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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岷:论公民抗命权(节选)


◎汪岷

【新生3月30日讯】

* 公民抗命的“权利”

什么是公民抗命权?它的涵义是:一个公民的义务本来是守法的,但是,当他发现某一条或者某些法律、行政命令是不合理的时候,他可以有三种态度,第一种是通过既定程序去诉求以修改它,例如上诉、打报告、呼吁或者通过会议或政府部门去抗争等等。但是这种诉求被拒绝的时候,他可以采用第二种比较激烈的方法。即运用宪法上给予人民的权利:游行、示威、集会等等来表达自己的看法。但是当这些方法又受到官方的阻挠,或者官方根本无视这些民主的基本权利的时候,这个公民就可以把方法上升到最激烈的程度:即违抗它并愿意付出违抗的惩罚代价(开除,坐牢直至死),以期唤起公民及舆论更大的注意和同情,以迫使政府修改它。公民的这个第三种权利在西方叫做公民抗命权。

运用公民抗命权的例子在外国都很多,比较出名的近代有印度的印度的甘地和美国的马丁•路德•金,他们都运用这个权利来推动社会的变革,更近一些有美国人民的反越战运动,运用了如拒服兵役,焚烧兵役证而宁愿坐牢等等抗命行动,终于成功地唤起了美国人民的舆论压力,迫使政府在越南撤回了军队。再有就是南非的曼德拉,坐牢二十七年,换回全世界人民对他和他所领导的民主运动的尊敬。

严格来说,公民抗命权并不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因为比较专制的政府也会允许人民拥有第一种权利,而比较开明的政府会容忍人民拥有第二种权利,却没有一个政府愿意把这第三种权利写进自己的宪法或者公民法的教科书,它只是一种天赋人权,它是游离于民主与法治之间,令民主促进法治变革的一种很特殊的催化剂。

值得指出的是,尽管所有政府为了维持自身的尊严和既得利益都不喜欢公民抗命,然而在对付公民抗命的措施上却有开明与残暴之分,而且其中差别有时又非常大,比如美国政府在对付反战的示威分子时,往往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例如前捕后放,即捕即放,只要把他们送离闹事的现场就放等等。他们之所以采取较开明的措施,可能是认识到这种公民抗命分子实质上是人权分子,这种犯法和其他形事犯法不一样,只不过是“良心犯人”而已。而另一种政府则采取完全两样的措施,包括把坦克开上来镇压抗命的公民,例如八九年的天安门学运。一般来说,比较重视人权的国家较为尊重公民抗命权,而相反的国家则多不能容忍。

* 法治与民主冲突的产物

有些学术界的朋友说,公民抗命权是反社会的、反法治的,这种说法不对。在公民社会里,法治和民主是一对孪生子,也是一对冤家,他们有互相依赖生存的一面,有相辅相成的一面,但也有矛盾冲突的一面。,互赖的一面,是指民主离开了法治就变成无政府主义,泛自由主义,这是公民所不乐见的。矛盾的一面则在于:法治是限制性的,而民主是扩张性的,法治是有条件的,有时间性的,它的制定几乎全部都和制订的年代有关,和制订人的智慧有关,和社会背景有关,社会向前发展,时代在变化的时候,某些法律就会显得过时、愚蠢,或者暴露出原来不曾暴露出来的不合理性,人们对“旧法”的不满会增长,于是民主就会出来企图改变法律,以适应新的时代与新的社会环境。在这种新与旧,合理与不合理的冲突中,旧法的制订者,执行者或者受益者自然会高举著“法治”与“秩序”(或者什么“稳定高于一切”)的旗帜,拼尽全力来反对民主,以致“官逼民反”,这就产生了政治上“公民抗命”的基础。

用这种观念来看“公民抗命”,可以说这种政治运动模式在世界上是一种普遍的规律,它在历史上的产生决不是偶然,而是必然的了。

民主与法治在西方国家中尚存著如此深刻的矛盾,而致于出现马丁•路德•金这类公民抗命专家,在无视法治,无视人权的共产党国家,特别是象中国这类封建顽固阵地里,这种冲突就更加明显,更加激烈,而就显得更加必要了。

