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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醫學期刊文章:中共在囚犯器官問題上的文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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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唐秀明

10月8日,《英國醫學期刊》(BMJ)發表文章:“ 中共在囚犯器官問題上的文字遊戲(China’s semantic trick with prisoner organs)”(網絡截圖)


2015年10月8日,世界五大醫學期刊之一《英國醫學期刊》(BMJ)發表文章:“中共在囚犯器官問題上的文字遊戲(China’s semantic trick with prisoner organs)”,指出中共在2014年針對有關停止使用死刑犯器官來做器官移植的許諾,只不過是對國際社會的又一個謊言。如果中共玩的這個文字遊戲(把囚犯器官貼上公民自願捐獻標簽)被國際醫學界公認,中共將會冠冕堂皇地繞過國際道德準則,那麼摘取囚犯器官的不道德行為可能永遠不會停止。文章呼籲中國制定法律制止囚犯器官濫用。

文章聯合作者是五位來自美國、加拿大和德國的醫學教授和醫生柯克·阿利森(Kirk C. Allison)、諾伯特·保羅(Norbert W. Paul)、邁克爾·夏皮羅(Michael E. Shapiro)、查爾·埃爾斯(Charl Els)和李會革(Huige Li)

文章首先指出,國際社會對發生在中國的器官移植實際狀況的認識被誤導。文章主要內容翻譯如下:

2014年12月3日,前中共衛生部副部長、中國器官捐獻委員會主任黃潔夫宣布:中國將從2015年1月開始停止使用死刑犯器官來做器官移植,聽到這個宣布後,國際上的許多醫療專家和記者開始相信中共已不再把死刑犯當作移植器官的來源。然而,這是國際社會對中國實際形勢的誤判。

黃潔夫在其宣布中提到的“死刑犯器官”一詞所指與通常采用的對“囚犯器官”的定義有所不同。在這裏黃潔夫是指要停止使用沒有被囚犯同意的非法器官,而根據中共制定的現今法律,只要獲得死刑犯的“同意”,使用死刑犯的器官就是合法的。

也就是說,這些經過“同意”獲得的死刑犯器官現在被算作公民自願捐獻器官。就這樣簡單地就把囚犯重新定義為普通公民,是因為客觀上,目前在中國沒有把囚犯和普通公民在提供器官方面加以區分的法律規定。

然而,使用所謂的“自願捐獻”囚犯器官其實是在繼續違反國際醫學道德準則。在國際上,移植醫學界遵循一個基本原則,那就是器官捐獻必須是當事人自願作出的決定,捐獻器官的決策要在自主、充分知情的基礎上做出。因此,即使得到“同意”,使用犯人器官也是不能被接受的,因為對任何囚犯來說,保證不了他(她)能在不受脅迫、完全知情的環境下自由地同意捐獻,對他們的家人來說也是這樣。“世界醫師會”(WMA)在其政策中明確規定:“處於涉及死刑的司法程序中的死囚不可以被視為器官和/或器官組織的捐贈者。”

然而在中共政權下,這樣的器官還在被用於器官移植,但不再被當作囚犯的器官。

2014年12月4日的《中國日報》中稱:“黃潔夫告訴記者,囚犯仍然屬於合格的器官捐贈候選人,但他們的器官將被登記納入電腦系統,而不是被用於私人交易,這將是未來的主要區別。”

2015年1月28日,中共黨媒《人民日報》稱:“中國器官捐獻與移植委員會主任委員黃潔夫認為,死囚也是公民,法律並未剝奪其捐獻器官的權利。如果死囚願意捐獻器官贖罪,應該鼓勵。”

……

黃潔夫創造了一個新的方法來處理這些囚犯器官。

2014年3月4日黃潔夫在《京華時報》中稱:“死囚也是公民,也有捐獻器官的權利。 [……]有捐獻意願的死囚的器官一旦納入我國統一的分配系統,就屬於公民自願捐獻,不再存在死囚捐獻的說法……”

以上這些多個說辭總體上清晰地反映出一個信息:

