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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中国司法黑洞!


据报道,自一九九九年江泽民集团镇压法轮功以来,已有大约两万五千名法轮功修炼者被非法强行送去劳教。这些炼功修心养性的老百姓在劳教里所受的迫害先不说,就“劳教”本身这个中国的司法大黑洞就足以引起我的震惊!

“劳教”不必经过检察院起诉,不必经过法院审判、也没有律师或自己辩护的机会,更没有上诉和二审的机会;“劳教”只需公安局一家几个领导人就可以自审、自判、自定。(形式上有市“劳教委”,实际上它和公安局是一条裤子里的两条腿。)因此“劳教”以其简单、快捷的“优点”被独裁者、黑官们广泛采用。因为有江泽民的指使,“劳教”成了欺压百姓和迫害法轮功群众的工具。

记得年前《南方周末》有过一场关于“劳教”的讨论,很多学者、专家、法律人士指出“劳教”缺乏法律依据,仅有国务院在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各发的一个简陋的文件。简陋到连什么样的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处劳教也语焉不详。例如,“屡教不改的违法分子又不够犯罪的”可判劳教。而劳教实际上长达三年,最少一年剥夺了劳教人员的人身自由。中国宪法又明文规定: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未经法律审判,是任何单位、任何人均不能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剥夺人身自由这一强制措施是依法审判有罪才能实施的,而劳教人员既然不够犯罪,岂能随便剥夺其人身自由?!所以中国自五十年代以来一直沿袭的“劳教”行政处罚措施,从法律上讲是完全违背宪法的!对政府的这一违宪违法的行为,按照国际惯例,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打“民告官”官司,通过法院审判责令政府改正;而中国的《行政诉讼法》又规定:对国务院的文件规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就堵死了通过行政诉讼纠正政府违宪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之路!尽管《南方周末》对此问题作过一些呼吁,但那些官僚不作任何理睬,谁也没有办法!中国法制好像是“进步”了,却仍然保留“劳教”——中国司法的一个大黑洞!

“劳教”最早来自前苏联斯大林那里:把一大批在战争动乱中失去家庭又沾上不良习气的流浪儿集中在一起给予“教养”。这种在战争动乱年代行之可能有效的行为,在文革期间也被传为有效的行政措施。可是到了今天,在江泽民一边提出“三个代表”、“以法治国”却一边无理的残酷镇压法轮功,酿成冤假错案累累,这种粗暴践踏法律,践踏人权的行为竟然愈演愈烈,实在令人难以置信。

面对中国这一司法大黑洞,该怎么办?!只有一句话:取消“劳教”!释放无辜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及其他冤屈者。够犯罪的进牢,不够犯罪的就不能被关!

摘自凯迪网

(◎晨海    12/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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