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調查:610犯罪集團十六年罪行錄(1)

文/李律平

1999年6月10日,江澤民為迫害法輪功修煉群體而成立了淩駕於法律之上的邪惡流氓集團——610組織。16年來,610在神州大地犯罪無數,罄竹難書。


“疑今者察之古,不知來者視之往。”[1]歷史是現實的一面鏡子,以史為鑒能給人多方面的啟示。一方面,16年來世人逐漸認清了“610”比“蓋世太保”(Gestapo)更陰險、更邪惡、更兇殘。另一方面,當年(1946年)紐倫堡審判宣判“蓋世太保”為犯罪組織,這一歷史事實也啟示我們:應當對當今中國“610”組織的法律性質進行深度調查。由此入手,我們歷時一年的調查始終聚焦這樣三個問題:

610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組織?
它16年來犯下了哪些罪行?
最終應當由誰來承擔這些罪行的刑事法律責任?

調查中的海量數據表明,610犯罪集團16年罪行涉及面極廣,社會危害性極大,應當從社會、人文、法律等多個角度和層面展開調查。本調查限定在法律層面,調查以中國現行法律體系為框架(包括中國加入的國際公約),調查采信的案例及事實數據全部來自明慧網。

調查結果顯示:610組織是一個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它犯下了破壞法治、踐踏人權兩大罪行;觸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19宗主罪;610惡首江澤民等人應當依法對此承擔全部刑事法律責任。調查結果分編為六部份:

第一部份:610組織是江澤民個人糾集起來的犯罪集團
第二部份:揭開610犯罪集團偽裝
第三部份:610犯罪集團破壞法治的罪行
第四部份:610犯罪集團踐踏人權的罪行
第五部份:610犯罪集團19宗主罪的犯罪構成分析
第六部份:審判江澤民 解散610

第一部份:610組織是江澤民個人糾集起來的犯罪集團

本部份內容要點:
一、610組織是江澤民私人糾集起來的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
(一)江澤民糾集起610“惡勢力”組織(1999年6月10日—2001年7月)
(二)610黑社會性質組織坐大成勢(2001年7月—2010年7月)
(三)610集團末日的瘋狂和衰落(2010年7月至今)
二、江澤民犯罪心理分析:妒嫉、變態加權力欲驅使他墜入犯罪深淵
(一)強烈的妒嫉心(jealousy)
(二)精神變態者(psychopathic)
(三)極端的權力欲(authoritarianism)

一、610是江澤民私人糾集起來的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

調查顯示:迫害法輪功是江澤民一意孤行的結果,為這場迫害而組織的610是江澤民私人糾集起來的共同犯罪組織。這個組織開始以“惡勢力”形式出現,進而發展為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今日走向衰落,大體上經歷了三個階段。

(一)江澤民糾集起610“惡勢力”組織(1999年6月10日—2001年6月)

“惡勢力”是中國大陸司法界通用的法律用語,這裏正好用來描述江澤民糾集起來的610組織在1999年6月10日至2001年6月這個時段的法律特征。所謂“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其它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團夥。“惡勢力”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者、骨幹成員相對固定,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雛形,有的最終發展成為了黑社會性質組織。

1999年4月25日前,時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副書記羅幹為迫害法輪功進行了大約兩年的醞釀與策劃,為610“惡勢力”的成型做了鋪墊。1997年初,羅幹指令大陸公安部門在全國範圍對法輪功進行了一場秘密調查;1998年7月,羅幹又通過中國公安部一局發出《關於對法輪功開展調查的通知》;經過前後整整兩年的調查,公安部門仍然找不到法輪功的任何違法事實。

1999年4月25日法輪功學員萬人和平大上訪由朱镕基總理妥善處理後,江澤民連續起草並發表了一系列的講話與信件,包括4月25日當晚寫給政治局常委的信、4月29日給政治局寫的一封信、5月8日寫的準備迫害法輪功的備忘錄指示。1999年6月7日,江澤民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個人對中央政治局發表講話,利用職權,號召在中國進行對法輪功的迫害“鬥爭”運動,命令成立“領導小組”(直接對江個人負責);會上宣布李嵐清任專門處理法輪功問題的領導小組組長,丁關根、羅幹任副組長,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統一研究解決法輪功問題的具體步驟、方法和措施;要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密切配合。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在三天後的6月10日成立,610辦公室因此而得名。

