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老珠黃怎麼辦?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一件年齡歧視案的裁決

◎丁林

【明心網】坐過幾次國際航班的朋友一定會有這樣的體會,各國航空公司飛機上的服務員,清一色是年輕漂亮的女郎。穿著各色制服的空姐,是航空公司的招牌,借時下的流行語,那是現代環球旅行中的“一道亮麗的風景線”。自然,人不可能永遠不老。空姐老了,那就不能再是空姐了。這是問都用不著問的。只有一個例外。那就是美國的航空公司。美國航空公司的飛機上,不僅有年輕的空姐空哥,還有中年的空嫂空叔,甚至雞皮鶴發的空太空爺。不是美國找不到年輕人,而是法律如此規定。美國法律禁止在就業、雇傭、升遷、工資等方面歧視四十歲以上“人老珠黃”的人。2000年6月12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9比0一致作出裁決的“瑞夫斯對桑德遜公司案”就是一個年齡歧視案。

瑞夫斯是一個57歲的老工人,在桑德遜公司裏管一個只有幾個工人的制造車間。他的主要責任就是管理工人的出勤,作好出勤的紀錄。1995年,公司上層發現這個車間的產量下降,懷疑那是工人經常缺勤,遲到早退沒有人管而造成的。但是根據瑞夫斯的月報表,並沒有發生這樣的情況。公司決定來一次審查。查下來,公司認為瑞夫斯確實沒有盡到管理工人出勤的責任,表現不稱職,宣布解雇瑞夫斯。

這一切,在自由就業、自由雇傭的美國,似乎無暇可擊。可是為瑞夫斯想想,幹了幾乎一輩子了,57歲的時候給炒了魷魚,你還上哪兒去找同樣的工作?空太比得上空姐嗎?人老珠黃不值錢了,怎麼和小夥子競爭呢?

且慢。早在1967年,美國通過了聯邦反年齡歧視法,就是為了保護由於年老而成為弱勢的人群。六十年代民權運動後期,是人性普遍覺醒的時代。同時期通過的一系列法律,保護少數族裔,保護婦女,保護殘障者,保護社會上的弱勢人群。美國政府為此成立了聯邦公平就業辦公室,專門指導機關商家實施聯邦公平就業法令。

了解了這個背景,就能理解美國的商家或機構雇人的一些有趣現象了。雇人的時候,你是不可以有年齡、性別、膚色、種族、宗教信仰、母國國籍、個人身體素質、家庭狀況等方面的要求的。在申請表格上,這一類的問題都不能有,你一提這個問題就有了歧視的嫌疑。到了面試的時候,來的人是黑的白的,老的少的,預先渾然不知。到了面試的時候,這樣的問題也不可以問。這是在美國做老板的常識。

舉個例子說,倉庫要雇一個守夜的警衛。除了人要健壯,有一定的警衛專業技能等合理的要求以外,當然還要求是一個守法清白的人。那麼,是不是可以問這樣一個問題:你以前被警察逮捕過嗎?

不可以問。因為根據法律,在經過法庭審理被判定有罪以前,任何公民都是無罪的。被捕不等於有罪。從理論上說,被捕完全可能是警察錯了。所以,一個人是否曾經被捕過,是這個人的個人隱私,不是這個人的過錯,不是這個人歷史汙點,馬丁•路德•金不是也曾經被捕過多次嗎?這個問題雇主沒有權力過問,自然也不可因此而歧視。那麼,要雇一個守法正派的警衛,該怎麼問呢?正確的問題是:你曾經被法庭判定犯下刑事重罪了嗎?

可見,在雇人的時候,什麼可以問,什麼不可以,做老板的還真得學一學。

57歲的瑞夫斯向法庭控告桑德遜公司違反了1967年反年齡歧視法。在法庭上,桑德遜公司提出,瑞夫斯被解雇是因為他沒有按照要求紀錄工人的出勤。瑞夫斯則提出,他是作好了工人的出勤紀錄的,公司解雇他是因為他老了,幹不動了,所謂沒有盡職純粹是一個借口,實際上是年齡歧視。公司方面則否認這一說法,說我們公司還有的是50歲以上的人,他們都幹得好好的呢。

在聯邦地區法庭上,陪審團作出了對瑞夫斯有利的判決,但是在上訴到第五巡回法庭時,法庭以瑞夫斯提出的證據不足為由推翻了這一判決。這樣,這個案子來到了聯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的冗長裁定書劈頭就指出,原告所提起的這個訴訟是一個“表面上證據確鑿之案子”(Prima facie case),或者說是不證自明的案子。

這就要指出這類案子的另外一個特點了。雇主和雇員發生這樣的民事糾紛,雇員自然是處於劣勢一方。相比之下,雇主財大氣粗,用得起高明的律師,有精力財力來收集證據,單個的雇員勢單力薄,怎能經得起經年累月的官司。所以,歷來弱勢一方不敢上法庭,有了糾紛就只能讓老板擺布了。那麼,法律若保護弱者的話,一個重要方面是改變對雙方的證據要求。

六十年代的一系列反歧視方案通過以後,到八十年代,法庭曾經有過保護雇主的傾向,指控老板歧視的原告方雇員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這一指控。而進入九十年代以後,法律重新衡量了雙方的力量強弱,開始在證據要求上保護弱勢的雇員,從而明確地提出,在發生歧視爭議的民事爭訟中,“證明的負擔”是在雇主這一方。也就是說,提出歧視指控的原告方雇員,並不需要提供確鑿證據證明老板歧視,而是老板必須提出證據證明他沒有歧視。如果老板不能用證據證明自己沒有歧視雇員,那麼雇員的指控就能成立。這就是瑞夫斯的這個案子是“表面上證據確鑿之案子”的意義。

在這樣的證據要求下,如果被告方雇主提出了為自己辯護的證據,比如瑞夫斯的失職,原告的瑞夫斯只要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之說法不實就可以了。事實上,在地區法庭的審理中,被告雇主提出過種種理由來說明瑞夫斯失職,而瑞夫斯則證明他並沒有失職,或者失職是情有可原的。只要在這方面打個平手,原告對老板歧視的指控就能嬴了,因為法律一開始就把弱勢的雇員放在嬴面大的一邊,他沒有“證明的負擔”,他不需要證明自己的指控。

最高法院的裁決指出:法庭沒有必要,也不可能解決原被告雙方的所有指控和辯解中的是非,在這種情況下,原告雇員一方的“表面上證據確鑿之案子”再加能夠證明被告雇主一方的辯解不成立,就足以證明雇主犯下了非法歧視。

被炒了魷魚的57歲老工人在聯邦最高法院嬴了這場官司。這場官司給美國所有的公司老板,所有的權勢人物再一次敲響了警鐘:反歧視的法律仍然象一把劍一樣懸在他們頭上。美國的所謂自由市場經濟並不是放任自流不受法律幹預的天地,再也不是老板們的天堂了。法律是要幹預的,而在法律幹預的時候,它越來越多地護著弱者。

這就是美國不會有革命的原因。

(思想的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