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調查:610犯罪集團十六年罪行錄(5)

文/李律平

接上文

第五部份:610犯罪集團19宗主罪的犯罪構成分析(下)

二、610犯罪集團19宗主罪的犯罪構成分析(續)

本部分內容將610犯罪集團16年犯罪活動所觸犯的中國刑法和國際法的19宗主罪歸並在一起,對它們的犯罪構成逐一進行分析。其中,1~8宗為破壞法治觸犯的主罪分析,已在本部分(上)中完成。這裏進行的是9~19宗罪分析,即610犯罪集團踐踏人權觸犯的主罪分析。

(九)侮辱罪、誹謗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46條,構成侮辱罪、誹謗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9-1 610犯罪集團涉嫌侮辱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侮辱罪、誹謗罪 刑法第246條 證據ZJ0101-0286
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客觀方面
一般主體直接故意,目的是貶低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使用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直接故意,名譽上搞臭,貶低法輪功學員人格,毀壞名譽法輪功學員的人格尊嚴和名譽公開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等,貶低人格,破壞名譽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公開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等,貶低人格,破壞名譽,構成侮辱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侵犯基本人權: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人格侮辱4599例;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其它精神折磨17968例;包括逼迫辱罵師父和大法、侮辱師父畫像等(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表9-2 610犯罪集團涉嫌誹謗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侮辱罪、誹謗罪 刑法第246條 證據ZJ0101-0286
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客觀方面
一般主體直接故意,目的是貶低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捏造並散布某種虛構事實,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直接故意,名譽上搞臭,貶低法輪功學員人格,毀壞名譽法輪功學員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捏造並散布1400例、天安門自焚等虛構事實,損害法輪功學員人格和名譽,
分析結果:捏造並散布1400例、天安門自焚等虛構事實,損害法輪功學員人格和名譽,構成誹謗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誹謗/造謠/、誣蔑/栽贓、羅列罪名2013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9-1】天津王瑞華女士被惡警綁架淩辱(明慧網2011年10月2日報道)

天津大港法輪功學員王瑞華,41歲。2011年2月26日,她與丈夫杜萬成等法輪功學員因張貼法輪功真相傳單,被勝利派出所警察綁架。在勝利派出所,警察強迫王瑞華放棄修煉遭拒絕後,三男警把王瑞華單獨帶到一個房間,其中一名叫王從河的小個子警察,對王瑞華拳打腳踢,還抄起一根棍子猛打她,直到把棍子打斷才住手。然後王從河上前動手扒王瑞華的褲子,意圖淩辱,王瑞華奮力抗爭,對方才住手。抗爭中,王瑞華註意到王從河胸章上的名字,並牢牢地記住了他的面孔。整個過程另外兩警察一直在場;不僅如此,門外還有一所謂領導,竟隔著門縫窺看,卻不制止。由於此事,使王瑞華精神受到強烈刺激,身心受到很大傷害,一直難以平復,直到現在她才講出來,並且請求家人為她伸張正義。

【部份罪證實例9-2】廣東化州市610長期誹謗法輪功的惡行(明慧網2015年6月29日報道)

十多年來,廣東茂名化州市610抹黑法輪功的宣傳從未間斷。2004年至2013年,化州610經常用架設有高音喇叭的警車或普通號牌汽車,在化州市區範圍,包括化北、化南等路線來回反復對法輪功進行汙蔑宣傳。化州610還不定期的組織、糾集下面各鎮派出所、綜治辦人員上來聚集一起,然後警車開路、治安摩托車隊隨後,紅旗飄飄、高音喇叭播放、招搖過市來詆毀法輪功,並在化州市府廣場、各區鎮主要路段等處拉橫幅、噴刷口號、做標語牌直接誣蔑或間接影射法輪功。

混淆黑白、移花接木,是化州610多年來經常運用的陰損手法。社會上什麼東西最醜惡,就將什麼東西與法輪功混雜在一起,一齊打擊。比如民眾最痛恨黃賭毒,那麼掃黃、除賭、禁毒的行動中就並列加上法輪功;比如邪教最令人深惡痛絕,那麼就將法輪功與國內外的那些臭名昭著的邪教相提並論,其實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在日復一日、年復一年的洗腦宣傳中,使市民的思想逐漸形成了對法輪功的仇視。2015年6月,化州市農信聯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舉辦慶祝存款突破100億元的活動,化州市610竟唆使該部門在市區拉掛慶祝橫幅的同時,兼掛各種反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橫幅,不倫不類。同時,化州610牽頭“動員”,由農信聯社贊助、化州電視臺等部門協助,大搞所謂的“創建無邪教工程”、“全國無邪教示範縣”、“反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運動,包括文藝演出、電視播放、大量設廣告牌、宣傳車下鄉鎮廣播、發傳單等等,極其陰損地把法輪功圖片混在一起挑動群眾如何識別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極具迷惑性。蒙蔽、欺騙了社會無數的不明真相的群眾。

【關聯分析】侮辱、誹謗之詞充滿全國各種媒體(明慧網2012年2月14日報道)

