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國湧【新生9月16日訊】“非法遊行”有罪,意味著這個國度存在著無罪的“合法遊行”,而在公民的實際生活中到底有“合法遊行”嗎?然而,自從《集會遊行示威法》頒布以來的十五年,我相信每一個心智健全、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們對此都會有切身的體會,我們幾乎沒有見過什麼“合法遊行”。9月3日,在浙江省金華市兩位農民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因個別媒體的披露,此案才受到公眾的一些關注。
這件事過去有十多天了,一想起兩位農民僅僅因參與組織遊行而獲罪,將在鐵窗中消磨一年半的時光,我就感到說不出的不安和哀痛。事情的緣起是金華市洪源村的村民對1993年以來政府征地補償的發放標準很不滿,為此他們要求進行“舊村改造”,並遊行到街道辦事處、市政府,靜坐示威。遊行未得到當地公安機關的批准,根據遊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而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人民警察應當予以制止”,“不聽制止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命令解散。”然而,據報導,在2004年3月22日金華出現上述遊行示威時,警察並沒有予以“制止”、“解散”、“強行驅散”,而只是進行了“勸阻”、“規勸”,試圖把問題納入信訪的軌道解決。
法庭指控兩位農民“對公安民警停止集會的勸阻不予理睬、對未經審批集會必須解散的命令拒不服從。”依據遊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採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很顯然,警察沒有按這一條款執行,兩位被判刑的農民代表都是到4月6日才被逮捕的。兩位農民被判刑的依據是“《刑法》第296條、第25條第一款、第61條的規定”,《刑法》第296條規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農民未必就清楚這一條文,那麼警察有沒有在現場耐心、認真地告知了他們?如果沒有,那就是警察的失職,難怪網上有人提出這樣的疑問──這會不會是他們有意布下“羅網”,讓那些對煩瑣的法律條文不熟悉的農民自陷於“罪”?
追根究底問題還是在於中國人到底有沒有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依據憲法第三十五條這一權利是不言而喻的,是任何警察、法庭所不能限制的。問題在於《集會遊行示威法》,在實際上取消了公民這這一權利,“非法遊行”罪的要害就在於只要不被批准,你的目標完全正確、正義在手、真理在握也沒有用,而這部《集會遊行示威法》的功能很簡單,就是不批准集會遊行示威的申請,所以也就不會有什麼“合法遊行”。難怪網上有人不無憤怒地發出感嘆:“中國執行得最好的法是《遊行示威法》,最差的法是《憲法》。”如果把遊行示威法叫做“不准遊行示威法”的話,這句話無疑是準確的。嗚呼,“非法遊行”罪,這不是對憲法、對法治國家的嘲弄又是什麼?
(大紀元)
(9/16/2004 7:18:00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