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成为结束迫害的一份子


2017年7月20日,法轮功学员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举行反迫害大游行。


“不要跟我讲法律。”“领导人讲的话就是法。”“党不让辩护的。”“你跟我讲法律干什么,我跟你讲政治。”“法轮功的问题可以不走法律程序。”

这些荒唐言论是中共的法官们在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时常用的口头禅。多年来,有罪判决成为了迫害法轮功的“死规定”。

不过,从去年开始,明慧网上报道的大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的案例越来越多,这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据明慧网“2017上半年法轮功学员无罪获释综述”一文,今年1月到6月,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中级法院,都有阻止或终止迫害程序的案例,54名法轮功学员获释,另97人被退卷。这些案例发生在中国大陆的21个省、直辖市。

促成形势变化有哪些原因呢?

1. 按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轮功学员也是无罪的

中共一直以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来迫害法轮功学员。可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均无法律文件或司法解释明确法轮功组织是邪教组织(法轮功修炼“真善忍”,祛病健身,道德升华,是利国利民的正信,搞精神控制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组织)。公安部2000年《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个,但法轮功并未在列。实际上,邪教之说来源于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采访谈话,而江泽民的个人谈话不是法律。

还有,法轮功书籍出版禁令也早已解除。2011年3月1日,《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第99项、第100项明确废止以下两个1999年发布的文件:(1)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2)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所以,在中国大陆炼法轮功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2. 控告江泽民

2015年5月1日司法系统出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立案登记制,至今有20多万人向最高检察院实名控告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不仅如此,大陆维权律师也敢于在庭审前后运用法律手段控告违法或枉判的司法机关人员。

3. 积极参与迫害者,恶报频发

人在做,天在看。过去几年高压反腐中的落马高官,大都是积极追随江泽民团伙迫害法轮功的人权败类,包括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郭伯雄、令计划、苏荣、李东生、周本顺、奚晓明、马建、王力军、朱明国、张越、武长顺、赵黎平、吕锡文、万庆良、谭力、蒋洁敏、刘铁男等等。表面上看,这些人是因为贪腐或权斗落马;实质上是因为他们迫害法轮功而遭了恶报。

具体执法人员迫害法轮功学员而遭恶报的事例,多年来一直都有。比如,明慧网“2015年中共公检法和610人员遭恶报统计”显示,仅明慧网报道的公检法及政法委、“610”人员因为参与迫害法轮功而遭恶报人员,在2015一年里就有709人(中央与省部级官员不包括在内),其中250人死亡。在明慧网另一篇2016年8月发布的“明慧报告:610人员恶报综述”中说,明慧网报道的中共610人员遭恶报总人数有783人(由于信息封锁,这只是一部分),其中遭恶报死亡和患病、受伤者的比例非常大,二者合起来超过70%。近年来,610官员被查处落马的也越来越多,人们把 “610”说成是死亡职位真是不夸张。

4. 参与迫害早晚会被清算

2013年现政权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任何人对自己的执法行为都要终身负责,这对于执法人员可以说是敲响了警钟。

5. 法轮功学员的正念和善心

18年来,法轮功学员坚守信仰的正念和他们在自己都处在危难中还苦口婆心地向参与迫害他们的公检法司等有关人员讲真相,这种行为本身就具有强大的道德感召力。一旦外界环境有所松动,就比较容易唤醒执法人员们的良知、善念与人性,感化着他们善待好人,也为自己留后路。

迫害的始作俑者是江泽民,推动迫害的是他的那个流氓团伙心腹马仔。具体调度迫害的是“610办公室”——江泽民团伙为迫害法轮功而专门成立的类似“文革小组”的整人机构。各级执法人员听从“610”调度而执行迫害。

所以,当执法人员不再配合“610”的邪恶指令时,这个邪恶“调度中心”也就瘫痪了。那么,那些专职打压法轮功的也不得不另寻出路去了。

表面上看,是法轮功学员在恳请执法人员给他们一个公道,帮助他们维护信仰自由。实质上,我们也可以这样看问题,现在的时间是不是也给了执法人员们一个展示正义良知,对得起自己和家人、子孙,避免遭到清算的机会呢?如果真是等到形势完全变过来了,那么,执法人员将如何面对自己过去的行为呢?

这两年越来越多的无罪释放案例,正气之场在执法人员中逐渐形成,让我们更有信心地说:执法人员,包括“610”人员,请做出明智的选择,成为结束迫害的一份子。惩恶扬善,正其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