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網恢恢惡人榜: 劉希蘭、程建利二審開庭 合肥法院幹擾辯護


被告元兇:楊林等

罪行敘述:

2016年10月20日,合肥市中級法院對法輪功學員劉希蘭、程建利二審開庭,來自北京的兩位辯護律師程海、王雅軍為法輪功學員作了無罪辯護。

庭審從上午九點半開始,十二點休庭,下午一點繼續開庭,三點左右結束。

開庭當天,法院方面如臨大敵,法庭內外遍布便衣,這些人大多提著公文包,臉上表情僵硬。

據大陸公開報道,早在2008年,廈門城管的頭盔及公文包上就配備有微型攝像頭。近年來,公檢法利用微型或針孔攝像頭來監控、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報道已屢見不鮮。

當天法院門口站了兩排警察,左右每排各約5人,嚴查所有出入人員的證件。當一些市民表示要入場旁聽時,遭到了警察的無理阻撓,警察表示:只有劉希蘭、程建利的直系親屬方可進入。

開庭時,法庭上旁聽的都是一些警察、便衣,以及約二十個不知從哪裏來的男女青年。

程建利上庭時還戴著腳鐐,律師指出這不合法,法庭後來才予去掉。

律師在法庭上指出:任何辦案機關和人員不得自定標準追罪。“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和迷信破壞法律實施”這一罪名對法輪功學員不適用。法輪功也不是邪教。

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公訴人陳勝誣陷說:“從1998年開始法輪功就是邪教,這是人所共知的事實,無需中央國家機關認定。”這完全是一派胡言。

程海律師:“這顯然不能成立,因為法律並沒有授權任何具體辦案機關認定何為邪教,在中央級國家機關已經對具體邪教種類做出明確認定的情況下,辦案機關就無權做出新的邪教種類認定。之前國務院和公安部認定的14種邪教,法輪功不在其中。法輪功當時已經是天下皆知,信眾無數,國務院和公安部不可能不知道法輪功的存在,既然中央國家機關都沒有明文認定法輪功是邪教,也就是認定它不是邪教,本案的具體辦案機關就無權認定其為邪教,認定了也無效。”

中共邪教根本沒有資格給任何信仰定性,但即使根據中共自己的規定,修煉法輪功也是合法的,迫害法輪功才是犯罪。

公拆人提出:程建利曾寄6臺菲利浦手機給別人,這可以作為本案的新證據。

律師駁斥:二審時只有律師有權提供新證據,法院只能利用一審時的證據,公訴人當庭提出新證據的做法是非法的。

程海律師在辯護詞指出公檢法人員在本案過程中辦案程序大規模違法:

1、印有法輪功內容的784張、傳播的550張人民幣是可以流通的合法有效的人民幣,屬於被告人劉希蘭和其丈夫共同所有的合法財產,另2390張一元人民幣也屬於夫妻合法共同財產,一審判決作為違法所得或違禁品予以沒收,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應當依法予以返還。

2、庭審時,審判長楊林多次制止本辯護人就“法輪功是否是邪教”的法律依據,有無社會危害性,被告人修煉法輪功之後對個人、家庭、社會有害還是有利的發問和發表意見,妨礙辯護權,違反刑訴法、律師法、法官法等規定,實際是強制辯護人對劉希蘭做有罪辯護。

3、上訴人、被告人程建利的辯護律師王雅軍和我均提出,2014年5月18日至5月30日21時期間,劉希蘭被辦案人員沒有法律手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間,警察武俊等人對她做的5份筆錄屬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請求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予以依法排除,審判長楊林不予理睬,嚴重違反行訴法規定。

4、審判長楊林禁止王雅軍律師向被告人劉文濤、劉文榮發問,限制辯護權,違反刑訴法、律師法等規定,濫用審判權。

5、王雅軍律師對審判長楊林禁止他向被告人劉文濤、劉文榮發問限制辯護權的行為,對其提出回避申請,他卻自己決定駁回申請,濫用審判權。按照行訴法的規定,對審判員的回避申請,應當由院長決定。

6、開庭時有二十多個旁聽席都被街道辦事處人員、大學生等占滿,被告人親屬只允許一人旁聽,大量要旁聽的親朋好友都被阻攔在法庭外被剝奪了旁聽權。旁聽權是公民一項重要權利,也是刑事訴訟活動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其意義在於對公民進行法治教育,同時對法院 審案活動實施社會監督。合肥市中級法院有更多旁聽席的法庭,故意不安排在大法庭開庭,不滿足公民旁聽的需要,還特意從全市法院抽調一批人高馬大的法警來驅趕旁聽者,嚴重破壞法律正確實施,實際是害怕公民法治覺悟的提高,害怕社會監督。

程海律師指出:偵查人員武俊等十余人對劉希蘭涉嫌非法拘禁罪,合肥市女子看守所長等3人以上對她涉嫌虐待罪,公檢法人員31人以上涉嫌徇私枉法罪,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在辯護詞裏最後總結:

有人說法輪功練習者有自殺、他殺、天安門自焚的事啊,但這些行為和法輪功的信仰無關,因為法輪功的信仰理念禁止殺人、自殺(包括自焚),這些行為不是法輪功煉習者所為,不能歸罪於信仰本身。叛徒和殉道者這兩個詞古已有之,是指某些信仰者行為的兩個極端,即背叛信仰和違背教義的過激行動,任何宗教信仰的人中都有離經叛道的殺人、自殺、自焚、跳樓的情況,我們不能因此怪罪這些信仰。

公訴人陳勝庭審時說,劉希蘭所刻的印章文字有攻擊黨和政府的內容,言下之意是犯罪。是的,涉案印章的文字可能有“退黨保平安”、“天滅中共”等中共黨員看了不舒服的文字。憲法和中共黨章都明文規定和約定,公民或人民有對執政黨進行批評和監督的權利。批評就是反對的意見,最極端的反對意見就是認為貪汙腐敗盛行你幹得實在不行應當下臺。在有些人看來,這就是反黨反政府了。但法律沒有規定有反黨反政府罪啊,反革命罪已經取消,即便是一般的反黨反政府言論也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不構成犯罪。

有人可能據此說法輪功學員涉足政治,但涉政治不是違法犯罪。經了解,法輪功信仰產生於1992年的中國大陸,當時掀起了強身健體的全民熱潮,各種氣功風靡全國,法輪功因為效果好,簡單易學而獨占鰲頭,包括國家和地方的很多黨政機關人員都在公開場合參加集體修煉。從1999年4月開始,國內一些媒體開始批判它,後來有些政府部門開始禁止公開修煉、公開傳播,隨後信仰者被迫轉入地下活動狀態。但在全球其它所有國家和地區,包括中國的香港、澳門和臺灣, 信仰、修煉以及傳播法輪功均為合法。辯護人註意到,在1992年到1999年的8年間法輪功可以公開正常修煉的情況下,法輪功人員沒有任何涉及政治、批評共產黨和政府的文章和言論,因為任何正常信仰的核心理念都是要求信仰者約束自己的欲望,與人為善,不損害他人,都是遠離政治的,法輪功信仰也一樣。1999年因為有人批判法輪功,又不給法輪功的信仰者公開撰文反駁,發生了眾多法輪功學員自發到中南海外靜坐、要求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之後有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認為這是政治事件,開始打壓他們。之所以後來出現勸人退黨等言論,是因為他們合法的信仰自由權在大陸被一些公權者違法剝奪或限制,為了維護自己的信仰自由,他們不過對禁止他們信仰自由的某些執政黨負責人(他們認為是江澤民、周永康、薄熙來和李東生等人)表達了強烈的不滿。你不讓人家修煉法輪功,批評或反對你這是很順理成章的事。解鈴還須系鈴人,如果不限制他們信仰法輪功,我想,這種反對的聲音應當會很快改變。

我國正在逐步走向法治,最高法、最高檢近期相繼制定了錯案終身追究制度,本案是典型錯案,不會因為參與辦案的機關和人員多了就不是錯案,責任人最終將承擔法律責任。不依法辦案,法治被破壞,辦案人員自己和親屬也將難逃厄運。辦假案、故意辦錯案,害人害己,應當立即停止。

辯護人等律師參與全國多起此類案件,越來越多的公檢法機關采納了律師的建議,對當事人采取了不批捕、不起訴、撤訴等無罪處理,這是依法辦案的好的趨勢,辯護人已經把這些案例文書作為證據提交,供審判機關參考。“疑罪從無”原來是針對犯罪事實的,此類案件的處理各地公檢法的處理結果有很大的不同,如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法官就不應當人為向犯罪的方面去考量,這也看作是另類“疑罪從無”。合肥是包公的故鄉,合肥的法官更應該繼承包公的遺產,依法而不是依權判決,對本案作出對得起被告人、對得起社會,能經受住歷史檢驗的判決,依法改判劉希蘭等被告人無罪;反之,踐踏法律、破壞法治,將被會永遠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律師義正辭嚴的發言很多,有幾句話甚至讓在場的警察都露出微笑。但是往往律師發言一提到法輪功三字,就會被審判長打斷。在上午和下午,律師共兩次請求審判長回避,均被非法駁回請求。

當事人劉希蘭在法庭上說:“2014年5月18日我被綁架到賓館,當月30日送看守所,這期間國保武俊一直在誘供我。”劉希蘭發言過程中,一提到法輪功三字就被審判長打斷,劉希蘭說:“我是法輪功學員,不讓說法輪功說什麼?”

當事人程建利在法庭上說,他從廣東出差到合肥,見到的人都不認識,被綁架身陷牢獄兩年多,實在是冤枉。程建利最後呼籲當局立即停止對法輪功的迫害!

這次庭審於三點左右結束,沒有當庭宣判。

本案相關單位和責任人: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院長:許建
地址: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懷寧路
電話:12368
郵箱:hffyw1234@sina.com
郵編:230071
審判長:楊林
審判員(承辦法官):沈昊
助理審判員:楊靜
公訴人:陳勝
檢察官:魏巍

控告人:法輪功學員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