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思网】4、这场无理的迫害造成了深远的国际影响。尽管迫害者因为干了许多恶事而心虚的大力封锁消息,花费了大量资金设置许多网络警察,但是,在国际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中国大陆残酷迫害法轮大法修炼人的事例,尤其是许多被迫害致死的细节,还是不断报导到国外,引起了国际各界的关注。特别是“天安门自焚事件”的造假被揭露后更加引起国际舆论的哗然。先是不理解中国政府为什么要搞这么大规模的一场“镇压”,尤其是搞不懂为什么堂堂的政府要搞出个“天安门自焚事件”,以这种栽赃陷害来迫害在其领导下的法轮功群众?接着很自然的好奇,想了解法轮功是什么?当许多西方人读了《转法轮》,又看了五套功法的表演之后,大加赞赏,觉得很好,就想学。当他们通过学法炼功,亲身体验到了法轮大法的神奇功效后,想学大法的人数就越来越多。所以,法轮大法在国内被迫害的四年,也是他在国外大发展的四年。目前世界上已有六十多个国家建立了合法注册的法轮大法佛学会(包括俄罗斯)。法轮大法已收到世界各国的奖状上千份。《转法轮》已被翻译成二十多种文字洪传于全球。许多国家已创建了明慧小学,让孩子们从小就知道“真善忍”是衡量好坏人的唯一标准。一些大学已在本科和研究生课程中开设了法轮功的课程。许多西方人正在努力学习中文以便能够直接阅读原文(中文)的《转法轮》。
在法轮大法的发源地中国呢?据报导被无端非法关押的大法修炼人已有数十万人,被焚烧和碾压贱踏而毁掉的大法书籍有数百万册。而且还在不断的在非法抄家中收缴经书。所以现在中国大陆《转法轮》经书奇缺,中国人现在若想购买《转法轮》要到境外去买,要想学炼法轮功也得到境外才能自由学炼啊!
这种深远的国际效果恐怕是这场迫害的制造者事先没有料到的吧!
5、社会正义力量已经做好了清算迫害者一切违法乱纪罪行的充分准备。
从一个老党员的角度,我曾感叹:偌大一个国家,偌大一个党,偌大的十二亿民众怎么居然会眼睁睁的看着这样一个失去理智的蠢才把党和国家引向一条自毁的道路而不阻止呢?不久,我得到了答案。
一个偶然的机会,我读到一本名叫《欺世谎言》的书。该书作者是一位党员高层领导,书却是以英文先发表于国外,主要内容是揭露迫害者如何采用谎言欺骗的手段蒙骗百姓、坑害干部去迫害法轮大法修炼人的内幕。作者虽然不是一个修炼人,但他至少是一位有正义感、有理智思维的正直人士。他在书中指明了一件很值得关注的事实:在政法系统内部有一批正直人士,为了伸张正义,一直冒着危险不断的收集和详细记载着迫害法轮功的个人和他们的一切违法乱纪的罪行,收集了许多证据,摄下了四千多张照片和许多录音、录相等资料。其中也包括“天安门自焚事件”如何弄虚作假的内幕细节。这些资料都已存放在安全地点,时机成熟时,就会公布于世,作证定罪。
99年6月由国务院信访办出面通过《人民日报》向公众承诺了政府重申法轮功修炼人的信仰自由,妥善解决了“4.25”上访聚集事件之后一个月,政府又突然出尔反尔的宣布不准修炼!这种在决策上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变也是党的高层有不同意见被压制的明显反映;
关于法轮功的政策上,从来没有见到过党中央正规红头文件,也没有正规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许多指示都是传达到一定级别就销毁、向下口头传达,只有一个不能当做法律的公安六条;
“上面”对政法干部们采用株连威逼和利诱相结合的软硬兼施政策,驱动他们去迫害法轮功的做法,诸如什么哪个单位、辖区有法轮功去北京上访就要相关干警脱警服,丢饭碗啦!相关单位扣奖金啦!那个省市进京上访的人数多就要什么处分啦!抓到一个法轮功修炼者就奖多少钱啦!“转化”一个法轮功就得什么奖励啦!等等;
联想到一些公安干警不敢与法轮大法修炼者谈到法轮大法,连听都不敢听的现象,他们几乎都说:我们不讨论正确与错误,既然“上面”已经定了,我们只要执行,我们也没有办法呀!有老婆孩子要养活呀!从他们那种无可奈何的表情也能看出他们的内心并不赞成这种无理的迫害;
至于普通百姓,更是越来越清醒了,许多人都认为修炼是群众自己的个人信仰,政府不应该干涉,更不应该这样迫害。有的人看到“镇压”了四年多“镇压”不下去,反倒产生了好奇心,想了解法轮功为什么这么坚定?有的想看书,但买不到。
透过以上这些现象,我看到了本质,那就是党政内部和群众中正义力量依然存在,而且正逐渐增强,他们不会允许搞“假恶暴”的少数人损国、害民的胡作非为。不久的将来,正义的力量必将清算一切违法乱纪的罪行,这是历史的必然。
6、面对迫害,法轮大法展示了他的纯正和真理的力量。
