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新規定終生追責 迫害法輪功惡警難逃

文/謝東延

3月1日,公安部實施一項新規定,對公安執法造成的冤假錯案將進行終身追究。參照該規定條款,中共公安在大規模迫害信仰團體法輪功的運動中至少有五種非法行為將會被終身追究。


新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簡稱:追究規定)中指,執法過錯是指公安在執法辦案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作出違法處理決定等執法錯誤。

新《追究規定》第19條規定,如果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偽造證據;通風報信;蓄意報復、陷害;阻礙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等情形,將被從重追究。

中共公安尤其是“610”人員聽令執行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政策中,至少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偽造證據;蓄意報復陷害;阻礙追究執法過錯責任這五種過錯普遍發生。

行徑一:貪贓枉法、徇私舞弊

中共江澤民為迫害法輪功,1999年6月10日專門成了“610辦公室”這樣一個法外機構,其分支機構從中央常委會一直設立到最基層。

中共公安部第26局就是公安部的“610辦公室”,省、直轄市公安廳(局)的“610辦公室”主任往往兼任“國內安全保衛總隊”的總隊長或副總隊長。其人員是由省公安廳國保總隊、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公安分局國保大隊、派出所指導員直接領導的國保警察分級組成。

因此,在迫害法輪功的過程中,公安系統的“610辦公室”人員是公安中迫害法輪功最直接、參與最深、影響最大的人員。

“610辦公室”還直接幹預和插手法輪功案件的所有司法環節和進程。如:部署公安抓捕法輪功學員進洗腦班、判勞教、送檢察院逮捕起訴、幹預法院審判結果等無一沒有“610”插手的影子。

中共最高法院法官謝衛東曾表示,中國憲法規定宗教信仰是自由的,而中共鎮壓法輪功在法律上沒有任何依據,是反憲法的,從刑法上來說,也一定是違法的。

目前,公檢法明著表面是依據《刑法》300條第一款“組織和利用X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法規實施”及最高法院、最高檢的司法解釋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

不過,很多大陸法律專家、律師分析認為,該罪名包括兩部分,一是“組織和利用X教組織”,二是“破壞法律實施”。該罪的成立,必須同時構成這兩個方面。目前中國並沒有任何法律將法輪功定為X教,同時也從來沒有誰能指出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哪一條法律法規的實施。從犯罪構成四要素的角度看,沒有“犯罪客體”,也就談不上“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犯罪構成四要素缺三個。因此公檢法用此罪名給法輪功學員量刑才是真正的犯罪。

據中共刑法中的徇私枉法罪中的條款所述,公安、“610”人員明知法輪功學員都是按“真、善、忍”做好人而故意枉法追訴、幹預司法審判活動枉判都屬徇私枉法。

在這近十七年來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中,有不少公安警察公開或私下對法輪功學員承認,法輪功學員是好人,他們是被迫執行上級的命令。

而這些所謂的命令其實是來自江澤民鎮壓法輪功的密令:“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打死算白死”“不查身源、直接火化”。

行徑二:刑訊逼供

中共公安對法輪學員的迫害中,刑訊逼供已經是家常便飯,幾乎每個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都經歷過,而且所使用的手段及殘忍程度遠遠超出了人類的底線。

據突破中共信息封鎖傳至海外而由明慧網資料館收集的數據,至2015年6月30日,法輪功學員遭受體罰、酷刑有9309例;酷刑超過一百多種,其中包括:

生殖器官酷刑:電棍插陰道電擊、四把牙刷毛朝外綁一起搓陰道、摳陰道、火鉤鉤陰道、摳、掐乳房、煙頭燒燙女學員的陰部、腳踢肛門及下身;強奸、輪奸、性侮辱未成年少女;

電刑:電擊口腔、頭頂、前胸、面部、乳房、電擊男女學員生殖器官、臀部、腳底,頭頂與肛門同時過電八萬伏高壓,十幾根電棍同時電擊;

灌刑:頭浸糞桶,把妓女用過的月經棉塞滿口腔、汙血四溢,灌糞水、尿水、濃鹽水、灌毒藥、灌開水;

各種凍刑:強行扒掉棉衣褲室外凍、潑冷水凍、結冰凍、雪地凍;

銬刑:背銬、手銬、腳銬、雙人銬、死刑鐐(手腳銬一起)、吊銬、地環銬等;竹簽、牙簽、針刺指甲、鐵絲穿紮;

棍刑:橡膠棍、狼牙棒、體操棒、電棍、鎬把等;

鞭刑:鋼筋條、荊條、鋼絲鎖、皮管子、藤條、電線鞭加活麻鞭打;

