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調查:610犯罪集團十六年罪行錄(6)

文/李律平

接上文

第六部份: 法辦江澤民 解散“610”

一、610犯罪集團的罪責問題

(一)組織、領導、參加610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的認定和處罰


1.數罪並罰。組織、領導、參加610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又有其它犯罪行為的,依據《刑法》第294條第三款的規定,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2.組織者、領導者負全責。對於610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3.參加者負自責。對於610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參加者,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

4.受蒙蔽、脅迫參加者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對於參加610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蒙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5.行為人明知,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在參加610黑社會性質組織時,不知所參加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不構成本罪。但在參加後,知道該組織的性質仍不退出,甚至組織、領導該組織的,成立本罪。這是因為本罪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須行為人明知,才構成本罪。

(二) 集團罪行、地方罪行與個人罪行

1.集團罪行。

610集團預謀實施的犯罪是集團犯罪,地方610組織參與集團預謀實施的犯罪是集團罪行;610組織中成員參加集團預謀實施的犯罪是集團犯罪。但是,對其他成員超出集團預謀以外的犯罪,不屬於集團罪行,集團不承擔這部分責任。

2.地方罪行

地方610參與集團預謀實施的犯罪是集團犯罪,屬於集團罪行。但是,地方610在犯罪過程中超出集團預謀以外的犯罪,不屬於集團罪行,集團不承擔這部分責任,由地方610組織承擔這部分責任。例如,最近大陸有些地區對訴江的群眾進行抓捕、拘禁等等行為,就屬於地方罪行,而不屬於集團罪行,因為集團沒有這方面的預謀和部署,因此集團不承擔其責任,而由地方610組織承擔這部分刑事罪責。

在最近的法輪功學員起訴江澤民的大潮中,大陸各地發生了多起綁架法輪功學員,劫持訴狀,給郵政部門施壓扣留、燒毀訴狀等事件。有的地方的公安到郵局監視郵寄訴狀的法輪功學員,有的找法輪功學員面談施壓。據明慧網2015年6月15日報道,2015年6月13日,河北省張家口市橋東區法輪功學員王心宇因起訴江澤民突然被警察綁架,下午六時許被送到張家口市拘留所非法關押,治安拘留十天。隨後家中被抄,劫持走電腦、打印機各一臺,大法書籍兩套,空光盤兩箱,手機至少4部,還有其它零星物品等。這次非法拘禁與搶劫就屬於地方罪行,由地方610組織承擔這部分刑事罪責。

3.個人罪行。

地方610參與集團預謀實施的犯罪是集團罪行;610組織中成員參加集團預謀實施的犯罪是集團犯罪。但是,對其他成員超出集團預謀以外的犯罪,不屬於集團罪行,集團不承擔這部分責任,由其他成員自己承擔這部分刑事責任。例如,在實施組織統一抄家抓捕行動過程中,某成員甲偷盜了貴重物品竊為己有,抄家抓捕罪行由集團負責,甲只承擔其應負的部分罪責。但是,偷盜罪責完全由甲個人擔責,集團不承擔偷盜的刑事責任。強奸罪也是一樣,集中把女性法輪功學員投入男牢,是集團罪行;個人在執行抓捕和拘禁等過程中,自己起了歹意強奸了女性法輪功學員,屬於個人罪行。侵占罪、綁架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等罪行,都存在類似情況。

(三) 集團罪行的五種刑事責任

在610犯罪集團的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在其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每個共同犯罪人所負的刑事責任也不同,由此有必要對共同犯罪人分類。各國關於共同犯罪人的分類標準一般以犯罪分工標準或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為標準,中國刑法兼顧這兩個標準,把共同犯罪人分為五種:首要分子、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分別承擔各自不同的刑事責任。

1.610首要分子對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刑法》第26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既要對自己直接實施的犯罪負刑事責任,也要對其他成員按照集團預謀實施的犯罪負責任。但是,對其他成員超出集團預謀以外的犯罪,由其他成員自己負責,首要分子不承擔這部分刑事責任。

2.610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刑法》第26條第四款)。

3.610從犯的刑事責任。“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28條)

4.610脅從犯的刑事責任。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27條第二款)

5.610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29條)

據目前明慧網發表的訴江六萬多份指控訴狀內容來看,追究刑事責任集中指向第一種,即610首要分子江澤民對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而沒有追究其它四種責任。這既體現了法輪功學員依法追訴犯罪的嚴謹態度,也體現出法輪功學員慈悲為懷的處世風格。令世人贊嘆。