1999年720以來,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以“邪教”、“有不可告人政治目的”和所謂“偽科學”、“反人類、反政府”、“迷信”、“致人死亡”……等等無事實根據的侮辱、誹謗之詞,利用全國各種媒體公開、大規模地對法輪大法創始人及修煉者進行肆無忌憚地造謠中傷、侮辱誹謗,散布謠言,而且將謠言向海內外進行廣泛宣傳。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構成了嚴重的侮辱罪、誹謗罪。

(十)故意殺人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31條,構成故意殺人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10 610犯罪集團涉嫌故意殺人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232條 證據ZJ0101-0286
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客觀方面
一般主體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故意殺人的動機多種多樣,不論動機如何並不影響定罪他人的生命權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利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直接故意:肉體上消滅法輪功學員的生命權截至2015年6月30日,全國被折磨致死的法輪功學員,確切查實的至少有3864人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在迫害中故意非法剝奪法輪功學員的生命,折磨致死的法輪功學員已確切查實至少有3864人,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相關數據】自從1999年起,已有至少有3864名法輪功修煉者被迫害致死。許多人身上都有嚴重的毆打和/或酷刑的痕跡。有許多因酷刑和虐待導致死亡的可信報告。其中有許多因拒絕放棄信仰而被酷刑致死的修煉者。(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10-1】15年來黑龍江700多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明慧網2014年12月24日報道)

根據明慧網的報道所作的不完全統計,黑龍江省遭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至少有9802人,位列全國各省第三。其中黑龍江省“被迫害致死法輪功學員”為488例,是全國各省除遼寧外迫害致死最多的省份,占全國被迫害致死總人數的12.92%。明慧網還報道了“因學過法輪功而被迫害致死者和詳情需要繼續確認的案例”(以下簡稱“待確認案例”),黑龍江省為278例。綜上兩部份被迫害致死總數為766例。迫害遍布黑龍江省13個地市,30個城市、46個縣。由於迫害的慘烈及信息的封鎖所致,更多的迫害事實尚未完全披露出來。

(十一)故意傷害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34條,構成故意傷害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11 610犯罪集團涉嫌故意傷害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234條 證據ZJ0101-0286
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客觀方面
一般主體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他人的身體健康權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故意,為了整垮法輪功,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法輪功學員的身體健康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兼用老式刑具和現代化的電刑具,有許多法輪功學員被打得遍體鱗傷,肢體致殘,造成劇烈的肉體上和精神上的傷害和痛苦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兼用新老式刑具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許多法輪功學員被打得遍體鱗傷,肢體致殘,造成劇烈的肉體上和精神上的傷害和痛苦,此類 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肉體折磨70355例、毒打19123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11-1】遼寧淩海市惡警將李連軍毒打致嚴重傷殘(明慧網2003年9月22日報道)

淩海市公安局收到大量的海外大法弟子的震懾電話後,看到罪惡已暴露,又驚又急,害怕李連軍傷勢過重如搶救無效死亡後承擔責任,就以“李連軍是公安部通緝的,我們這管不了,你們審吧”為借口,將李連軍推到錦州公安局,錦州公安局又將李連軍送到錦州第一看守所非法關押。李連軍遍體鱗傷,渾身黑紫。沒有一寸好地方,衣褲浸滿了鮮血。腿被淩海惡刑警打斷,呈粉碎性骨折(淩海惡警頭目為挖線索邀功,指派了12個刑警多日晝夜連續動用酷刑);五臟六腑嚴重內傷、破裂出血;頭部嚴重變形。需要醫生救護。

【部份罪證實例11-2】湖南新田610暴行:77歲老幹部腸子被打斷(明慧網2003年9月22日報道)

湖南新田610辦主任楊石昆,打人兇手鄧國斌、鄧小勇等人對本縣法輪功弟子心毒手狠,落到他們手裏的大法弟子均被他們毒打過,即使是古稀的老人,他們同樣往死裏打,他們就象江××叫囂的那樣“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如縣稅務局幹部劉善球,已經是77歲的高齡了,只是因為向世人講真相,揭穿電視裏的謊言,就被他們抓去毒打,歹徒們自己打完後,還授意牢裏犯人打老人。在鄧國斌,鄧小勇的長期毒打下,老人遍體是傷,腹部的腸子都被打斷,後送到醫院動手術搶救才脫離危險,花去費用11000多元,可是610的惡人還是不放過他,還要他交1000元的罰款。

(十二)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34條之一,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12 610犯罪集團涉嫌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刑法第234條之一 證據ZJ0101-0286
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客觀方面
一般主體故意他人的生命權、身體健康權實施了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故意,肉體上消滅他人的生命權、身體健康權從2000年起,秘密組織活摘、出賣法輪功學員器官的一條龍機制,實施了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秘密組織活摘、出賣法輪功學員器官的一條龍機制,實施了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應當承擔相應的 刑事責任。

【部份罪證實例12-1】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的迫害規模到底有多大?(明慧網2006年4月24日報道)

第三位出現的證人,沈陽軍區的那位知情人指出,新近報道的蘇家屯事件不過是全國36個類似集中營的一部份,目前法輪功學員基本上還是在監獄、勞教所、看守所較多,只有需要的時候才大規模調動。他說,在吉林九臺地區的中國第五大法輪功集中關押地就有超過1.4萬人被集中關押。他所知道的最大的法輪功關押地代號672-S,關押人數超過12萬,集中了很多的全國各地的法輪功學員、重刑犯和各種政治犯。