在江澤民的親自領導指揮下,610組織成立後,破壞法治,踐踏人權,利用手中的黑權力,強制協調各有關部門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了一系列殘酷、恐怖的迫害,包括抓捕法輪功研究會成員和各地輔導站站長、強迫轉化黨員和非黨員法輪功學員、銷毀法輪功出版物、編造謊言、妖魔化宣傳、監控法院誣判等等。

總體上看,從1999年6月10日610組織非法成立,到2001年7月兩年時間中,610組織開始以“惡勢力”為特征,以大規模公開“鬥爭”為迫害的核心,以“三個月內消滅法輪功”為目標,打擊的重點是法輪功研究會成員、各地輔導站站長和上訪的法輪功學員等,迫害方式與過去歷次運動相類似。因此可以認定,610組織在這一階段屬於“惡勢力”組織,處於犯罪集團形成的雛形階段。

(二)610黑社會性質組織坐大成勢(2001年7月—2010年7月)

從2001年7月至2010年7月歷時九年,610由惡勢力組織坐大,形成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打擊的重點是各地講真相的法輪功學員,包括各地真相資料點的學員。

有調查線索提示,1999下半年江澤民與羅幹就“法輪功問題”進行過一次秘密談話。2000年,羅幹到新疆等地巡回中口頭指示各地610組織對法輪功:“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

在中國司法實踐記錄中,“惡勢力”團夥、普通犯罪集團向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通常沒有明顯的性質轉變的節點。但是,2001年發生了一件國際大事,成了610組織從“惡勢力”到黑社會性質組織轉變的明顯節點。這個國際事件就是北京獲得2008年奧運會主辦權。

在北京獲得2008奧運主辦權之後,“610辦公室”被升格一事表明著江澤民政府對法輪功鎮壓的升級。2001年7月16日,時任中央610領導小組組長李嵐清在北京督陣反邪教展覽時,公開煽動人們將法輪功作為邪教打擊(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並說北京獲得奧運會主辦權表明,中國的社會安定、經濟進步和人民生活健康受到了國際承認,中國要繼續打擊邪教。據公安內部透露,為盡快消滅法輪功,同一天下達內部文件,由公安部批準將“610辦公室”從處級升為局級。

諸多海內外觀察家的分析認為,國際社會同意北京舉辦2008年奧運會,其積極的初衷是想以此為契機,推進中國政府改善人權狀況。但事與願違,此事客觀上卻成了江澤民升格610進而升級迫害的墊腳石。這是國際社會始料不及的。雖然說這種後果是江澤民的惡性使然,同時也毋庸諱言,國際社會在其中也確實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到2000年各級“610辦公室”升格後,從原來依附的公安職能部門中分離出來,和各級黨委在一起辦公。在江澤民的直接或間接指示下,“610辦公室”開始使用更大的特權發動和協調全國範圍內對法輪功的迫害。北京的公安部設置了26局,就是專門負責逮捕和收集情報的“610辦公室”。

至此,610組織已經坐大成勢,完全具備了立法解釋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演化成為一個名副其實的黑社會性質犯罪集團。所謂“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2年4月28日《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1)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2)有組織的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它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它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4)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對於同時具備以上四特征的,無論其是否具有“保護傘”應依法予以嚴懲。《刑法修正案(八)》 對此予以立法確定,並修訂了本罪的法定刑。(更早的司法解釋請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2000年12月5日公布;法釋[2000]42號;自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

對照上述規定,,610組織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齊備:

——“組織特征”方面:610組織核心成員主要有江澤民、羅幹、李嵐清、劉京、周永康等人,分工明確:李嵐清,自1997至2002年間擔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任“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負責人。羅幹,中國中央政法委書記,自1999年到2007年間擔任“領導小組”的負責人,劉京在2000年6月到2001年9月間擔任“610辦公室”的副主任,2001年9月被江提拔為主任,直到2009年10月。2001年1月,江選擇劉京擔任公安部副部長。這個職位有利於劉京推動並執行了江澤民和羅幹通過“領導小組”發出的所有指示,包括抓捕、射殺、以其它方式殺戮,思想轉化、酷刑和虐待法輪功學員等指令。劉京所到之處,總是留下血跡。他的指示不僅僅導致了在長春和馬三家對法輪功的酷刑和虐殺,還包括全中國其它城市的殘酷迫害。