由于法轮大法的修炼活动采用了“大道无形”的管理方式,没有组织机构,没有名册,也没有办公地点,一切活动都自由参加。所以,当这场迫害突然袭来时,每个学员都必须独立面对这场巨大的魔难,做出自己个人的抉择。
通过严肃认真思考,我们认定自己修炼法轮大法的道路没有错。初期我们以为是个别领导人对大法有误解所致,只要通过解释说明真实情况,就会回复到以前支持和重新信仰自由的环境中来。所以许多学员纷纷向各级政府和领导人写信,或者上访,用自己的亲身经历证实法轮大法的美好,希望政府恢复我们修炼的自由。无论是写信还是上访都是合理合法的行为,也是对政府信任的表现。然而,他们满怀的期望不但不被接纳,反而遭到进一步迫害。被抓被关、劳教、抄家、断经济来源、罚款,等等。面对这种无理、非法的迫害,敢于为真理而舍尽世间一切的大法弟子们仍然不屈不挠,前仆后继的不断去北京上访。于是,天安门广场出现了许多将载入史册的大法弟子证实大法的壮烈场面:一个中午男士被打倒在地,两个便衣人员分别踏上两只脚,中年人面部表情平静,不挣扎,围观群众很多(这是一张外国记者拍摄的照片);一个农村老大爷,坐在地上,向公安人员展示他从家里步行一直到天安门而走破了的九双鞋子,这一切,只为了说一句“法轮大法好”,这个年青公安被感动,没有抓他; 36名西方大法学员在天安门广场手举“真善忍”横幅,一个加拿大青年举着“法轮大法好”的横幅,警察追捕他,他边跑边用中文喊着“法轮大法好!全世界知道……”;一辆辆依维柯满载着被抓捕的法轮大法弟子开向看守所,窗户被打开,“真善忍”的横幅随风飘扬着……这些被抓的大法弟子中,有许多随后在更残酷的迫害下致伤致残,甚至失去了生命。
面对这样一个可以调动全国一切国力的强权强势,这些单个的、分散的、无权无势无钱,又多数曾是老弱病的心向真善忍的大法修炼群众显得多么弱小和无助啊!可是,这些看起来弱不禁风的修炼人,当他们的头脑装进了真理之后,就变得如此坚不可摧。面对强大权势,大法弟子们既不卑躬屈膝,也不趾高气扬,他们始终坚持“真善忍”法理去面对一切,没有任何政治诉求,他们始终如一的要求就是信仰和修炼法轮大法的自由,让更多的人能自由的信仰“真善忍”,能从中受益。他们的身躯虽然弱小,但是思想却无比纯正和崇高。他们面对一切邪恶的迫害,始终坚持用“真善忍”的法理要求自己。在酷刑下,他们坚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坚持说真话。为了这句真话,即使付出生命的代价也在所不惜;在经济被断源的条件下,他们忍饥挨饿,却还坚持自费做真象资料,无偿的发给世人,即使为此而再次被抓、被关也在所不惜;无论是严寒酷暑,冰天雪地或是大雨倾盆,他们奔走在城市和乡村向世人讲清真象,为的是世人不再被谎言蒙蔽,即使因此而被不明真象的世人举报,再次被抓,被关也无悔无怨无恨;他们以大善大忍的慈悲心肠,善待周围的一切世人,包括迫害过自己的人,理解他们中有的属于被欺骗宣传蒙蔽而不明真象,有的属于内心明白而外表被逼迫做出恶行,为的是养家糊口,违背良心迫害大法弟子的干警们内心也很矛盾和痛苦,也是受害人。所以,大法弟子们对直接参与迫害的干警们也能有洪大的宽容之心,恳切的希望这些人才够尽快明白真象早日清醒从而远离暴力和仇恨。
他们的生命闪烁着真理之光,透射出无比强大的神奇力量,人世间、古今中外一切整人的方法在他们身上都不管用。我从众多大法弟子身上再次看了法轮大法的无比纯正美好和无比强大的力量。从正反两面的对比,使我坚定的坚持修炼法轮大法。
四、本人行为受《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保护
我国《宪法》中有条款明文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有言论、出版自由,还有条款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享有民主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等。
同时,我国于1986年签署了日内瓦国际人权公约,其中有关条款中规定了作为一个人,不分种族、国别、性别、肤色、文化程度、职业等都应享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包括生存权,劳动权,思想自由,交流和表达思想的自由,有言论、出版、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这些基本人权。
