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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怎樣被踐踏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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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的憲法是根據普世價值中公平公正的原則而來,可以說必須體現出“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天理。法律是在憲法的基礎之上制定起來的,其宗旨必須與憲法協調一致,體現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英國哲學家培根在《論司法》(Of Judicature)一文中說,“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源。”

讓我們來看看在這十六年多對堅持“真善忍”“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善良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中,法律是怎樣被中共黨政幹部與司法人員明目張膽的踐踏的?只要這種利用政法進行的打壓迫害還存在,“依法治國”將永遠是中國人不可實現的夢!

一、“不要講法律”的法院、法官

(四)黑龍江省雙鴨山市法官:不要扯什麼憲法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黑龍江省雙鴨山尖山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胡其利女士開庭,庭長高志新非法限制家屬旁聽,指使警察對旁聽的家屬搜身,還搜律師的包。按最高檢察院的規定,律師的公文包是不應該搜查的。

開庭後,胡其利做陳述,她要求“無條件釋放,我無罪,把搶走的東西還給我”的三頁陳述詞,只念了兩句,法官就說“陳述完畢”,不讓她再說話了。律師說:法官就是在踐踏法律,剝奪當事人的權利。

當胡其利要求法官提供憲法第35條和36條,遭法官拒絕。律師提供說:“當事人想要這個文件,我準備了要給當事人。”但是被高志新阻止,不準律師給胡其利。

律師依據憲法為胡其利作無罪辯護,不斷被高志新非法打斷:“你不要說了,知道啥意思就行了,不要扯什麼憲法,跟憲法沒啥關系。”另一位律師予以補充時被法官粗暴打斷,不讓說話。

辯護律師指出,按中國現行法律,修煉法輪功在中國完全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講真相、發傳單並不觸犯任何法律。他們從九個方面論述了給法輪功修煉者定罪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在律師們的辯護過程中,高志新也大聲地符合了一句:“是,沒有法律規定修煉法輪功有罪。”

胡其利的姐姐對法官說:“既然無罪,就把她放了吧!”胡其利的老母親(77歲)當眾給法官跪下:“你放了我的孩子吧,我姑娘是好人……”法官漠然的揚長而去。

九月二十九日,胡其利被非法判刑四年,委托正義律師於十月九日向雙鴨山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面對律師有理有據的陳述,雙鴨山市中級法院仍選擇不開庭,於十月十六日非法宣布維持原判。

(五)遼寧鞍山中級法院法官說:不要跟我講法律

法官應是公平公正的象征,法院是百姓可以訴說冤情、找回公正的地方。遼寧鞍山市法輪功學員邢丹女士被迫害致身體極度虛弱,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被非法判五年,上訴到中級法院,鞍山中級法院法官單亞東卻對她的律師說:你不要跟我講法律。

邢丹是高中外語教師,煉法輪功以後,教學更加認真負責,給學生補課從不收補課費,深得學生們的尊敬。聽邢丹的母親說,邢丹自小體弱多病,性格內向;修煉法輪大法以後,在很短時間內就達到無病一身輕的狀態。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邢丹在家中被鐵東區對爐派出所冀強等警察綁架、非法關押、構陷迫害。

鞍山市鐵東區法院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非法對邢丹開庭,因邢丹突發心臟病而取消;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在邢丹身體極度虛弱的情況下再次開庭。江西維權律師提出依據法律規定法輪功不是邪教組織的辯護意見時,一審法官黃進不讓律師繼續發表辯護意見,立刻敲響法槌,宣布庭審結束休庭,繼而離開法庭,不但剝奪了辯護律師的辯護權利,也非法剝奪了邢丹的最後陳述權利。

邢丹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被非法判五年,上訴到中級法院,為了維護合法權益,邢丹又聘請了北京律師為自己討回公道。邢丹告訴律師,鞍山女子看守所已帶她多次到醫院,而且在灌食的時候給她放不明藥物,她看到了流食當中有沒化的藥 片,灌食後她覺的腦子迷迷糊糊的。她警告看守所的人不要再這樣做,再放藥她就拔管。

北京律師到鞍山中級法院找到單亞東法官,鑒於邢丹的身體狀況,希望單亞東法官能讓邢丹取保,回家休養身體。單亞東法官說,那你拿出證據來證明。北京律師說: 女子看守所多次帶邢丹去醫院看病,病歷不讓我看。請單法官去了解一下這個事實,人命關天。單亞東法官說:你不能說取保就取保,把證據給我拿來!北京律師說:看守所不給我呀!而且刑事訴訟法在這方面有規定,我把書拿來給你看。單亞東法官馬上說:你不要給我講法律,你的書我不看,你就給我拿證據!北京律師說:作為法律人,我們不講法律講什麼呢!單亞東法官卻詭辯說:我就是要證據,別的別說了。

