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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獻” 背後的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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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達客

近幾年,“器官捐獻”成了中共媒體的熱門話題。父母捐給子女,妻子捐給丈夫,各界捐款,移植專家,腦死亡,死刑犯——嚴肅的醫療課題被媒體渲染得紅紅火火,煽情的言辭掩蓋著謊言背後的交易......

自1999年7月起,中共江澤民集團制定了“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的滅絕政策迫害法輪功學員。活摘販賣法輪功學員器官既是“肉體上消滅”的重要手段,更成為中共軍隊、武警、地方的無本萬利的生財之道。據來自官方的統計數據,國內器官移植數量由1999年之前的每年5000例躍升為1萬例以上,而且逐年遞增,2003年至2006年是高峰,達到每年2萬例以上。

2006年,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罪行曝光後,在國內外壓力下,中共不再高調宣傳器官移植(2003-2006年移植數量每年超過2萬例),但2007年之後的移植數量仍維持在每年1萬例以上。人們不禁懷疑:在中國,活體捐獻微乎其微,腦死亡立法沒有實現(至2007年9月,中國腦死亡者捐獻器官只有61例,親屬移植只占器官移植總數的1.1%),如此數目巨大的鮮活人體器官是從哪裏來的?

面對國際譴責,中共拒絕外界調查,同時加大宣傳力度,掩蓋真相。

“死刑犯器官”疑雲

長期以來,中共外交、媒體對“死囚器官”視為禁區,並指責外界的批評是“別有用心”。但2006年11月,中共在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黑幕曝光之後,突然高調承認前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的說法“大多數移植器官來自於死刑犯”。

中共對死刑犯的數量諱莫如深,據國際司法界估計是3000-6000人,然而中共每年有超過1萬例器官移植手術(實際數量應為官方統計的數倍之多)。

器官供體要通過組織配型,死刑犯不是都符合嚴苛的捐獻條件。那些被秘密關押、失蹤的法輪功學員,算不算廣義的死刑犯呢?

近期,中共官方媒體又開始宣傳“親體移植”和“腦死亡捐獻”,以擴大供體來源,擺脫“利用死刑犯不人道”的指控、妄圖洗白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罪行。

“親體間移植”的陷阱

事實上,自2001年以後,世界移植技術發達的國家已不再提倡“親體間移植”,因為安全性難以保證,很可能手術後從一個病人變成兩個人,最終供體不幸因器官衰竭而亡。

中共為了掩蓋真相,利用媒體大肆片面誇大“親體間移植”的優勢,鼓動親屬間配型,稱配型容易、省錢,隱瞞術後患者極可能面臨的風險。

《濟南日報》2014年7月16日介紹山東大學二院腎移植科主任王洪偉時,談到這個一天完成10臺腎移植手術的主任,竟然感嘆器官來源少,並表明“親屬活體器官移植會在某種程度上損害和犧牲供者的健康,是以鮮血、痛苦、健康為代價,是迫不得已時的無奈之選。”

《華訊財經網》報道的地下賣腎中介案中,中介的一句話道出了另外的黑幕:“有些醫生告訴我們,現在器官移植手術,10個手術中有9個是假親屬。我們所做的這些事情,醫院裏都心知肚明。”

值得一提的是,中共高調宣傳抓獲多少黑中介,並象征性地懲辦幾個勾結黑中介的移植醫院和醫生,把中共的罪惡歸因於個別不法分子,轉移民眾視線。

“腦死亡捐獻”的煙幕彈

目前我國唯一一部涉及人體器官移植的法規《人體器官移植條例》(2007年5月1日起實施),並沒有確立腦死亡的死亡認定標準。這是中共慣用的手腕。

2014年5月7日《東方早報》中“法學專家:腦死亡下器官移植或是侵犯生命權”一文寫道:

“一則宣揚主旋律的新聞報道,讓全社會都感動的這場生命接力和愛心行動,但讓許志強感到疑惑的是,這場‘千裏送心’背後,卻潛藏著能否通過腦死亡標準認定他人死亡的重大法律問題:為救助他人而自願獻出心臟的絕癥男子,在當時已經死亡了嗎?如果在法律上不能采納腦死亡的認定標準,即使已經獲得他的家人的同意,對一個未死之人摘取心臟是一種什麼行為?”

只可惜質疑的聲音淹沒在一片宣揚“主旋律”的喧囂中。

2006年5月,一位沈陽老軍醫曾投書揭露中共的卑鄙手段:“在整體上所有被進行器官移植的人員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自願,一類是非自願,但是在官方的口徑上都是自願的,怎麼理解呢?就是法輪功及其他關押人員在關押期間使用的是真實名字,但是在進行器官移植時用的是偽造的名字,但是這個人的資料是完整的,而且是在移植自願書上簽字的(當然是代簽的)。我接觸的資料中僅這種偽造的資料有6萬多份,都是什麼本人自願進行某種器官移植,並承擔一切後果,甚至還有移植心臟,許多的簽字都是一個人的筆跡。”

“這類資料的保存期限是18個月,然後必須銷毀。該資料的保存機關為省級軍區,查閱資料須經中央駐地方專員批準。這裏有一個值得註意的地方就是,在進行器官移植的過程中,如果器官移植失敗,被移植器官人員的資料和屍體必須在72小時內全部銷毀。整體的資料和屍體,甚至是活人焚毀必須經軍事監管人員認可。軍事監管人員有權逮捕關押並強制處決任何泄露消息的醫生、警察、武警、科研人員等。軍事監管人員由中央軍委授權相關軍事人員或軍事機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