万,应增加1727万。实际增加1436万,非正常死亡291万。
(21)同(5)。
(22)金辉《“三年自然灾害”备忘录》,上海大学文学院出版《社会》月刊一九九三年第四、五期合刊。
(23)同(5):一九六四年底人口七○,四九九万。一九六三年底人口数应为70499/(1+0.02764)=68603万,一九六二年底是68603/(1+0.3333)=66390万,一九六一年底是66390/(1+0.02699)=64645万,一九六○年底64645/(1+0.00378)=64402万,比一九五九年底的67207万减少2805万。
(24)一九六一年应增加842万,实际增加243万,非正常死亡599万。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