北京律師說:一審嚴重違法,我已申請二審發回重審。單亞東法官卻說:我看過錄像了,不違法;律師應該配合法庭,配合審判長的要求。北京律師說:法庭應該讓辯護人及當事人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 審判長應該認真聽取,怎麼還能“配合”審判長的要求呢!單亞東法官馬上大聲對北京律師說:你這是危害國家安全!北京律師馬上說:危害國家安全不是你說的,是法律上有嚴格規定的!單亞東法官沒有理了,馬上耍起橫來:你們還有事嗎?我沒有時間……說完轉身就走了。

鞍山市鐵東區法院在四個多月中非法冤判五名法輪功學員,包括七十多歲的孤身老人和五十八歲的殘疾人,並在法輪功學員鄭國棟的上訴期間,把他送到沈陽大北監獄。有的知情人說:鞍山中級法院對法輪功的問題明確“說了”,不開庭,就是維持原判!

(六)“不講法律”成了吉林農安公檢法的“特色”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日、三日,吉林省農安縣公安局抓捕了劉偉、張國珍、楊洪彪、修繼學、常寶軍、王亞娟、楊文娟等七位法輪功學員,在所謂的“提外審”時,多人遭到刑訊逼供,劉偉被迫害最重。

法輪功學員劉偉原是農安縣煉油廠科長,是個有口皆碑的好人。他有一個正在上學的孩子,負擔不輕,但仍然義無反顧的收養了三位因父母遭無辜迫害而無人照顧的孩子。而毫無人性的惡警,竟闖到學校,非法審訊劉偉正在長春讀大學的女兒劉洋,並把劉偉照顧的孩子李明洋從學校帶回縣公安局非法審問。

在農安縣公檢法編造了所謂的“案件”之後,二零一三年五月份,常寶軍的律師去檢察院閱卷,遭檢察院人員阻攔,說:“剛開完會,法輪功的案子不允許律師介入。”

八 月份,張國珍的兩位律師去法院遞交委托手續並申請閱卷,承辦法官刑事庭副庭長郭慶璽拒收手續。九月二日,張國珍的律師再次向郭慶璽遞交手續。郭先推說讓找庭長孫銀聲,後又稱要找政法委“610”主任馬馳。孫銀聲向律師表示,不收外地律師的手續是政法委規定的,他也沒辦法。律師說:“政法委不是司法機關,律師沒有法律依據去政法委遞交手續,政法委也不應幹涉司法獨立。”

九月二日,劉偉的律師前往農安縣看守所會見當事人,遭到看守所所長李清國拒絕,其態度十分生硬地說:“其它案件都可以,唯獨法輪功案件律師不可以會見。”律師讓其出示法律依據,李清國說:“法輪功案件不講法律。” 後又找來“610辦公室”主任馬馳,強行幹涉會見。

同日,張國珍的律師再次向農安縣法院副庭長郭慶璽遞交手續。郭先推說讓找庭長孫銀聲,後又稱要找政法委“610”主任馬馳。而孫銀聲表示,不收外地律師的手續是政法委規定的,他也沒辦法。律師說:“政法委不是司法機關,律師沒有法律依據去政法委遞交手續,政法委也不應幹涉司法獨立。”

九月三日,律師們又去找郭慶璽遞交手續,郭慶璽仍然拒收。律師說:“你是主辦法官,你應該收手續。”郭說:“我是主辦法官,我沒有資格收你的手續,你去找政法委。”律師說:“法院應當服從國家法律規定,政法委不應幹涉司法獨立,我們不找政法委,要找你去找。”郭說:“在共產黨的領導下,你見過哪個司法獨立了?”

家屬問開庭的時間,郭威脅家屬說:“你怎麼還請外地律師?而且不是一個還請兩個,要請律師找政府,政府給你指派。”律師再次問他為什麼不收手續,郭說:“這是吉林特色。”之後就把律師和家屬攆了出來。

十月十一日,農安縣法院非法審判八位法輪功學員劉偉、張國珍、楊洪彪、修繼學、常寶軍、王亞娟、楊維娟、蘇秀福等。從宣布開庭到審理結束,只用了一個多小時的時間。審判過程中,在被告人對證據有異議的情況下,法官卻不許被告人講話,也不許被告人對證據進行質證。在公訴人宣讀證據的時候, 法官郭慶璽因嫌公訴人讀的慢,竟然越俎代庖,自主替代公訴人宣讀了公訴人沒有讀完的證據。

十月三十一日發布的(2013)農刑初字第(309)號刑事判決書非法冤判法輪功學員劉偉十二年、張國珍十年、楊洪彪九年、常寶軍八年、王亞娟八年、修繼學七年六個月、蘇秀福七年、楊維娟七年重刑。令人難以相信的是,楊洪彪在十一月十九日會見律師時仍不知自己被非法判刑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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