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為什麼在法庭上“普法”?

文/撣封塵

檢察官、法官是些什麼樣的人?套用一句流行熟語,他們應該是“職業法律人”。大到憲法,小到部門法,細到法律條文,他們都應該了如指掌——因為他們就是吃這碗飯的。

然而,中國的法庭上,近年來卻出現一個匪夷所思的怪現狀:身為一介布衣的辯護律師,要在法庭上給頭頂大沿帽的公訴人和法官“普法”。真有這事嗎?真有!

律師法庭“普法”實例

2015年11月27日,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法院,非法公開開庭審理法輪功學員吳紅衛案。東南大學法學教授、著名律師張贊寧,為吳紅衛做了精彩的無罪辯護,大家不妨讀讀張贊寧律師的辯護詞,看看象不象在上“普法”課——

“眾所周知,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法的最基本原則。所謂罪刑法定,就是法無明文規定的不為罪。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作了專門性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證人何培城系源城區610辦公室的成員,這是自己給自己鎮壓法輪功的行為作證,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刑事立案,應當是先有事實,然後才有立案偵查的決定。可是辯護人在閱卷時卻發現,偵察機關對本案立案時間是在2015年7月23日,而基本證據的取得,即《筆跡鑒定報告》,卻是在2015年8月5日和8月21日做出的。這表明,對本案的立案偵查,是在毫無事實依據的前提下進行的。”

“審判長、審判員,在這裏,我要提請法庭註意的是: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根本保障。”

“其實,真正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就是江澤民及其非法設立的610辦公室,具體破壞了憲法第三十六條的實施,非法剝奪了公民的信仰自由.......610辦公室作為一個黨內機構,怎麼可以行使偵查權,甚至操控憲法設立的權力機構——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呢?”

公訴人和法官的自白

不幸的是,在辦理所有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中,中國的公檢法成為江澤民私設非法機構610的掌中玩偶。對法輪功學員判多少年,早已由610幕後內定。所謂開庭,不過是走個過場而已,最後的結果基本上沒什麼出入。

“現在是黨權代法要鎮壓法輪功,我們只能走過場,走形式,沒有辦法,這怨不得我們。”這句話出自湖南益陽市對法輪功學員張春秋進行冤判的法官之口。

“你該怎麼辯怎麼辯;我該怎麼判怎麼判。”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王旭庭長、田殿英法官在開庭前對律師如是說。

“律師辯護勝訴了也要判刑,不請律師也要判刑,請律師沒有用,只能瞎花錢。”湖北襄陽市樊城法院馮姓法官對法輪功學員趙國江的親屬這麼說。

“對待法輪功不是根據國家法律,而是聽命於政法委的命令。”“領導人講的話就是法。”這是遼寧鞍山市鐵東區法院的法官黃進在公開場合說的。

“我這法官就聽共產黨的,這是錦州市第一大案,我不怕遭報,也不怕死。”遼寧義縣法院刑事庭庭長王德久如是說。

“請什麼律師,如有請律師的錢,不如拿來請我們去喝酒,律師說律師的,我眼睛一閉一閉的照樣判我的。”此話出自雲南江川縣法院裏的一位庭長。

誰把公檢法淪為弱智玩偶

見識過律師在法庭上“普法”的真實案例,領教了公訴人和法官的自白,我們不禁要問:是公訴人和法官不懂法嗎?非也!作為“職業法律人”的公訴人和法官豈能不懂法?

公檢法胡亂辦案,歸根結底,起源於中共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徹底非法性,起源於公檢法後面站著一個鬼影610。因為是610說了算,公安報上來的程序違法的案子,檢察院可以立案;檢察院遞過來的漏洞百出的起訴書,法院可以開庭;司法程序、法律文書上出現常識性錯誤也就不足為奇了。那麼,律師的辯護,就得從這些最低級的缺口入手,指出庭審法輪功學員的非法與荒謬所在。

所以,只要迫害不停,公檢法的“弱智”玩偶角色還在表演,那麼,辯護律師還得繼續“普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