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牧:世界历史中的宽容

◎林牧

翻开历史来看,凡是人类组合成一个社会、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地方,在对待他人、管理公共事务和处理国家、民族的相互关系方面,都存在着宽容与狭隘、宽容与严酷、宽容与刻薄这两种态度的分歧和斗争。而文明程度越高的个人、群体和社会组织就越富有宽容精神。

在这个问题上,东方和西方、中国和其他国家是大同小异的。不过,社会历史并不象庸俗进化论者所想象的那样直线发展,而是有进、有退、有反覆的。尤其是人文精神与科学技术的进步,并不一定是同步的,曲折和反覆更多。

西方的宽容精神来源于希腊、罗马文化中对个人自由权利的尊重、尤其是个人的思想、信仰自由。作为个人的文明素质,宽容意味着承认与自己不同的思想、信仰和生活方式存在的权利;作为社会文明的标志,宽容意味着社会组织不以任何方式去强制推行整齐划一、不容异议的观念和信仰,而是允许不同的观念和信仰和平共存,并通过平等对话和自由争论去辨明是非、探索真理,取得共识。

早在公元前4世纪,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在500位法官面前说:“世界上谁也无权命令别人信仰什么,或者剥夺别人随心所欲思考的权利。”他还说:“不彻底研究问题的来龙去脉,任何人都休想得出正确的结论。因此必须拥有讨论所有问题的充分自由,必须完全不受官方干涉。”不过,苏格拉底的思想并没有得到希腊执政者的宽容,他被处以死刑。

后来的罗马人比黄金时代的希腊人还要宽容。罗马人奉行一条准则:“待人宽人,待己亦宽。”罗马的统治者发展了一种最大限度的减少摩擦与冲突的统治艺术,不允许干涉人们私人的事情,也不允许把涉及个人见解的问题带上法庭。罗马的自由民只要缴税,并遵守为数不多的法律和行动准则,就可以享受广泛的自由,可以相信或不相信某些信条,可以信仰一个或十个上帝,即使有人亵渎了自己信仰的上帝也不必请求政府干预,因为“上帝自己会照顾自己的”。当然,罗马的奴隶不能享受自由民所享受的权利。不过,起码是宗教上的宽容统治,在整整500年中盛行于罗马,影响所及的文明和半文明的欧洲和亚洲、非洲很大一部份地区,保持了社会的相对安定。

到了中世纪,制度性的国家和宗教神权压抑了这种宽容精神。残酷的教派斗争和宗教战争,使数百万人死于非命。宗教裁判所还烧死了一些科学家。16世纪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才消除了神权统治,取得了宗教的宽容,并由宗教宽容扩展到思想、言论、人身、财产的自由,形成了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权力制衡的思想,建立了民主和法治的政治制度。

(民主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