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委秘密文件曝光 鼓勵執法犯法

【明見網3月25日訊】中共青島市委於2009年2月27日下發文件(青辦發(2009)3號)到各級機關、黨委,要求加強打壓法輪功。據律師分析,中共打壓法輪功沒有明確法律依據,所以該文件實際上是在鼓勵和慫恿政府各級人員參與犯罪。

據明慧網報導,中共青島市委於2009年2月27日下發文件(青辦發(2009)3號)到各區、市黨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黨委(黨組),中央、省駐青各單位黨委(黨組),青島警備區黨委,要求加強迫害法輪功。這份文件並稱是“根據中央和省、市委統一部署”。

該文件稱2009年青島市的要求有:“總結借鑒奧運保安工作經驗,全力做好防範控制工作”,其中包括:

1、對法輪功學員嚴格排查防控。文件稱:“重點敏感時期,對重點人員落實‘幾包一’工作措施,確保其始終在我視線之內。”“加強對重要區域、重點部位的巡查”,等等。

2、文件稱:“加強技術防範工作,不斷提高防滲透能力和水平”。“協調有關部門研究加強對互聯網、廣播電視、電話、傳真的防範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嚴厲查處分發銷售、安裝衛星電視接收設施”,防止法輪功學員收看、傳播“新唐人電視臺”節目。

3、文件稱“保持高壓態勢”,“以深挖打擊‘明慧網’區域性編輯和聯絡員為重點,強化信息研判,強化技偵措施”,違法打擊與迫害。文件並要求對被迫害的流離失所的法輪功學員繼續追查。

4、文件稱“靈活運用‘封閉式’與‘走讀式’辦班”等途徑,對堅定修煉法輪功的廣大民眾開展所謂的“教育攻堅”,非法關押法輪功學員,進行強制洗腦、扭曲人性,然後搞所謂“送溫暖”活動,掩蓋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罪惡。

5、文件稱“堅持‘嚴密監控、露頭就打、保持高雅、常抓不懈’的方針”,加強對“邪教和有害氣功組織的基礎調查,嚴密掌控其動向,依法實施予以打擊取締”。

6、文件稱“以網上宣傳為重點,加大外宣工作力度。完善境外中文網站宣傳工作機制,不斷提高快速反應能力和謀略水平,進一步開展好境外中文網站宣傳工作”,企圖誤導網上輿論。

中共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

據律師分析,盡管中共迫害法輪功已快十年,中國現行法律中並沒有關於法輪功就是邪教組織的法律設定和法定解釋,對一個遵紀守法的法輪功信仰者采取的懲治行動都是違法的。

河南省潤洛律師事務所律師莫宏洛於2009年2月在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庭審時曾指出:“如果拋開憲法、法律,只在‘二高’解釋層面考慮問題,就會出現合憲的行為受到違憲的法律、法規的懲治,形成‘政府放火不是罪,公民點燈要判刑’的不公正局面。”

同日,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李蘇濱律師發表了《憲法至上 信仰法輪功無罪》一文,重申罪行法定原則。

李律師說,“《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此處所指法律,是指經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院或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及通知、決定等紅頭文件,更不包括某個報紙的某篇文章及個人講話。因此,法院、檢察院等所有認定法輪功為×教組織,應當予以定罪處罰的說教,均違反罪行法定原則,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律師:執法人員應明確憲法意識,避免犯罪

李蘇濱律師提醒大家:“極為遺憾的是,由於國家機關執法人員缺乏憲法意識,在實踐中並沒有尊重憲法的這一規定;公民信仰者遭受來自執法機關經常性的侵權行為比比皆是。尤其在處理法輪功的問題上,嚴重背離了憲法確立的信仰自由的原則。把僅僅是傳播信仰、印制宗教書籍、說明真相、遊行抗議、懸掛標語等傳教行為或表達思想的行為當作違法犯罪行為來處理,造成了相當普遍的冤案、錯案。”

李律師在《憲法至上信仰法輪功無罪》一文中進一步提出:“對法輪功信仰者采取的懲治行動過激、違法,有些行為構成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在自己的法定職責範圍裏履行職務,這種行為是合法的,如果超越了職權,或者所做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則視為越權行為,屬個人行為,與職務無關。

中國《刑法》第251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李蘇濱律師是在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法院對大法弟子張玉英非法開庭時的辯護詞中指出上述法律問題的。李律師明確指出:

“根據案卷材料,對法輪功信仰者采取的懲治行動包括:監視、跟蹤、竊聽、搜家、拘捕、罰款、轉化、勞教、判刑等限制或者剝奪法輪功信仰者人身自由的措施。對一個遵紀守法的信仰宗教的公民采取上述措施,無疑都是違法的,情節嚴重的應負刑事責任。同時,由於‘轉化’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以此種方式限制、剝奪公民的自由也是非法的,更是一種犯罪行為。勞教制度本身違反憲法和立法法,本身沒有合法性,依據違憲無效的法規限制公民的自由,是一種公然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