據中共內部消息顯示,盜取法輪功學員器官(包括活體摘取器官後被焚屍)的暴行一直在中國各大省市關押法輪功學員的勞教所中發生,當地公安醫院(包括武警醫院)勾結勞教所的不法分子和社會上販賣器官的中介機構等共同參與犯罪。

中國各個省份的勞教所都有盜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罪惡發生。許多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的遺體,內臟都被掏空,許多遺體有明顯縫合的痕跡。

根據中華醫學會器官移植學會不完全統計,截至2003年,中國累計完成器官移植5.5萬余例。其中腎移植5萬多例,目前每年完成超過5000例,2001年已經登記的106個單位共施行腎移植5561例,2004年全國實施腎移植7000多例,數量僅次於美國。其中親體腎移植的數量達到數百例,這一比例上升至約4%。相信這裏的數字,並不包括目前在中國也在同步進行著活體器官移植(包括腎移植)的二級醫院甚至鄉鎮醫院。據查,燕嶺醫院一個整形外科醫生都甚至來做腎臟的移植。在中國的一些街道的電線桿上都貼有器官移植的廣告。

肝移植方面:1991年到1998年這8年間大陸施行肝臟移植數為78例,並開始出現長期存活的病例;隨後移植數量成倍增加: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分別施行了118、254和486例,2002增加到996例,2003年肝移植1300多例。

新京報2005年6月23日報道說,2004年肝移植數量猛增至2000多例。比如僅以天津的東方器官移植中心一家為例,該中心副主任鄭虹接受記者采訪時說,2005年上半年東方器官移植中心在本院內已完成的肝移植手術達到311例。以上還是不完全的比較保守的統計,實際移植案例數要大於此數。事實上,近年來,中國已經成為器官移植的熱門市場,許多韓國人、日本人、臺灣人、澳洲人、以色列人等到中國來做器官移植手術。據韓國醫療行業推測,韓國人在北京、上海、廣州等中國各地做器官移植的案例數量每年達1000例左右。

我們可以從這些數據中看出兩點事實,第一,器官移植手術從迫害開始以來,尤其是2000年,2001年迫害最嚴重的時期器官移植的數量在成倍增長;第二,如果我們僅以腎臟移植的數據計算,按照中共網站自己“保守”數據的估計,以腎移植量,如果每年的移植量為5000例的話,從2000年到2005年,僅腎臟移植手術就至少進行了3萬次。

那麼也就是說,從2000年至今6年裏有至少3萬無辜的普通中國公民被中共殺害,被活體摘取的腎臟器官就有6萬例。如果按照中國的腎臟配型比1.2%(要滿足配型要求,要在將近百個供體才能找到一個合適的腎源)那麼實際被活體摘取器官的人數至少百倍於這個數字,可以想象這是一個多麼龐大的數字?國際調查組織的調查員了解到,這些供體是全國調配的,病人甚至可以在24小時內找到合適的腎源。許多醫院的在被問及時,也毫不諱言供體是法輪功學員。

(十三)強奸罪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36條、237條,構成強奸罪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13-1 610犯罪集團涉嫌強奸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強奸罪 刑法第 236 條 證據ZJ0101-0286
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客觀方面
一般主體。直接故意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性交的行為,或者明知是幼女而與之性交的行為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直接故意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手段,當眾強奸;將女性法輪功學員投入男牢房,任犯人強奸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手段,當眾強奸;將女性法輪功學員投入男牢,任犯人強奸,構成強奸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 任。

表13-2 610犯罪集團涉嫌強制猥褻、汙辱婦女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強制猥褻、汙辱婦女罪 刑法第 237條 證據ZJ0101-0286
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客觀方面
一般主體。直接故意婦女的人格、尊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強制猥褻或汙辱婦女的行為(性交以外行為)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直接故意婦女的人格、尊嚴強制猥褻或者汙辱法輪功學員,攻擊女性法輪功學員的陰部是例常行為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強制猥褻或者汙辱法輪功學員,攻擊女性法輪功學員的陰部是例常行為,構成強制猥褻、汙辱婦女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 任。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性侵害471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13-1】我親自見證一個女大學生法輪功學員被警察強奸(明慧網2013年11月6日報道)

四川廣漢市連山鎮原廣三中教師趙顯常在申訴中寫到:一到勞教所,猶如落入人間地獄,我被警察指使的地痞流氓吸毒犯弄到一個角落拳打腳踢。我一個受過高等教育的人已完全沒有人的尊嚴,任人百般淩辱!然後逼我所謂“轉化”,逼我辱罵李洪志師父和法輪功。在勞教所暗無天日的邪惡氛圍下,每天每時都面臨著在暴力下被逼說違心的話,寫違心的認識,每個人的臉上都是痛苦麻木的表情,我內心更是生不如死。要不是內心還有個堅定的信仰,我真的會被逼瘋!我就親自見證一個女大學生法輪功學員被警察強奸、毒打,又被逼“轉化”,就瘋了。太慘了!