在中國,死刑犯仍然被允許、甚至被鼓勵“自願”提供器官,而這些來自死刑犯的器官現已列為公民自願捐獻器官。

不過,由於在中共政權下中國缺乏透明度,目前針對這個問題的認識在國際上仍然有些混亂。例如,在歐盟於2015年4月21日召開的“活摘器官在中國”討論會上,世界移植醫學會(TTS)前理事長弗朗西斯·德爾莫尼科(Francis Delmonico)錯誤地指出,“中國法律規定,從2015年1月起,從死刑犯身上獲取器官就是非法的了。”最近,《器官移植》期刊主編傑裏米·查普曼(Jeremy R. Chapman)發表的一篇評論中說:“現在,使用來自死刑犯的器官,被(中共)政府認作非法。”以上這些理解與中共器官移植界官員在2015年還不斷公開宣揚的囚犯器官“捐贈”形成鮮明對比。

盡管如此,中共在囚犯器官議題上玩的文字遊戲看來竟然有所“奏效”。

2015年8月,中國國家器官獲取組織聯盟大會暨國際器官捐贈合作論壇在中國廣州舉行。在關於該廣州論壇的報道中,中國大陸媒體提到“期待已久的人體器官捐獻法尚未出臺。”這證實了所稱的新法律框架並不存在,2014年12月發出的公告本身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政府法規,最多可以說是一個良好目標,但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事實上,中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法規中對該公告只字未提。而衛計委則是直接管理“中國器官移植系統(China Organ Transplant Response System,COTRS)”的政府部門,與此同時,中共政府在1984年頒布的允許使用死刑犯器官的條例並沒有被廢除。

可見,針對囚犯器官移植問題,2014年中共體制下出臺的僅僅是一文公告,根本沒有後續的法律行動,更沒有對相關法律實施的驗證機制。因此,國際醫學界不該就此接受中共的文字遊戲。更何況,中共已經多次沒有兌現自己的承諾,比如2007年中國醫師會對世界醫師會(WMA)的書面表態,以及2013年的、失敗了的杭州決議。

如果中共玩的這個文字遊戲(把囚犯器官貼上公民自願捐獻標簽)被國際醫學界認可,中共將會冠冕堂皇地繞過國際道德準則,那麼摘取囚犯器官的不道德行為可能將永遠不會停止。

此外,新“標準”可能造成強迫摘取良心犯器官的增加。自2006年以來,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在中國,為了獲得用於移植的器官,良心犯被殺害,其中最主要的無辜受害者是被殘酷迫害的修煉佛家大法的法輪功學員。這個問題已經越來越多地引起公共媒體和政治關註,包括BBC電臺報告和最近的SBS和CBC電視臺報道,歐洲議會決議在2013年12月通過的有關決議,以及歐盟在2015年4月召開的研討會。

把囚犯重新定義為普通公民來“自願”捐贈器官,中國的國家器官獲取制度可能被濫用,被用來掩蓋和漂白對死刑犯和良心犯的器官強取強摘。

因此,為了維護國際道德標準並考慮弱勢群體所遭受的危險,在中國,應該制定法律禁止使用任何囚犯的器官。必須保證器官捐贈制度的透明性,使其處於獨立專業機構的核查監督之下,並接受國際檢查,這樣才能贏得國際信任。在這些條件滿足之前,應該保持有關的國際制裁。

這篇《英國醫學期刊》(BMJ)文章的五位作者分別是美國明尼蘇達大學公共衛生學院人權和衛生項目負責人柯克·阿利森(Kirk C. Allison)、德國美因茨古騰堡大學醫學中心醫學倫理系主任諾伯特·保羅教授(Norbert W. Paul)、美國新澤西州醫學院副教授邁克爾·夏皮羅(Michael E. Shapiro)、加拿大阿爾伯塔大學精神病學副教授查爾·埃爾斯(Charl Els)以及德國美因茨古騰堡大學醫學中心李會革(Huige Li)教授。

文章的網絡連接是:http://blogs.bmj.com/bmj/2015/10/08/chinas-semantic-trick-with-prisoner-orga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