火刑:開水澆燙、煙頭燒、打火機燒、烙鐵烙、鐵棍烙、鐵條烙等;

約束衣,老虎凳,吊刑,死人床,水牢,五馬分屍(五人分別扯住頭、雙臂、雙腳朝五個方向同時撕抻);在其丈夫面前把懷孕女學員高高吊起、反復突然墜地,殘殺嬰兒和母親;烈日下長時間曝曬,濕紙蒙面窒息,反生理極限的餓極、渴極、憋大小便、剝奪睡眠十幾天、幾十天……

2005年2月出逃至澳大利亞的原天津市國內安全保衛局、610辦公室官員郝鳳軍曾告訴大紀元,其曾目睹天津法輪功學員孫緹被刑訊的慘狀,孫緹整個後背被國保局610辦公室二隊的隊長穆瑞利用直徑1.5公分的螺紋鋼棍打至黑紫色,有兩道長約20公分的裂口,鮮血在慢慢的往外滲。郝鳳軍與一女警給孫緹連續上藥一個多月。

公安不只是對法輪功學員使用酷刑,還對為法輪功學員維權的律師使用酷刑。多次為法輪功學員上書呼籲停止迫害法輪功的著名維權律師高智晟就曾多次被中共酷刑迫害至不成人形。當時惡警一邊對高智晟用刑,一邊炫耀說:“你丫的不是說共產黨用酷刑嗎,這回讓你丫的全見識一遍。對法輪功酷刑折磨,不錯,一點都不假,我們對付你的這十二套就從法輪功那兒練過來的……”

行徑三:偽造證據

據上所述,中共以《刑法》300條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懲治是不成立的。而根據《刑法》第3條的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因此,維權律師在給法輪功學員辯護時多次提出,按照罪行法定原則,無論在法輪功學員擁有多少法輪功宣傳品都不構成犯罪。

但是中共在迫害法輪功時,正是以法輪功學員擁有多少法輪功真相資料作為定罪和量刑標準,甚至將法輪功學員擁有的空白光盤作為罪證。

2012年震動中共政治局的河北“300手印”事件中,河北泊頭市政法委和公安正是以在法輪功學員王曉東家中搜出了“空白光盤盒”而對其進行抓捕,引發全村300戶人家各派一名代表簽名按手印要求當放人,之後王曉東還是被判刑三年。

這種偽造證據迫害法輪功學員的行徑,在中共在迫害法輪功的這十幾年中比比皆是。

行徑四:蓄意報復、陷害

自從2015年5月開始,大陸全面實行“有案必立,有訴必應”制度,從而引發控告江澤民的訴江大潮。至今也超過20萬人控告江澤民。然而,法輪功學員這種合法行使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利卻遭到部分公安的蓄意報復、陷害。

以天津市為例,天津有數千名法輪功學員依法向最高檢、最高法郵寄出了訴江狀。但是去年從6月到10月期間,就有139人次法輪功學員被綁架抄家騷擾,其中4人被非法批捕,29人被非法拘留。

行徑五:阻礙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因為中共迫害法輪功從開始就沒有法律基礎,所以公安警察的所謂執法實際都是在違法犯罪。當法輪功學員與維權律師依法追究其責任時,常常被公安故意進行阻撓,甚至非法綁架。2014年黑龍江的建三江事件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2013年中國大陸勞教制度被廢除之後,黑龍江農墾總局青龍山農場“法制教育基地”(洗腦班)依然關押大批法輪功學員進行洗腦迫害。2014年3月20日,維權律師唐吉田、江天勇、王成、張俊傑4人和9名法輪功學員的親屬,前往洗腦班要求釋放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卻遭當地公安局非法綁架。4名維權律師全遭到酷刑和拘留,累計被打斷24根肋骨。

去年10月28日,青龍山洗腦班受害人聯名向黑龍江省檢察院送去刑事控告信和1350千名民眾對江澤民的聯名舉報信。當局為此成立“10.28專案組”對參與的法輪功學員進行抓捕。

追查國際:執行命令不能成為逃避追究的借口

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追查組織發言人汪志遠先生表示,中共歷次運動後都實行秋後算賬,而迫害法輪功是最大的冤案,公安人員無論當時以什麼名義、政策、命令參與迫害將來都會被追究的,執行命令不能成為逃避追究的借口。現在從中央到公檢法都開始實行終身追責制,這預示江澤民將被清算。

汪志遠還以二戰後追究德國納粹為例說,當時納粹軍人也是以執行命令為借口對猶太人進行迫害,但是一樣會被追究。因為命令上面還有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