——“經濟特征”方面:610組織升格後,組織上相對獨立了,但在經濟上仍然附體在黨政機關,非法列編,使集團成員有了可靠的經濟收入保障。同時每年、每次大的犯罪活動,都可以得到迫害專項撥款經費,具有了相當雄厚的經濟實力。這些完全符合規定中以“其它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的狀況。

——“行為特征”方面:以暴力、威脅或者其它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破壞法治,踐踏人權,濫用酷刑,群體滅絕,危害人類,為非作惡,無所不用其極。

——“危害性特征”方面: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包括威脅、利誘、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法治、人權、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等領域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國家和人民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坐大後,610洗腦班在全國各地死灰復燃,花樣不斷翻新;進一步強化控制看守所、拘留所、監獄,加重對堅定的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中國法治繼續倒退;法輪功人權狀況深度惡化;

坐大後,“610辦公室”自定了多項違法規則,要求檢察院、法院和律師支持黨反對法輪功。其中一個典型的“610辦公室”《關於預防和控制敵情的要求》的通知,要求所有律師在處理法輪功案件時,從一開始就要做有罪辯護,法官在宣判時要做“有罪”判決,在庭審前“610辦公室”要與法官和檢察官會面,確保他們在法庭上誣判。

奧運前的幾波全國大規模迫害、六十大慶前的集中迫害都發生在這一階段。還有, 瘋狂的活摘法輪功學員人體器官這一人類歷史上從未有過的罪惡,也發生在610坐大成勢的這個階段,其組織的嚴密性、迫害的慘烈性,足以證明610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社會危害之巨。

610黑社會犯罪集團的罪行有待進一步曝光。至今610的真面目還難以完全曝光於世,還有更多觸目驚心的罪行不為外界所知,外界知道的有,二零零五年,將千名以上法輪功學員用軍方軍艦輸出海外,與海外黑幫中介勾結,販賣“活體人”供器官移植使用。其中更多的黑幕和細節還有待廣泛的揭露,如“610”聯合政法委,操控全國司法界、醫學界、貿易界、黑社會、貪官汙吏,特別是與軍界聯手,組成境內外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活體人”出口的殺人網,至今鮮少披露。

(三)610集團末日的瘋狂和衰落(2010年7月至今)

從2010年7月至今,歷時5年,610犯罪集團盛極而衰,進入沒落時段。但由其本性決定,仍在不斷推出末日瘋狂的表演。

2010年7月底8月初,各地610組織的人員集聚武漢開會,各地610交流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所謂“經驗”。時任610總頭目、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在會上又重復當初江澤民的命令,要“三個月消滅法輪功”。並給各地撥專款用於迫害法輪功。.這次會議後,中央“610辦公室”在全國範圍內發起了新一輪轉化法輪功學員的三年攻堅戰,各省官方網站隨處可以看到相關文件。在全力轉化過程中,肆意騷擾、綁架、非法重判法輪功學員,包夾和同監室犯人施用酷刑變得高度常規化。610指令下達的政法委的文件和“反邪教協會”的相關文件,總結概括轉化中常用的策略和方法,包括鼓勵安保人員登門拜訪獲釋的法輪功學員,脅迫單位領導、雇主,動員家庭成員和鄰居參與轉化工作等等,五花八門。所謂的“新三年攻堅鞏固整體仗”在全國制造了更多的人間慘案。

但610畢竟逃不出“一切犯罪集團必將滅亡”的共同命運。“忽喇喇似大廈傾,昏慘慘似燈將盡”。2012年7月22日,原中央610領導小組副組長丁關根死亡。兩年中曾被稱為“第二中央”的“政法幫”迅速解體。2014年6月30日,中央610領導小組副組長、610辦公室主任、公安部副部長李東生被立案審查;2014年7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610頭目周永康被立案審查,2015年6月11日,周永康被天津中級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據2015年5月26日中國經濟網消息,中紀委網站上資料顯示,接任李東生的劉金國從2015年1月後已不再擔任“610辦公室” 的頭目了,截止到6月30日尚未見到其接任者的報道。明眼人都看得出來,610犯罪集團氣數已盡,已經窮途末路。

二、江澤民犯罪心理分析:妒嫉、變態加權欲使他墜入犯罪深淵

(一)強烈的妒嫉心(Jealousy)

從犯罪心理學分析這場迫害的成因,江澤民強烈的妒忌心是一個重要動因。1999年蓄謀發動迫害時,江澤民當時最嫉妒的有三個人:洪傳法輪大法的李洪志先生、德高望重的喬石委員長和依法執政開明果斷的朱镕基總理。