本人信仰并修炼法轮大法属于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的范围。本人修炼法轮大法完全是自愿的个体行为,没有参加任何组织,也没有受到过任何人的强迫命令。修炼的方式就是在家里看书学法,修心性,不断使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符合“真善忍”标准,做好人中的好人,没有也不需要参加有组织的活动。从95年至今一直如此。我没有见过师父,也没有机会参加学习班,我对法轮大法的坚信来自于对法理的深刻理解和领悟以及亲身实践效果神奇的事实,这是我的个人信仰范围。本人在政府禁止后仍然坚持修炼在于我自己冷静理智思考作出的独立判断。
关于用家中电脑收邮件那更是宪法保护的通信自由。而且《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还明文规定了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为犯罪行为。如果在通信中有法轮功的内容就不享受通信自由的话,请出示何年何月何日以何种方法程序对法律的这一条作出修改或补充,于何时公布,何日开始实施?
关于个人财产,在《宪法》中明确保护公民私有财物不受侵犯,而且刑法第二篇第五章用整章篇幅列出了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各种罪行,却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明文规定用个人财物支援了朋友、接待朋友供其解决暂时食宿困难的行为属于犯罪。如果说由于被帮助者是法轮大法修炼者而构成犯罪行为的话,请出示法律条文全文。
我本人一贯爱帮助他人,不管他(她)是否是法轮大法修炼者,这样的事例很多,包括农村小孩子上学,路上乞丐、打工妹,其他亲朋好友我都曾提供数千元帮助过他们,难道凡是我帮助过其生活的人,假如他们今后犯了任何罪行(如果有的话)都和我有关吗?按此逻辑,社会上所提倡的献爱心,还有人敢献吗?而且,真正的法轮功学员都是善良的好人,如果好人有困难,碰上了该不该帮助呢?当时我帮助的是我的学生,而不是和我素不相识的人。所以,拿钱出来帮助自己的学生纯属我和学生之间的私人交往,怎么和法律扯得上关系呢?
五、本人与此案无关的法律论证
我于12月5日看到起诉书,上面罗列了一些“罪名”,我认为此案与本人无关,论证如下:
1、本人除参加共产党外,没有参加任何其他组织,更不必说什么“邪教组织”。请提供证据表明本人于何时何地由何人介绍办理过何种手续,参加过什么组织。所谓“利用邪教组织”之说更不能成立。
2、案名中有关“破坏法律实施”的文字含义不明确。
请提供明确文字描述和证据,表明本人“破坏”的是什么法律实施?如何“破坏”的行为证据?有何人在何时何地“实施”何种法律?本人又有何“破坏”行为?法律问题,不能只扣帽子,必须有真凭实据。如果提不出该条法律的明文规定文字表达,又提不出证据如何实施,如何破坏,那么,就不能定罪。
小结:
如果既无证据证明本人参加过什么“邪教组织”,就谈不上“利用”二字;如果又提不出证据表明本人如何“利用”、如何“破坏”、如何“实施”,那么本人与此案无关的结论就成立。
辩论:
如果执意要把本人修炼法轮大法的行为与案名联系起来,那么本人辩论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于1997年3月14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行的正式法律。这部《刑法》就应当作目前判案的依据。
请注意:1997年,法轮大法在中国已经洪传了五年。政府对法轮大法应当已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了解和考查,但是,翻遍《刑法》四百五十二条,没有任何一条与法轮功有关的条文。甚至连“法轮”两个字也没有出现。
在1999年12月2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也没有补充任何与法轮功有关的任何条文。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中也没有涉及法轮功的内容。
请注意:1999年12月25日和2000年4月29日的时间都是在“政府”已经开始“禁止”和“镇压”法轮功之后的日期内,但是立法机构并没有把法轮功列为需要刑事打击的对象。这是他们的明智和慎重的表现。
综上所述:我国立法机关至今都没有把法轮功列为需要从刑事案件角度打击的对象。也就是说,从刑事角度打击迫害法轮功至今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依据。
2)我国“刑法”第三百条是有关邪教的法律。但是,请注意:
这条法律是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代表大会和二次会议通过时就已经有了的条款。而在1979的,法轮功根本没有传出(法轮功是1992年开始传出的)。那么,在1979年立法机关制定该条法律时,其中邪教必然另有所指,绝对不是法轮功。