【部份罪證實例13-2】。法輪功的女學員還要過強奸關(明慧網2013年1月12日報道)

在長治地區精神病院,許多學員進去之後要“過三關”,第一是拳腳關,被警察或者其中的犯人病人打得渾身沒有一塊好肉。第二是迷藥關,進去的人都被強行灌入藥水藥片,說是為了防止精神病人的暴力行為,使得你整天迷迷糊糊,然後寫下很多檢討書。第三是禁睡關,許多人被禁止睡眠,有時24小時,有時36小時,甚至48小時。對法輪功的女學員來說,還有第四關,強奸關。在長治精神病院裏,19歲的姑娘肖在三個晚上被輪奸了14次,胸部和下體被強奸者用香煙頭燙出了一個個疤,最後躺在床上不能動彈。一些年輕漂亮的女法輪功學員本來沒有精神病,在多次的強奸、輪奸下真的成了精神病患者。

(十四)非法拘禁罪、綁架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38條、239條,構成非法拘禁罪、綁架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14-1 610犯罪集團涉嫌非法拘禁罪、綁架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條 證據ZJ0101-0286
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客觀方面
一般主體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故意。行為人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權利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故意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法輪功學員因為說一句還煉的真話而被拘禁在派出所、看守所、洗腦班,有的被拘禁在單位或不許出家門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經常非法把法輪功學員拘禁在派出所、看守所、洗腦班,有的被拘禁在單位或不許出家門,此類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表14-2 610犯罪集團涉嫌綁架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綁架罪 刑法第239條 證據ZJ0101-0286
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客觀方面
一般主體只能是直接故意,並且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或將被害人作為人質,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其他個人、社會利益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直接故意,既有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也有作為人質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其他個人、社會利益綁架法輪功學員的行為每天都在發生,綁架法輪功學員家人作為人質的行為也經常發生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綁架法輪功學員的行為每天都在發生,綁架法輪功學員家人作為人質的行為也經常發生,此類行為構成綁架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侵犯基本人權: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非法拘捕116768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14-1】)出獄:又一道“鬼門關”(明慧網2015年6月28日報道)

在中國大陸,迫害法輪功的邪惡是串通一體的。四會監獄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也波及到其親人。例如:二零零九年四會監獄惡警與特務配合,躲在車內給前去探訪的家屬拍照,為迫害做準備。深圳學員李振銘的妻子黃希燕去四會監獄探視他後,一周內在深圳被綁架。四會監獄惡警稱他們早知道此事。其他學員家屬也遭到恐嚇。 尤其令人發指的是,法輪功學員冤獄期滿往往不能自由回家。在中共邪黨操控下,四會監獄與學員所在地區惡人相勾結,須由學員單位(或家庭)所在地“610辦公室”和派出所派員前來押接,而堅定學員則綁架到指定洗腦班繼續“轉化”。例如:2007年冤獄期滿後的莊文舒又被綁架到臭名昭著的深圳西麗洗腦班進行迫害,整整七個月才獲得自由。2009九年,深圳法輪功學員余聯和李政銘從四會監獄放出,也被非法拘禁在深圳洗腦班。

【部份罪證實例14-2】發生在雄獅校園裏的紅色恐怖(明慧網2013年11月6日報道)

(2013年)10月23日晚,掛靠在遼寧省沈陽雄獅現代美術設計學校的傳統文化學校的校長及老師、學生多人被沈陽皇姑分局警察綁架。10月24日,被綁架的人數達到20多人。10月25日,傳統文化班的學生們被警察軟禁起來了。10月26日,警察把學校包圍起來,開大會逼迫學生寫“保證書”,逼看誣蔑法輪大法的錄像。周末過後,大部份學生都不敢返校學習。最新傳來的消息說:傳統文化班要被非法取消了。一時間,紅色恐怖籠罩校園……

【部份罪證實例14-3】用金錢開路,借口“維穩”在全國不斷挑起大規模的迫害活動(明慧網2013年1月12日報道)

在中共高層不法勢力操縱下,各地“六一零”非法組織成員及不法警察,針對善良的法輪功學員制造的不同規模的綁架、抄家事件幾乎日日不斷。其中一次綁架幾人、幾十人的案件每月都有發生。僅在剛剛過去的2012年,每月發生的較大規模的綁架案都在五、六起以上。例如,在2012年一、二月短短兩個月中,各地發生的不同規模的綁架,同時伴以抄家、搶劫案件即多達150余起,涉及全國20多個省份(包括北京、天津、重慶和上海等四個直轄市),以河北、山東、黑龍江、四川、遼寧、吉林等地最為嚴重。如在河北省一地,兩月即發生綁架事件30余起,綁架人數多達50余人;在山東省兩月發生綁架19起,綁架40余人次;黑龍江省發生綁架17起,綁架30余人。

其中,多地發生不同地方的“六一零”、公安、國保等不法人員跨區域實施的大規模綁架案。如2月25日中共“六一零”在河北、遼寧等多個地區進行的綁架行動,出動大批警力,涉及近10個市縣,一天之內綁架了50多名法輪功學員。4月15日、16日,遼寧省沈陽市綁架了法輪功學員30余人,撫順市綁架法輪功學員近30人。5月22日,山東蒙陰縣不法警察至少綁架了法輪功學員22人。5月29日晚,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統一行動,綁架法輪功學員20多名。7月6日一天的時間內,遼寧大連市政法委、“六一零”組織警力在市區、開發區、金州區、瓦房店市、長海縣等地綁架法輪功學員70余人等等。