1.妒嫉洪傳法輪大法的李洪志先生

1992年5月法輪功在長春傳出,法輪功作為一門性命雙修的佛家功法,人們祛病健身效果顯著,真善忍大法深得人心,社會道德回升,因而受到國人的普遍支持,日益壯大。1993年9月21日《人民公安報》報道:法輪功為見義勇為先進分子免費提供康復治療;1996年,《北京日報》、《北京青年報》、《北京晚報》公布暢銷書排名榜,《轉法輪》名列其中;1998年7月19日《中國經濟時報》以《我站起來了!》為題報道河北邯鄲家庭婦女謝秀芬在癱瘓16年後因煉法輪功恢復了行走能力;幾年中,《文藝之窗》、《工人日報》、《北京晨報》、《羊城晚報》、《樂山日斑》、《北京青年報》、上海電視臺、《深星時報》等媒體都有大量報道法輪功學員心性提高身體康復的故事。據中國公安內部調查,從一九九二年五月傳出至一九九九年七月的短短七年間,大陸修煉法輪功的人數達到七千萬至一億多人。法輪功學員人數遠遠超過了中共當時的六千萬黨員人數,對此江澤民耿耿於懷,妒火攻心,竟然喊出“法輪功與我黨爭奪群眾”,“亡黨亡國”的怪調,把“邪教”的帽子扣在了法輪功的頭上,無情打擊。

2.妒嫉並忌恨德高望重的喬石委員長

1998年下半年,以喬石為首的部份中國全國人大離退休老幹部根據群眾來信反映公安不公正對待法輪功學員的問題,對法輪功進行了數月的詳細調查研究,得出“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並於年底向中共中央政治局提交了調查報告。江看了大為不悅,當即批示(大意):寫得玄玄乎乎,我看不懂。1998年10月20日,國家體育總局派到長春和哈爾濱的調研組組長在對法輪功進行調查,全都肯定了法輪功的健身效果及對社會穩定和精神文明的促進作用。對於這些報告反映的呼聲,江澤民根本不予理睬。

3.妒嫉依法執政開明果斷的朱镕基總理

聞名世界的“4.25”萬人大上訪當天,法輪功學員申訴的問題就得到了時任國務院總理朱镕基的部分解決。傍晚,萬名法輪功學員平和安然離去。事情處理之開明,令中外各界贊賞。然而,面對朱镕基總理對天津事件引發問題和“4.25法輪功學員大上訪”的開明處理,以及廣大法輪功學員對法輪功真誠擁戴這一明顯事實,江澤民心中的蘊藏已久的強烈妒忌終於爆發了。

偏執的嫉妒會使人變得惡毒,有強烈而偏執嫉妒心的人一旦擁有一些能力或大權在握,妒火攻心,失去理智,往往會由暴怒進而轉向惡毒,甚至殘暴。江澤民正是如此。

(二)精神變態(Psychopathic)

心理分析表明,江澤民是一個嚴重的精神變態者:精神變態是一種人格障礙。精神變態研究學者杜頓(Kevin Dutton)認為:精神變態者是指那些情感冷漠、不理解和不同情他人,以及不認錯的人,他們的特點往往是冷酷無情、淺嘗輒止、控制欲強、浮躁輕佻和不負責任。美國犯罪心理專家奧圖爾(O'Toole , M. E. )認為精神變態者指的是那些沒有道德心,或說沒有良心的人。一般來說,大多數精神變態者並沒有暴力傾向,輕微的精神變態並不會對本人和社會構成威脅。但是,嚴重的精神變態則是一種毀滅性的人格障礙,由於極為另類的人格品質與特征,他們會欺詐和控制別人,會嘗試冒險,但對自己的行為卻又極不負責任;他們撒謊成癖,對別人毫無憐憫,與人交往冷漠無情,即使對待與他們關系密切的人也是如此。在他們眼中,法規是用來限制無知大眾的,而不是像他們這樣特別的人。江澤民具有精神變態的主要特質:

——撒謊成癖:江澤民編造自己13歲被過繼給叔父江上清,隱瞞出身歷史至今。

——麻木不仁,缺乏憐憫,冷酷無情:中國大使館被炸江澤民幾天都沒敢露面;江在上任不久接受外國記者采訪,法國記者提問:聽說“六四”事件中一位女大學生被關押在四川山區勞改,燒磚,結果被當地農民給強奸了,江惡氣橫生脫口而出:這是她罪有應得!作為領導人,公然在大庭廣眾之下挑戰踐踏人類的道德,為世人所不齒。