而且,这条法律也没有明确指出,哪些教是邪教。
3)法轮大法不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效果都是非常正的高德大法,根本与邪字无关。而且,这是一种修炼方法而不是什么宗教。既没有教堂,也没有庙宇,连办公地点都没有,既然连“教”都不是,那么,你加上一个“邪”字还是与他无关。
4)我国至今没有任何正式法律条文明文规定了法轮功与邪教的关系。
5)政府各部门的有关规定,没有列入“刑法”中的不能算作法律;某个领导人的讲话,更不能当做法律,宣传机构的记者文章就更不能当做法律。而这些人的行为正是在违法。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10月通过了一个有关取缔邪教的决定。
但是,这个决定同样并没有指明哪些宗教是邪教,更没有提到“法轮功”三个字,而且,这只是一个决定,而不是法律。该决定的第一点与“刑法”第三百条类似,第二点是关于掌握政策,第三点是关于宣传,第四点是关于长期性。
所以这个“决定”不能做为给法轮功修炼人定罪的依据。
7)小结:
既然刑法中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明文规定法轮功修炼为犯罪,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明文规定把“法轮功”与“邪教”划上等号。那么,把法轮大法修炼行为纳入刑法第三百条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做法。
根据刑法第三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所以本人与此案无关的结论成立。
结论:
本人是一个坚定的法轮大法修炼者,不是任何邪教组织的成员。法轮大法是非常纯正的修炼大法,而绝不是所说的“邪教”。本人修炼法轮大法的一切行为都在宪法及国际人权公约保护范围内,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所以,本人与此案无关,本人无罪,应当立即无罪释放。
六、几点申明
1、我决心坚持修炼法轮大法,今生此志不移。
2、为了远离政治,我决心退出中国共产党。
3、我一贯遵纪守法,今后仍不变。
4、在受到不公正或非法对待时,我保留个人不断上诉,甚至起诉的权利。
七、建议
公安干警、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先生、女士们:
我理解你们处境的为难和工作中的苦衷,你们许多人内心并不想迫害好人。我注意到起诉书中谈到检察院曾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这个细节,从中看出你们的慎重和良心。把一件原本没有法律根据的大冤案硬交给执法部门来处理这本身就是给出了一个大难题。全国的政法行政干部们都面临着这样的难题。所以,不论你们如何处理这个“案件”,我个人对你们都无怨无恨,那是你们自己的选择。其实,实质上你们也是受害人。
我建议你们考虑的是:法轮功被无端迫害的冤情如此明显,必有真象大白的一天,而且为期不远。即使你们不相信神的存在,仅从人的角度也应该珍惜你们自己和家人的安危啊!要警惕“舍车马,保将帅”的做法,避免“替罪羊”的命运,文革后“三种人”被清算就是前车之鉴。最好每个行为都找到来自“上面”的文字依据,而不要盲从口头指令。“口说无凭”,这句话你们做法律工作者比我更清楚。这是我做为一个善良老人对你们的一片好意。
你们的职责和义务是维护正义和法律的尊严,也希望你们良心复苏,抵制邪恶的迫害,帮助众多善良的好人。善恶有报,这也是在为你们自己奠定美好幸福的未来。
结束语
这份申诉书可以作为我个人今生简要的小结,也可以做为我对后人的遗言。
我会珍惜自己的肉身生命,不会自残生命。但是必要时我愿以生命维护我对大法的信仰,如果在我被关押期间出现了肉身死亡,那一定是被迫害所致,决不是自然死亡,也不是自残生命!
请我的后人和一切与我有缘相识的好人记住:你们的母亲、姐妹、亲朋好友、老师和同事,我杨靖霞是为坚持真理、为救度众生而坐牢,不是为谋取人世间的什么个人利益而坐牢、而牺牲!你们应该感到自豪和安慰。
不久的将来,你们会因为曾与我有缘相识而产生美好的回忆。
希望你们能够心向“真善忍”,能够对法轮佛法心存善念。要善待大法修炼人,如果能这样,你们的生命定将会有幸福的前景。
(12/9/2004 9:51:00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