在這些綁架活動發生過程中,中共當局興師動眾,卻公然不履行法律手續,參與的人員和警察如強盜入室,態度極其野蠻,對百姓極盡恐嚇威脅。一些行動直接來自中共高層授意,如3月19日、20日,發生在山東煙臺市芝罘區的23名法輪功學員被綁架案,是回山東老家過年的中共政治局常委李長春的秘書向中共政法委頭目周永康報告,由周永康直接責令山東省委、省政法委和“六一零”組織的迫害行動。

【關聯分析】綁架罪在客觀方面只要存在綁架行為即可,即使沒有實際勒索行為,也成立犯罪。綁架後辦封閉式洗腦班的,構成非法拘禁罪,綁架行為被吸收,不再以綁架罪論。綁架後拘禁時間過短的,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十五)強迫勞動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44條,構成強迫勞動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15 610犯罪集團涉嫌強迫勞動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強迫勞動罪刑法第244條 《刑法修正案(八)》第38條 證據ZJ0101-0286
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客觀方面
一般主體故意他人人身自由權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者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而為其招募、 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故意他人人身自由權眾多法輪功學員在中國各地勞教所和其他拘禁場所,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環境中,被迫進行沒有任何工資的強制勞動 。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在中國各地勞教所和其他拘禁場所,限制法輪功學員的人身自由,強迫他們進行沒有任何工資的強制勞動,此類行為構成強迫勞動罪, 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部份罪證實例15-1】勞教所奴工呼救 我們就是證人 (明慧網2012年1月4日報道)

來自北京的法輪功學員陸方1995年開始修煉,1998年被評為建設部優秀公務員。2001年9月因堅持信仰法輪大法被中共非法逮捕時任國家建設部勘察設計司技術質量處副處長。陸方說:“在2001年9月23日,因為堅持自己的信仰,我被北京門頭溝分局的警察抓捕,在沒有經過法律程序和法庭審理的情況下,被勞動教養一年半。”

“中共的所謂的勞動教養,就是通過肉體與精神的雙重折磨,企圖達到迫使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的目的。在北京勞教人員調遣處期間,我們在被限制基本人身生理需求(剝奪睡眠、限制上廁所等)的情況下,幾乎每天都被迫進行高強度的奴役勞動。”“我曾經被迫每天完成包裝八千雙一次性筷子的定量。我記得通常每個人的定量大約在七千到一萬之間,需要從早上七時一直幹到晚上十時,期間只有吃飯的時候能有大約十幾分鐘的時間,用來打飯、吃飯、洗碗、打掃衛生。記得只有少數比較手快的人才能完成定量,很多人根本完不成。只要有一個人完不成定量,其他的人都不能回去休息。即便每天都被迫從事高強度的勞動,我們卻一分錢的報酬都沒有。

(十六)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45條,構成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16-1 610犯罪集團涉嫌非法搜查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 245 條 證據ZJ0101-0286
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客觀方面
一般主體。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本罪從重處罰直接故意他人的人身不受侵犯權實施了非法搜查的行為。 所謂搜查,包括搜索、檢查、翻閱、挖掘、搜身、抄家等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直接故意他人的人身不受侵犯權無搜查證就隨便搜、隨便看,隨便翻,有的法輪功學員家被搜過多次,卻沒有搜查手續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經常隨便搜、隨便看,隨便翻,有的法輪功學員家被搜過多次,卻沒有搜查手續,此類行為構成非法搜查罪

表16-2 610犯罪集團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 245 條 證據ZJ0101-0286

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客觀方面

一般主體。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直接故意他人的住宅不受侵犯權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1.必須有侵入住宅的行為;2.必須是非法的,即不經住宅主人同意或許可,又沒有法律依據,或不經法定程序強行進入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直接故意他人的住宅不受侵犯權不經主人同意或許可,又沒有法律依據,或不經法定程序強行進入法輪功學員住宅的行為

分析結果:不經主人同意或許可,又沒有法律依據,或不經法定程序強行進入法輪功學員住宅,此類行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均應當 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侵犯基本人權: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非法抄家16420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16-1】抄家竟將鄰居家整幢樓都翻個遍!(明慧網2015年6月26日報道)

揭陽市普寧木材公司職工王素通在控告狀中說,“被多次騷擾、威脅恐嚇、無理搜查、非法抄家、非法拘留關押、罰款,甚至被勞教,期間遭受各種虐待:鎖35公斤重的直腳鐐,腳鐐的接口釘砸進肉裏鮮血直流、夏天曝曬冬天冷凍、毆打、各種體罰、不讓大小便、精神折磨等等,給控告人肉體、精神都造成莫大傷害,控告人一家人都連帶著受牽連,經濟一度陷入困頓,子女無法上學,身心時刻處於驚惶狀態。”“2004年9月4日,普寧市二十多個警察拿著沖鋒槍、手槍、電棍、鉗子、水龍管、鐵棒等作案工具氣勢洶洶來到王素通家,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就將家翻了個底朝天;因其沒在家,惡警竟將鄰居家整幢樓都翻個遍!”

