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一公民【新生6月27日訊】“三個代表”就其表述的內容看無疑是正確的。作為執政準則,把它寫進執政黨的黨章,且執政者能夠確實認真施行,當然無可厚非了(如果執政者做不到三個代表又憑什麼執政呢?)可是提出“三個代表”的人卻沒有告訴人民:判斷“三個代表”的標準是什麼?是否作到了“三個代表”應該由誰來認定?
在我國,中國特色的政治體制下、一個獨裁專制的政黨,既控制著國家的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同時執掌著行政權力(政府),又操縱著司法機構(法院和檢察院),三個獨立的機構服從於一個獨裁政黨,在這種反科學、反民主的政治體制下,缺少了監督機制的獨裁者又能代表誰?
既要代表人民,就要了解人民,就要叫人民有機會表達自己的心願,可是五十多年來,大陸的獨裁者曾幾何時給過人民表達自己心願的機會?作為一個例外,上個世紀五十年代,獨裁者到是精心策劃了一個“陽謀”,給了人民一次“給執政黨提意見”的機會,可結果怎麼樣呢?不少於三十萬人的一大批民族精英被打成了“右派份子”,提意見的人從此被打入了人間地獄,且永世未得翻身;他們中有章乃器、張伯鈞、儲安平、胡風、馬寅初、葛佩奇……既然不給人民表達自己意願的自由,獨裁者又根據什麼認定作到了“三個代表”呢?在獨裁專制的政治體制下,人民連表達自己意願的權利都沒有,統治者又能代表誰?缺什麼喊什麼,倘若真能喊出一種人權意識,喊出一種表達機制倒也不錯,只是獨裁者還有資格“問之無愧”的說:我們所做的都符合“三個代表”的要求?
統治集團的領導人可以親自發動、領導、指揮“十年浩劫大革命”,造成十幾億人民為此遭受長達十年的深重苦難,統治者代表了誰的利益?浩劫方式能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嗎?能代表先進的生產力嗎?
大陸統治者在“六四”天安門事件中,授命全副武裝的解放軍向手無寸鐵的老百姓開槍掃射、血腥、殘酷的鎮壓舉措,統治者和人民誰是“三個代表”的代表人?人民需要統治者用槍炮以鎮壓自己及自己同胞的方式,來表達自己被代表的願望嗎?符合廣大人民最根本的利益的舉措應當由誰來認定?
政府腐敗官員使用暴力,違法強拆人民賴以生存的房屋、搶奪農民的土地資源、侵吞公民的合法財產、把數萬億人民財產裝進了自己的腰包,……造成數千萬人民“脫富致貧”、無家可歸、流落街頭……,試問:這就是統治者所宣揚的“三個代表”所要求的舉措嗎?被斷絕最基本生存條件的人民願意這樣的被代表嗎?
“三個代表”現在已被寫進新修訂的國家憲法,“三個代表”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它的法律地位,這就不免使人產生這樣的擔心:統治者無論想做什麼、無論相怎樣做都打著“三個代表”的旗號,而處於弱勢群體的老百姓,無論是否願意被代表,都必須接受被代表的事實,那麼憲法中規定的“人民享有人權”的規定又如何實現?一旦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發生意見分歧,法律應如何認定誰是違法者?該接受法律處分的應該是統治者呢,還是老百姓?如果最終被處罰的總是老百姓,那未“三個代表”究競是治國的方略,還是統治者製造出來鎮壓人民的武器?
受壓迫、受迫害大陸公民
二OO四六月四日
(6/27/2004 9:04:00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