公民抗命行动是公民社会里法治与民主矛盾冲突的最高阶段。“公民抗命权”正是为在这个阶段里公民的“非法”行为提供了全部的理论根据。

* 公民抗命的范围界定是公民

官逼民反,会逼出两种结果来,一是逼上梁山,二是公民抗命。两种形式都很激烈,但是激烈的方法却很不一样,前者是革命,后者是改良,前者是“体制外”,后者是“体制内”,前者会伤害到别人,后者会伤害到自己,前者号召用强力修改恶法,后者打算用心灵感召人民起来去修改恶法。

(海外一些人,一听到“改良”就反感,就以为提倡者都是共产党的帮凶。当然也有一些人,如坐过共产党十多年牢的杨小凯,一提起“革命”就头疼。)

本文不打算讨论“上梁山”好,还是公民抗命好,那是另外一个话题,但是我认为,主张是什么有时在运作中并不那么重要,主张的范围界定是比什么都更加重要的事。

“公民抗命”把自己运作的范围界定在“公民”一词上。这意味著:

公民抗命并不反对法治,只反对法律或命令。
公民抗命并不一般地反对所有的法律,只反对一些法律或命令。
公民抗命只反对主要的不合理的法律和命令,尽量避免涉及到其他没有什么直接联系的法律和命令。
公民抗命不涉及到刑事上的法律,如杀人、放火、抢枪等等。
公民抗命一定是和平、理性、非暴力的。
公民抗命一定要有利、有理智、有节制地去推动。
如此等等。

“公民抗命”把范围界定在“公民”之上,起码有如下的三个优点:

第一是有利运作者们正面宣传自己的主张和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一个公民社会。
第二是避免了当局为了镇压面制造镇压的藉口,把公民抗命污蔑为无政府主义,或流氓造反。
第三是最符合公民抗命的诉求――最大限度地得到海内外舆论的同情和支持。

* 大陆缺乏公民越抗命的土壤吗?

香港著名的民主活动家李柱铭律师是赞成公民抗命权的,他有一篇文章论述到这个问题。但是他有一个观点我不敢苟同,他说:“由于中国大陆资讯既落后又受到钳制,许多公民抗命的行动可能不会为多少国人所知,而且,也由于这个原因,公民抗命权这个理念也颇难向中国大陆的人民广泛宣传。”他倾向于认为,公民抗命权这个观念在大陆近期内不会为人民所接受。

首先公民抗命并不因落后和受钳制而不能成功。甘地领导抗命运动的时代,印度这个国家也非常落后,资讯也不发达,社会专制而愚昧,但是印度人民接受了他,甘地可以说是相当成功的。如果统治者更专制,对付抗命公民的手段更残暴,那公民追求真理、“以身试法”的行动会显得更惨烈、更悲壮、更动人。舆论受钳制的效果对群众运动来说有坏处,也有好处,坏处是开始不容易为人所知,容易被扼杀在摇篮里,好处却是,一旦为人所知,爆发性的新闻更具震撼性,外界和本国人民会付出更多的同情心,所给予的支持也会更强烈。

其次,公民抗命的理念也不会因为是中国人或者说中华民族而较难接受。公民抗命对于我们这个古老的民族来说并不是什么新东西,它是“古已有之”。中国人在历史上各个朝代里抗命的英雄和事件层出不穷,例子可以说俯拾皆是,鲁迅把这些人称作“中国的脊梁”,给予很高的评价。中华民族是有抗命的传统的,当然他们也有温顺、奴性、逆来顺受的一面,但是他们的血液里,是有接受公民抗命的基因的,包括那些中毒最深的“驯服工具论”的受害者们--中国共产党人。大陆有个作家叫张一弓,写了一篇报告文学叫《犯人李铜钟的故事》:李铜钟是个老实的农民干部,虔诚的共产党员,但是他都带头领导饥民抢了粮食,自愿去坐牢。这篇故事一出来,就招致当局某些人大为恼火,以为大逆不道,然而却受到民间的欢迎,一纸风行,洛阳纸贵,这说明了现在中国的老百姓不单能够,也愿意接受公民抗命这个观念。而且也许国家越落后,越容易挖掘出种种“抗命”的因素和事件。

中国共产党多年来的政策错误,政治上僵化、经济上倒退,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中国人民,特别是比较敏感的年轻一代,外来讯息较快的大城市,以及沿海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人们心中都孕育著不满(尽管可能有些人说不出来不满什么),特别是八九民运、东欧形势大变之后,人人心中都有一条抗命的导火线,问题是在什么时候爆发,在于什么人去点火,什么事件去点火罢了。

http://www.bjzc.org/bjs/zc/098/30

(3/30/2003 8:32: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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