(十七)搶劫罪、侵占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63條、270條、275條,構成搶劫罪、侵占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17-1 610犯罪集團涉嫌搶劫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搶劫罪 刑法第263條 證據ZJ0101-0286
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客觀方面
一般主體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公私財產所有權和他人人身權利以暴力、脅迫或其它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當場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及其指使的人員直接故意,經濟上搞垮,非法占有法輪功學員財物公民財產所有權和他人人身權利闖入法輪功學員家中,以暴力、脅迫等手段拿走他們的物品,有時還搶走一些與法輪功無關的物品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及其指使的人員闖入法輪功學員家中,以暴力、脅迫等手段拿走他們的物品,有時還搶走一些與法輪功無關的物品,此類行為構成非法 侵入住宅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經濟迫害28841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17-1】中共暴行:搶光(明慧網2014年7月15日報道)

連鍋都搶走了。2000年5月,張家口市老鴉莊鄉政法委書記張建軍帶一幫惡人再次非法闖入法輪功學員張建國家,將家中稍值錢的東西如:舊彩電、腳踏三輪車、縫紉機,甚至連做飯的兩個鍋都搶走。在場的人都說:“共產黨真不講理,連人家做飯的鍋都拿走了,真是太損了。”

鍋砸爛,碗筷被搶走。1999年11月28日,河北保定易縣裴山鎮一對新婚夫婦去北京為法輪功討公道被綁架回來。第二天,鎮書記張學鋼帶鎮上30多名工作人員,用木棍、鎬頭、鐵棍砸毀他們家新房五間。所有家具、被褥、衣服、金首飾、古董、幾千斤小麥、玉米、棉花、花生、油、碗筷被搶劫一空,做飯的鐵鍋被砸爛,一套新組合家具沒法搶走也被砸爛。

棺材被搶走。2008年4月15日,湖南祁東縣法輪功學員管鶴軍在東莞被惡人綁架,後被判刑。期間,惡人們先後共抄他家四次,連他父母的棺材也搶走了。

殘疾人一家的口糧被搶光。2001年秋收後,黑龍江延壽縣六團鄉太安村邪黨支部書記王雲龍與村長趙法鋼強迫本村法輪功學員張體超放棄修煉,張體超不肯,他們竟毫無人性地將張體超家的黃豆18袋,玉米8袋,小豆四袋,共計30袋糧食全部搶走,連口糧都被搶光。搶糧的過程中還將張體超按在地上下跪,打他嘴巴子無數,然後又將張體超送長林子勞教所非法勞教三年。張體超當年家中還有三個孩子。中共人員們不但搶了張體超一年的勞動果實,而且毫無人性地沒收了張體超全家的口糧地,全然不顧一家人的死活。

“就是叫你們家破人亡!”河北省保定市博野縣小店鄉閆莊村村民賈愛同,2002年4月8日,去北京為法輪功上訪。被劫持回來後,小店鄉鄉長董躍峰、龐計鎖帶著三、四十人,開著車,闖入她家,搶走所有家當:衣櫃、桌椅、床、被褥、電視機、錄音機、縫紉機、自行車,糧食幾千斤、皮棉20斤,腌的臘肉、雞蛋,大水缸、苫布,女兒陪嫁的摩托車、耳墜、毛毯,260元現金;全家四季換替的衣服,值錢的、好的都給拉走,一般的剪成一條一條的,邊開車邊扔。東西有的隔墻扔出去,有的就地砸碎。食油踢倒灑了滿地,小水缸被砸碎,雞給趕跑,最後只剩一只小貓也被抱走。整個的一個家,惡人拉了三趟。縣公安局政保股股長李莉說:“就是叫你們家破人亡,有家不能回!”

門都被摘走了。2000年11月份,山東蒙陰縣垛莊鎮政府的惡徒發現垛莊鎮寺後窪村的趙傳文參加法輪功學員的交流會後,闖入他的家中,把他家中的全部財產抄走,家中的四季衣服,家具,車輛等物品也被低價拍賣,七間房子的門、窗,大門全部摘走,門窗上的玻璃,面缸,也全被砸碎。中共匪徒不但把趙傳文家中大門摘走,還用石頭把大門口壘上。連趙傳文父親養的三頭豬也被搶走,他兄弟趙傳武的家同樣也被搶劫一空……連門都被摘走的不只發生在山東蒙陰,在河北保定易縣也發生過這種強盜行徑。2001年4月25日,易縣獨樂鄉寨子村婦女王志立,抱著對政府的信任,去北京依法上訪,結果被綁架在北京十多天。在她被非法關押期間,村幹部王來子、王文有領著鄉政府派出所的二十多人,開著車對她家進行了搶劫,搶走麥子三千多斤、玉米三千多斤、谷子二百多斤、豆類一百多斤、花生種二十多斤、豬、驢、驢車、十一只正在下蛋的雞被活活打死後搶走,還搶走了腌雞蛋、鮮雞蛋、臘肉,打碎油缸,油流了滿地。把大立櫃、大板櫃、大門、窗戶、門框、房門、桌子、凳子、鍋、碗、瓢、盆全部搶走,三間房的門窗變成三個大窟窿,家裏一切能搬得動的、拆得下的全部搶走,不能拿走的全部砸爛,一粒糧食都沒有留下……