(四)江澤民應對610犯罪集團的全部罪行負責

江澤民是這個共同犯罪的首犯,他應對610犯罪集團的全部罪行負責,因為他利用自己占據的權力和影響力糾集起610“惡勢力”並發展為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實施了組織發動、策劃指揮、參與實施等一系列犯罪行為:

1.組織發動。1997年,江澤民在羅幹幫助下,命令全國公安人員調查法輪功。經過了整整兩年的調查找不到法輪功的任何違法之處。1999年5月,他在一個發給黨內重要領導的備忘錄中,預謀鎮壓法輪功方法和資源準備。1999年6月在對政治局的講話中,江澤民設立了“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及其運作機構“610辦公室”。江指導和授權他們實施暴力鎮壓並強制轉化法輪功修煉者。同時,他給輿論宣傳定下了框架,並進一步設計了這場運動,脅迫宣傳機構、安全機構以及省級和地方人員參與。

2.策劃指揮。江澤民以個人講話和信件的方式指示黨的高層,並違規轉換成中央內部文件下達,直接策劃指揮這場迫害運動。例如:1999年5月8日,江發出了“給中共中央政治局、書記處和軍委諸同志的批示”,於1999年5月23日正式印發,指示官員秘密準備迫害; 1999年6月7日,江發表了“關於抓緊處理和解決法輪功問題”的講話,直接命令建立“領導小組”和“610辦公室”,任命了負責人,把法輪功問題稱為“1989年那場政治風波以來最嚴重的一次事件”,意欲仿效進行1989年天安門廣場式大屠殺。為此給予“領導小組”超越於黨、國家各機關權力之上的權力,而這個小組只對江個人負責;1999年7月19日在省級幹部會議上講話,為開始迫害法輪功做最後的總動員,第二天全國開始大規模的非法逮捕和拘留法輪功學員;1999年7月江通過黨中央發出通知,命令對所有修煉法輪功的黨員進行強制轉化;1999年8月6日的通知中,江提到有效轉化修煉法輪功的黨員的指導方針和辦法;1999年8月24日,江又發出另一個通知,把上述命令擴大到所有的法輪功修煉者,不論是不是黨員。

3.參與實施。1999年4月25日,江澤民發出了在全國發動針對法輪功的暴力運動的信號;1999年6月7日,江澤民對政治局的講話號召發動一場針對法輪功的迫害運動,以酷刑、虐殺以及其它方式迫害法輪功學員。1999年7月19日,江澤民在黨的領導人會議上講話動員。 在江的直接幹預下,“領導小組”和“610辦公室”協調政法委、公安部、全國律師協會,以及其它部門中的“黑勢力”人員合作,在全國發動了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抓捕、監禁、思想轉化、酷刑、殺戮、虐待和侮辱。1999年10月在接受《費加羅報》采訪時有意把法輪功定為“邪教”。隨後他顛覆整個中國法治,唆使司法系統為他的反法輪功目標服務,威逼和利誘各級公安、司法、民政、宗教部門和機構中的人員參與迫害。

因此,江澤民作為610犯罪集團的發起者和首要份子,應對上述610犯罪集團所犯下的19宗罪行承擔全部刑事法律責任,數罪並罰,由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

二、訴江大潮起 法辦江澤民是人心所向

訴江是審江的前奏,因為按照司法規則,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去實施法律,案件的發生和起訴是引起司法活動的前提,司法機關只有在受理案件後才能進行應用法律的專門活動。因此,全球追訴江澤民是審判江澤民的必經法律程序,對於結束迫害、開啟中國法治新紀元具有深遠的意義。

據明慧網記者綜合報道:從5月到7月23日止,已有逾十萬人遞交訴狀,控告江澤民對法輪功的迫害罪行。7月初起,寄往中國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郵件在北京被單獨所謂“安檢”,部份郵件有停滯現象。法輪功學員正在利用網絡、電子、錄音、傳真等更多方式投遞訴江狀。由於網絡封鎖和信息傳輸的不便,實際數字不止於此。 其中,來自24個國家的1078名法輪功學員向中國最高司法部門投遞了訴江狀。

