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成為結束迫害的一份子


2017年7月20日,法輪功學員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特區舉行反迫害大遊行。


“不要跟我講法律。”“領導人講的話就是法。”“黨不讓辯護的。”“你跟我講法律幹什麼,我跟你講政治。”“法輪功的問題可以不走法律程序。”

這些荒唐言論是中共的法官們在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時常用的口頭禪。多年來,有罪判決成為了迫害法輪功的“死規定”。

不過,從去年開始,明慧網上報道的大陸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無罪釋放法輪功學員的案例越來越多,這在過去是不可想象的。據明慧網“2017上半年法輪功學員無罪獲釋綜述”一文,今年1月到6月,在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中級法院,都有阻止或終止迫害程序的案例,54名法輪功學員獲釋,另97人被退卷。這些案例發生在中國大陸的21個省、直轄市。

促成形勢變化有哪些原因呢?

1. 按中國目前的法律,法輪功學員也是無罪的

中共一直以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來迫害法輪功學員。可是,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均無法律文件或司法解釋明確法輪功組織是邪教組織(法輪功修煉“真善忍”,祛病健身,道德升華,是利國利民的正信,搞精神控制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組織)。公安部2000年《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幹問題的通知》中,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個,但法輪功並未在列。實際上,邪教之說來源於1999年10月25日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采訪談話,而江澤民的個人談話不是法律。

還有,法輪功書籍出版禁令也早已解除。2011年3月1日,《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中第99項、第100項明確廢止以下兩個1999年發布的文件:(1)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2)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所以,在中國大陸煉法輪功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2. 控告江澤民

2015年5月1日司法系統出臺“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立案登記制,至今有20多萬人向最高檢察院實名控告迫害法輪功的元兇江澤民。不僅如此,大陸維權律師也敢於在庭審前後運用法律手段控告違法或枉判的司法機關人員。

3. 積極參與迫害者,惡報頻發

人在做,天在看。過去幾年高壓反腐中的落馬高官,大都是積極追隨江澤民團夥迫害法輪功的人權敗類,包括周永康、薄熙來、徐才厚、郭伯雄、令計劃、蘇榮、李東生、周本順、奚曉明、馬建、王力軍、朱明國、張越、武長順、趙黎平、呂錫文、萬慶良、譚力、蔣潔敏、劉鐵男等等。表面上看,這些人是因為貪腐或權鬥落馬;實質上是因為他們迫害法輪功而遭了惡報。

具體執法人員迫害法輪功學員而遭惡報的事例,多年來一直都有。比如,明慧網“2015年中共公檢法和610人員遭惡報統計”顯示,僅明慧網報道的公檢法及政法委、“610”人員因為參與迫害法輪功而遭惡報人員,在2015一年裏就有709人(中央與省部級官員不包括在內),其中250人死亡。在明慧網另一篇2016年8月發布的“明慧報告:610人員惡報綜述”中說,明慧網報道的中共610人員遭惡報總人數有783人(由於信息封鎖,這只是一部分),其中遭惡報死亡和患病、受傷者的比例非常大,二者合起來超過70%。近年來,610官員被查處落馬的也越來越多,人們把 “610”說成是死亡職位真是不誇張。

4. 參與迫害早晚會被清算

2013年現政權出臺了《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對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的違法辦案行為,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任何人對自己的執法行為都要終身負責,這對於執法人員可以說是敲響了警鐘。

5. 法輪功學員的正念和善心

18年來,法輪功學員堅守信仰的正念和他們在自己都處在危難中還苦口婆心地向參與迫害他們的公檢法司等有關人員講真相,這種行為本身就具有強大的道德感召力。一旦外界環境有所松動,就比較容易喚醒執法人員們的良知、善念與人性,感化著他們善待好人,也為自己留後路。

迫害的始作俑者是江澤民,推動迫害的是他的那個流氓團夥心腹馬仔。具體調度迫害的是“610辦公室”——江澤民團夥為迫害法輪功而專門成立的類似“文革小組”的整人機構。各級執法人員聽從“610”調度而執行迫害。

所以,當執法人員不再配合“610”的邪惡指令時,這個邪惡“調度中心”也就癱瘓了。那麼,那些專職打壓法輪功的也不得不另尋出路去了。

表面上看,是法輪功學員在懇請執法人員給他們一個公道,幫助他們維護信仰自由。實質上,我們也可以這樣看問題,現在的時間是不是也給了執法人員們一個展示正義良知,對得起自己和家人、子孫,避免遭到清算的機會呢?如果真是等到形勢完全變過來了,那麼,執法人員將如何面對自己過去的行為呢?

這兩年越來越多的無罪釋放案例,正氣之場在執法人員中逐漸形成,讓我們更有信心地說:執法人員,包括“610”人員,請做出明智的選擇,成為結束迫害的一份子。懲惡揚善,正其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