【關聯分析】搶光法輪功學員的家產,這與江澤民實行“經濟上搞垮”指令一脈相承,因此雖然搶光行為發生地域不同,具體行為各異,但這都屬於610集團的集團罪行。

表17-2 610犯罪集團涉嫌侵占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侵占罪 刑法第270條 證據ZJ0101-0286
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客觀方面
一般主體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合法持有的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是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以及遺忘物、埋藏物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是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合法持有的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是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以及遺忘物、埋藏物拒不退還法輪功學員的所謂保證金、罰款;應發的工資、退休金、勞保福利待遇;被非法關押時寄存的物品等等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及其指使的人員拒不退還法輪功學員的所謂保證金、罰款;應發的工資、退休金、勞保福利待遇;被非法關押時寄存的物品等,此類行為構成侵占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經濟迫害: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非法侵占法輪功學員所有財產86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17-4】退休金被侵吞十余年山東老人遭迫害離世(明慧網2013年3月12日報道)

自1999年7月中共邪黨迫害法輪功以來,山東省蒙陰縣72歲的呂佃義老人(男,蒙陰縣天馬林場即現在的蒙山管委會退休職工)多次遭關押迫害,本該屬於他頤養天年的退休工資一直被蒙陰縣“六一零”非法侵吞十余年,直到他離世也未能歸還給他。承受著生活壓力的老人於2012年12月12日含冤離世。

呂佃義曾找到原蒙陰縣六一零辦公室主任類延成、李寶元等人想要回屬於自己的退休金,但縣六一零人員以他不放棄對“真善忍”的信仰為借口,拒絕發給他退休金。直到2011年10月份才每月發給他600元的生活費,還得到縣六一零領取,直到2012年8月份才開始從蒙山管委會領取。

呂佃義老人的住房補貼應讓他領取,但因天麻林場(即現在的蒙山管委會)有關負責人的阻擋,老人的住房補貼遲遲未能領取。老人曾找他們要過,每次他們都說:“你得寫點東西才給你。”意思就是寫放棄修煉的保證才讓老人領取住房補貼。

表17-3 610犯罪集團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故意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275條 證據ZJ0101-0286
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客觀方面
一般主體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公私財產所有權行為人實施了毀滅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故意,經濟上搞垮故意毀壞法輪功學員的財物、生產、生活資料;家庭生活設施等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及其指使的人員故意毀壞法輪功學員的財物、生產、生活資料;家庭生活設施等,此類行為構成侵占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 任。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經濟迫害: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非法罰款(包括個人罰款和受害人單位罰款)9605例、非法沒收財物9432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17-5】遼寧東港市與丹東市公安局入室搶劫,大搞打、砸、搶。(明慧網2012年1月12日報道)

2009年12月22日晨,遼寧東港市公安局與丹東市公安局合謀,在東港市大面積的非法抓捕法輪功學員。在幾乎同一個時間裏,東港市有十四名法輪功學員被綁架。惡警綁架大法弟子的同時,入室搶劫,大搞打、砸、搶。

當天,十幾名惡警闖入法輪功學員張偉的家,瘋狂地砸門、砸家具。因張偉不在家,綁架張偉陰謀未遂,於是十幾名惡警就將張偉的丈夫孫風昌按倒在地,扒下衣服,讓他只穿一條內褲毒打他。孫風昌被打得遍體鱗傷。接著惡警又將孫風昌綁架到大東公安分局。

當天,十幾名惡警闖入法輪功學員張偉的家,瘋狂地砸門、砸家具。因張偉不在家,綁架張偉陰謀未遂,於是十幾名惡警就將張偉的丈夫孫風昌按倒在地,扒下衣服,讓他只穿一條內褲毒打他。孫風昌被打得遍體鱗傷。接著惡警又將孫風昌綁架到大東公安分局。

(十八)群體滅絕罪(種族滅絕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防止及懲治群體滅絕罪公約》,構成群體滅絕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18 610犯罪集團涉嫌群體滅絕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群體滅絕罪 The Crime of Genocide 證據ZJ0101-0286
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客觀方面
必須是自然人,至於其國籍、身份和地位在所不問明知和故意,特別的殺人動機某一特定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的權益行為是在明顯針對該團體采取一系列類似行為的情況下發生的,或者本身是足以造成這種消滅的行為,即公約第2條列舉的行為。此外 還包括預謀、煽動、意圖或共謀實施上述行為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明知和故意,目的是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真善忍信仰,包括肉體上消滅,其最終目的是徹底鏟除法輪功 法輪功群體的權益各地的法輪功學員都遭到了酷刑、法外殺戮以及其他的惡劣虐待行為,原因僅僅是:他們拒絕放棄對法輪功真善忍的精神修煉的信仰
分析結果: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真善忍信仰,各地的法輪功學員都遭到了酷刑、法外殺戮以及其他的惡劣虐待行為,此類行為構成群體滅絕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公約概況】《防止及懲治群體滅絕罪公約》1948年12月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 該公約於1951年1月21日正式生效。中國於1983年4月18日交存批準書。

【相關數據】迫害類型:侵犯基本人權:已經在明慧網公開披露的剝奪法輪功學員生活需求12623例、剝奪公職/學籍3107例(據明慧資料館2015年6月30日數據)。

【部份罪證實例18-1】父母遭綁架,女兒在壓力下不得不輟學(明慧網2013年11月6日報道)

