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蘇容 (臺灣) 為防止器官移植商業化,臺灣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案,禁止買賣非法器官,同時規定赴境外移植病患,回臺進行後續醫療時,必須提出器官來源證明。 臺灣法輪功律師團發言人朱婉琪強調此次修法以刑事罰責的方式規定,禁止器官非法買賣,不僅與國際修法趨勢相互呼應,免除港臺民眾去做中共活摘器官幫兇,更能保護臺灣民眾的醫療安全。
臺灣立法院長王金平:“立法院三讀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案,遏止買賣來源不明器官行為包括民眾在國外移植購買得來的活體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