——行為控制能力弱,浮躁輕佻:1996年6月,江澤民和西班牙國王檢閱時以及會面時,多次突然拿出梳子梳起頭來;在國際場合親手分派誹謗法輪功的傳單小冊子,如1999年9月在新西蘭APEC會議上,江澤民向所有在座的國家領導人包括當時的美國總統克林頓分發了誣陷法輪功的書;93、97、98年克林頓訪華,江澤民每次或彈或拉或唱;2002年6月2日晉升7位上將,當軍隊老幹部從電視中看到江單用一只手頒發命令狀時,氣憤地說:“江澤民連起碼的規矩都不懂,也太不嚴肅了。”

——無責任感,不負責任:大洪水、大使館被炸、臺灣選舉、鬧非典,江澤民總是把別人推在前面,自己退縮在後;1999年12月與葉利欽在北京簽署中俄邊界議定書,拱手將東北地區140多萬平方公裏在歷史上有爭議的疆土劃給俄國,但他又特別不願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在讓庫恩寫的傳記中刪節了這一史實。

——情感膚淺,極端自負:2000年10月在香港答記者問時,極度張狂,指手畫腳,竟然藐視香港媒體“Naive”(幼稚),說記者“Too young . Too simple. ”(太年輕,太簡單)。後來國內一所名校師生以“圖樣圖森破”漢字書法展於校內,成為世人笑談。江曾自吹和世界名人華萊士關系如何如何,但影像資料表明華萊士當面卻說:“如果你走起路來象個鴨子,叫起來象個鴨子,你就是個鴨子。”

——狡猾,控制欲強:為了霸占明星美女,動用國家資源為順從者建造劇院、授予高級軍銜,又動用國家機器將不順從者枉判入獄。不願下臺,當太上皇;中央常委七增九,安插自己親信羅幹和周永康,退休後繼續控制中央權力。

——渴望尋找刺激,易沖動:1999年10月24日在法國博物館,突然拉住希拉克夫人跳起舞來,出盡洋相;2002年在冰島國宴中,突然起來高歌一曲,令冰島國人上下一片嘩然。

發生在世界各地的犯罪心理學案例證實,由於精神變態者很容易發怒,往往還有很強的攻擊性和控制欲,他們從來不把法律放在眼裏;他們極不安分,為了追求刺激什麼事都敢幹,對自己的行為毫不負責,而且他們認為自己就是世界的主宰,可以而且有權力為所欲為;精神變態者一旦從事犯罪活動,他們就可能成為極度危險的罪犯,後果也往往特別嚴重。這些特征也正是江澤民發動、領導、參與610犯罪集團迫害億萬法輪功學員一系列犯罪活動的內在心理特征,只不過他比其他精神變態者更狂妄、更為所欲為罷了。

(三)極端的權力欲(Authoritarianism)

極端的權力欲望,是江澤民發起這場迫害的第三個心理動因。江澤民出身漢奸,靠投機取巧爬上中共總書記的位置,權力欲日益膨脹,戀位、占位、霸位十幾年。卸任總書記後,它自導自演發起留任軍委主席的特別動議(實際為軍事政變),強迫接任領導挽留它為軍委主席兩年,又實行垂簾聽政達十年之久。此外,他還費盡心機,把中央政治局常委的席位增加了兩席,將其授予最能夠確保迫害運動持續的李長春和羅幹,以延續610犯罪集團的犯罪活動。為了牢牢把住中央領導實權,江退休前還對政治局常委進行重新安排,使得包括新任的國家主席和黨總書記胡錦濤在內的所有常委,只有投票權而沒有否決權。江澤民使用這些策略和伎倆都充分體現了他極端的權力欲望。

“不仁者在高位,是播其惡於眾也。”[2]江澤民極端的權力欲望、強烈的妒嫉、嚴重的精神變態三大心理交織,內在驅動,使他在中共總書記、中央軍委主席和國家主席光環下,竟然代表惡勢力、黑勢力糾集起610犯罪集團迫害法輪功,實施了破壞法治、踐踏人權、危害人類等一系列罪行,在的犯罪深淵中越陷越深,不可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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