被迫害致死的琿春法輪功學員金濟國和妻子鄭京愛因堅持正信屢遭綁架迫害,2003年,惡警為了找到金濟國夫婦,不惜到他女兒的學校騷擾跟蹤,致使父母被雙雙迫害後,讀初中的女兒失去生活來源,在壓力下被迫輟學。

【部份罪證實例18-2】江澤民的滅絕政策導致眾多法輪功學員遭虐殺

江澤民發起的這場針對一億之眾的無辜修煉者的迫害,究竟有多少人因迫害失去了寶貴的生命,幾萬,幾十萬,幾百萬?實際數字外界目前還無法知曉。加拿大大衛·麥塔斯和大衛·喬高的獨立調查報告收集了53種證據,得出結論,從2000年至2005年至少有四萬一千五百例器官移植手術的來源是法輪功學員。美國資深調查記者伊森·葛特曼經過七年的采訪調查寫成新書《屠殺》,他得出的結論是大約有六萬五千名法輪功學員被中共活摘器官。也就是說,因為活摘器官致死的法輪功學員就高達幾萬人! 而這一切都源自於江澤民對法輪功學員“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滅絕迫害政策。

【關聯分析】法輪功作為一個修煉群體,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即使在這16年嚴酷的迫害中,法輪功學員仍然在默默的堅守著真善忍原則,在凈化著人們心靈和提升社會道德水準。實際上,如果沒有這場迫害,再也找不到象這樣一個對社會穩定及當局政權穩定最有利的群體了。可是,江澤民邪惡本性決定了它對這樣一個修煉群體進行滅絕。僅因為修煉法輪功,法輪功學員被剝奪了基本人權,這是嚴重違反國際法的。

(十九)反人類罪(反人道罪、危害人類罪)

610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觸犯國際習慣法的強行法規範,構成反人類罪,具體犯罪構成分析見下表:

表19 610犯罪集團涉嫌反人類罪犯罪構成分析表

罪名: 反人類罪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證據ZJ0101-0286
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客觀方面
必須是自然人,至於其國籍、身份和地位在所不問故意

知道或有意

危害國際社會共同利益行為必須是廣泛或有系統的,是針對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的一部分,包括羅馬規約所列的各種行為,包括謀殺、滅絕、奴役、酷刑、性暴力、種族隔離等行為
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故意

知道或有意

危害國際社會共同利益和人類基本道德規範自從1999年下半年起到2015年,610犯罪集團挑起發動、謀劃命令、參與或煽動了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強制流放、強制失蹤和其他不人道的對待
分析結果: 自從1999年下半年起到2015年,江澤民為首的610犯罪集團挑起發動、謀劃命令、參與或煽動了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強制流放、強制失蹤和其他不人道 的對待,構成反人類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國際習慣法】反人類罪(危害人類罪、反人道罪)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確立的國際刑法上的一個重要罪行。在紐倫堡和東京兩個刑事法庭的憲章中,就有關於反人類罪的明確規定。 《前南國際刑事法庭規約》、《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規約》 和 《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都包含了這類犯罪,而且界定十分相似。因此,國際法上普遍認定反人類罪是國際習慣法的強行法規範。

【部份罪證實例19-1】這場對法輪功的迫害是全中國人的精神災難(明慧網2003年8月14日報道)

這場對法輪功的迫害是全中國人的精神災難,給人類帶來危害的深度超過了二戰時的種族屠殺訴江案揭示了鎮壓法輪功之對於人類的危害,成為引導人們特別是中國人精神反思的開始。迫害中在中國發生了多起強奸女大法弟子的案例,男性修煉者也遭到了許多令人發指的肉體侮辱。犯罪警察為什麼如此明目張膽、無恥到沒有起碼的人性?江澤民在上任不久接受外國記者采訪,有法國記者提問:聽說“六四”事件中一位女大學生被關押在四川山區勞改,燒磚,結果被當地農民給強奸,江惡氣橫生脫口而出:這是她罪有應得!公然在大庭廣眾之下挑戰踐踏人類的道德,暴露出其真實的心態。 法輪功學員面對中共的鎮壓,采取非暴力、不屈服,即不曲、不暴的抗爭。法輪功事件演變成為國際事件。江澤民顯然已意識到這種恐懼,這也是他千方百計不肯放棄軍權的重要原因之一。

【部份罪證實例19-2】遼寧葫蘆島市石春德控告迫害元兇江澤民(明慧網2015年6月26日報道)

遼寧省葫蘆島市龍港區北港街道牛營子村63歲農民石春德,控告江澤民脅迫各級人員參與迫害法輪功,致使他在多個勞教所遭受慘無人道的折磨,長期被中共街道各級人員跟蹤、監控、包圍、威脅、恐嚇等等。 石春德說:“我的母親已經八、九十歲,每當看到警察、生人就心驚肉跳,聽見汽車聲音就驚慌失措。面對兒孫多次被綁架,老人家哭幹了眼淚,精神上受到很大打擊。常常半夜起來呼喚星鬥,禱告蒼天。著急上火,一次摔倒在地,癱瘓了五、六年,……於去年含冤離世。”

【關聯分析】前面列舉的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的各條各款罪行中,江澤民及其追隨者迫害法輪功所犯的不是其中的某些條款,而是多條多款,並且情節嚴重。

接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