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苏容 (台湾) 为防止器官移植商业化,台湾立法院院会三读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正案,禁止买卖非法器官,同时规定赴境外移植病患,回台进行后续医疗时,必须提出器官来源证明。 台湾法轮功律师团发言人朱婉琪强调此次修法以刑事罚责的方式规定,禁止器官非法买卖,不仅与国际修法趋势相互呼应,免除港台民众去做中共活摘器官帮凶,更能保护台湾民众的医疗安全。
台湾立法院长王金平:“立法院三读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正案,遏止买卖来源不明器官行为包括民众在国外移植购买得来的活体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