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名香港警察被判刑對大陸警察的警示

文/大陸法輪功學員

香港法庭2月17日宣布,七名在雨傘運動期間襲擊圍毆示威者曾健超的香港警察,全部判監兩年,不可緩刑。

據悉,被告警察聽到判決時,神情落寞,有的流淚。外界認為此次判決體現了香港的司法公正,挽回了香港聲譽。

7名香港警察被判刑對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大陸警察是一個明確的警示:強權與專制只是暫時的,普世的法律和公正正義才是最後的裁決。

據港媒報導,法官杜大衛2月17日早上簡述案情後稱,在雨傘運動期間,凡是因示威而被逮捕者,應該要被帶上旅遊巴士,曾健超卻被帶到添馬公園變電站,遭5名警察圍毆,另2人則在旁觀看。

法官強調,警察有責任防止任何人犯罪,包括警察本身,但圍觀的兩人身為較高職務的警察,卻沒有制止,等同鼓勵曾健超被施以暴力。

雨傘運動:2014年中共人大常委會的“8.31”決定全面封殺真普選,引起香港各界不滿,學界率先展開罷課行動,要求港府進行對話,一人一票選特首。

時任香港總督梁振英在雨傘運動中強硬打壓和平示威民眾,與主管港澳事務的江氏集團余黨張德江合謀,企圖借雨傘運動鎮壓人群,制造如同當年“六四”的流血事件,好讓習近平在輿論中下臺。

7名警察的行為,折射出大陸中共警察執法的普遍特點。中共警察習慣於按上級的意圖或邪黨黨媒的導向去行事,把超越法律、踐踏法律,違反警察辦案程序、違法違憲,當作了中共邪黨與邪黨的公安機關給予的特權,久而久之,在警察和公檢法機關的工作人員頭腦裏,根本就沒有什麼法律觀念。

特別是在中共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1999年以來長達17年的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中,江氏集團控制媒體制造謊言,通過兩高對法律的錯誤解釋,通過公安內部文件欺騙、脅迫誘導、施加壓力,這種警察違法的表現達到極端。

在2015年大陸起訴江澤民大潮中,各地中共警察騷擾迫害訴江民眾。當被指出他們這種行為違反憲法哪條哪條時,多數警察覺得愕然和震驚,反而認為法輪功學員怎麼都對法律這麼清楚。

法輪功是以“真、善、忍”為指導、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的佛家修煉大法。即使根據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修煉法輪功也是合法的。

目前中國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修煉法輪功是犯罪行為。判決法輪功學員所引用的法律通常是《刑法》第300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其中都沒有說法輪功是×教組織,也沒有規定修煉法輪功是犯罪行為。

公安部2000年和2005發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幹問題的通知》,通知宣布的十四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這一通知在2014年又公布一次,內容中也沒有法輪功。還有兩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司法解釋》,這兩個司法解釋全文內容沒有提到法輪功三個字。更何況上面這些文件不是法律。

“善惡到頭終有報”。天懲的序幕也已經拉開,迫害法輪功者厄運連連。王立軍、薄熙來、李東生、周永康、郭伯雄等迫害者紛紛落馬,對迫害元兇江澤民的徹底清算正在逼近。

對大陸的警察而言,7名香港警察是一面鏡子。多了解事實真相,多了解法輪功真相,多了解法律,多了解歷史,以法律為依據執法,做正直正義的警察,才能給自己和家人選擇一個好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