從法律層面的證據規則上看,證據是指一切可以用來證明案件情況的材料。因此,每一份控訴狀既是一份控訴、起訴的法律文書,同時又是一個法定意義上的證據,具有法定效力,特別是其中的被害人陳述內容,對訴江案中證明犯罪有著非同小可的作用。十萬人的訴狀,十萬人的陳述,同時指向610犯罪集團惡首江澤民一人,這已經成為歷史上的壯舉,人類法治史上的奇觀,驚天動地!而且控訴還在進行,在加速,控告案例總數還在隨著時間推進、在增長。

大審判的序幕已經拉開,世界各地聲援訴江大潮。近日,美國舊金山灣區、美國休士頓、加拿大蒙特利爾、丹麥、澳洲悉尼法輪功學員在當地舉行集會支持訴江。 加拿大前聯邦參議員迪尼諾(Consiglio Di Nino)說,訴江最終會讓所有的中國人受益,並祝福中國有美好的未來。

大陸民眾說:“審判江澤民,我早就盼著這一天了!”“今天社會亂成這樣,都是他(江澤民)造成的,早就應該把他抓起來了。”“江澤民自從上臺後,沒幹好事,禍國殃民,把他抓起來公審,我們要敲鑼打鼓上街慶祝!”

近期大陸民間盛傳一首打油詩《江澤民的功勞》,從中也可窺見民心民怨:“抱殘守缺,養虎貽患,縱容腐敗,保護貪官。到處題字,空空泛泛。傻笑招手,讓人討厭。美國撞機,炸我使館,挺不起腰,壯不起膽。崇洋媚外,資源壟斷,民族工業,掙紮艱難。森林伐盡,江河汙染,假貨遍地,貪官成串。出賣土地,侵吞國產,上下貪腐,到處民怨。上至中央,下至村鎮,無官不腐,無官不貪。上臺太早,下臺太晚,害國害民,早該滾蛋。”

其實,審江也是各級610人員眾望所歸,法辦江澤民可以解脫各級610人員。這些年天懲瀕瀕警示,經過16年“死亡職位”的煎熬,610人員表現出無奈和害怕。現在他們都在躲,都在逃,都在觀望,內心焦慮,度日如年。此時啟動訴江案,審判江澤民,真是徹底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所在。因為610犯罪集團實施的是共同犯罪,真正的元兇一旦被審判,全案方可了結,參與其中的每個人也就可以得到真正的解脫。

三、依法治國必須解散610

如前所述,“610”成立時只是個江澤民個人糾集“惡勢力”組織起來的臨時黨務組織,毫無法律依據,其目的是妄圖利用它在三個月內消滅法輪功。它成立後逐漸演化為黑社會性質組織。610組織每次升格變身也毫無法律依據,而且從來沒有經過人民代表大會批準、未經國務院任命,是一個徹頭徹尾的非法組織、犯罪集團。

據“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調查,自中央以下,“610辦公室”遍及全國城市、鄉村、機關學校。該機構從成立、組織結構、隸屬關系、運作和經費的各個方面都打破了中共和中國政府的現有構架,並非法擁有超出中國現有憲法和法律的權力,任意使用人財物等各種資源。由於“610辦公室”全面控制了所有與法輪功有關的事務,因而成了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私人指揮系統和執行機構。這個不具任何法律依據的組織在性質上與納粹德國的“蓋世太保”和中國文化大革命時期的“文革小組”相似。根據以上進一步的法律調查證實,610組織是一個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

16年前,在中國將“依法治國”納入憲法之初,一個畸形的、超越於一切法律之上“惡勢力”犯罪組織,竟然堂而皇之的由當時中國最高領導人宣布成立,這本身就是對中國法治的挑戰和顛覆。“紀綱一廢,何事不生。”[3]

16年來610犯罪集團破壞法治,踐踏人權,犯下了19宗大罪,斑斑血淚,歷史見證件件在冊。16年後的今天,中國當局重振朝綱,重新推崇憲政,依法治國,順應民心,當然首先應當解散這個犯罪集團。

特別致謝!本調查采信數據源自明慧網檢索:
1. 搜索“610” 69298結果(截止2015年6月30日)
2. 搜索“六一零”26213結果(截止2015年6月30日)
3. 搜索“犯罪集團”1782結果(截止2015年6月30日)

古文獻參考:
[1]《管子·形勢》
[2]《孟子·離婁上》
[3]宋·蘇軾《上神宗皇帝書》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