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到?在中国修炼法轮功完全合法!


从1999年7·20迫害开始,中共就声称是所谓“依法取缔”法轮功,几乎所有强加给法轮功学员的罪名都是所谓“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法规实施”。那么中共依的这个“法”究竟在哪里呢?把法轮功定性为“×教”的法律依据何在?法轮功学员到底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法规的实施呢?

至今能够公开找到的取缔法轮功的唯一“法律依据”,是1999年7月22日,中共媒体公布的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和随后公安部依据这个决定而作的“六禁止”《通告》。众所周知,民政部和公安部是两个行政机构,越权发布这样的决定和通告是违宪、违法的,民政部取缔的也只是法轮大法研究会而不是法轮功,更何况这个“组织”早在三年前就已经被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正式批准解散,根本就不存在了。

再来看看,中共最早把法轮功定性为“×教”组织的法律依据又在哪里?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接受法国记者采访时说:“法轮功是×教”。第二天,中共喉舌《人民日报》便发表了题为“法轮功就是×教”的社论。但是,江泽民和《人民日报》评论员也同样没有立法权。如果把当权者个人的讲话和报刊文章,或者是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及通知、决定等红头文件当作法律,那是“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是在践踏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另外,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高”司法解释(一)、(二)全文内容中都没有“法轮功”三个字。唯一见到“法轮功”三个字的是“两高”关于贯彻人大常委会这个决定的两个《通知》,《通知》显然不能作为定罪判刑的法律依据。

那么,自1999年10月以来,中共一直引用《刑法》第300条和两个“司法解释”来处理所谓的法轮功案件。但是,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法轮功学员是如何利用哪个组织的;也没有任何人能够说明,到底是那一条国家法律、哪一项行政法规的实施被法轮功学员破坏了;更没有人能够指证,法轮功学员散发真相材料,又是如何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也就是说,所有这类案件中,都只有被告这一个要件,而没有被侵犯的对象、侵犯行为、侵犯行为的后果这三个要件。这就如同指控某人杀人,但是却没有被害人、找不到杀人的证据一样。

法轮功学员信仰、弘扬法轮功、澄清相关事实真相的行为都属于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的范畴,过程中不损及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利益,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完全符合宪法规定,符合信仰自由的普世价值,符合人权宣言和国际公约,是完完全全的合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