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法的辯論

◎李郁

【明心網】經驗表明,程序公正才能達致合理的目標。程序固然是手段,而手段往往決定著事務的結果,也因此決定了目的。

我在寫評述《聯邦黨人文集》的系列短文時,還沒有讀過麥迪遜制憲會議記錄“辯論”(副題《美國聯邦制憲會議筆記》)的全文;我只是依據阿克頓勛爵自由史論集中“美國革命的政治原因”和其他相關史料來了解制憲過程的。感謝尹宣先生,他參照最權威的法蘭德三卷本《匯編》,以蓋拉德·享特編的九卷本《麥迪遜文集》中的第三卷和第四卷為藍本,全譯了由麥迪遜本人命名為《辯論》的《美國制憲會議記錄》,使我們能夠對美國憲法的創立過程有一個通盤的認識。

還應提一提馬克斯·法美德。他只是20世紀初美國裏蘭·斯坦斯初級大學的一位普遍教師,卻敢於質疑美國政府編輯的制憲會議記錄的可靠性,在他看來,“比較重要的記錄,一經出版成書,多數不可信以為真,以為書中所言,字字句句都是原話,因為,把手稿編輯成書時,隨意自由改動的做法,屢見不鮮。”他主張兩條,一、只有原始手稿可信;二,最可信的是會議期間寫於當時當地的手稿。法蘭德決心恢復制憲會議記錄的全部真相,為此他窮盡努力,搜尋原始手稿,仔細辯析與甄別,終於在1911年把聯邦憲法形成過程的全部現存資料匯編成書,共計三卷,1937年又出版了增訂第四卷。作為純粹私家著作的法蘭德版本的可信性和權威性超過了美國政府的官方編纂,以其真實性和完整性為研究界認可。紐約時報書評欄專文稱法蘭德的《匯編》為“研究1787年制會議工作的標準權威”。法蘭德所做的大量考證和註釋,也為研究制憲會議那些“世界政治史中最有生命力的記錄”提供了便利。

麥迪遜被美國人尊稱為“憲法之父”,“他把政治家的深謀遠慮與學者的博聞強記集於一身。”他的制憲會議記錄是一份非常珍貴的憲政文獻。它忠實地表現了美國制憲者在決定國家命運的關鍵時刻所展露的異乎尋常的政治智慧的與政治品格,制憲過程的辯論是政治歷史上光輝的一頁。

美國制憲者是當時美國社會的精英群體,他們秉有許多成功的品質,如他們中的大多數是獨立戰爭時期的革命領袖,具有豐富的政治閱歷和政治經驗,他們對共和國的歷史與理論尤其是英國的憲政傳統非常熟悉,他們的教育和文化水準也是無可挑剔的;在平均年齡40歲左右的55名代表中,有42人曾在大陸會議任職,一半以上代表受過大學教育並精通政治理論。在將政治上的理想主義(原則性)與現實主義(妥協性)恰當地運用於處理迫切的國家困局方面,他們的氣量與見識是無與倫比的。他們對政治和人性並不抱過高的期待,令人印象最深的是,他們在真理面前的謙卑。他們洞悉人類作為個體所特有的弱點與局限。

年高德劭的富蘭克林在會議結束時的發言體現了制憲者們的心情,這位老發明家說,我承認,這部憲法中的若幹部分,我現在還不能同意,但我沒有把握說,我將來永不同意這些部分。活了這麼大的年紀,我已經歷過了許多場合,由於獲得更佳信息,或經過更周密的思考,責任心驅使我改變原來的觀點,哪怕是在重大問題上,原來以為自己正確,後來恰恰相反。因此,年紀越大,越傾向於懷疑自己的判斷,更尊重別人的判斷。的確,大多數的人,也和宗教裏的大多數教派一樣,以為他們自己擁有全部真理,凡是別人的觀點與他們不同,就認定是謬誤。新教徒斯蒂爾在一篇獻詞中告訴教皇,“我們兩家教會”都對自己的教義確認不疑,彼此之間的惟一區別,是表述的方式不同:“羅馬無主教一貫正確,英格蘭國教從未錯過。”雖然許多平民都認為自己一貫正確,自信程度之高,就和他們所屬的教派一樣,但是,很少有人表達得像一位法國太太那麼自然,她與妹妹發生爭執時說,“我也不明白這是怎麼回事,妹妹,可是我從來沒有遇到一個永遠正確的人,除了我自己。”富蘭克林是賓夕法尼亞洲的代表,“他是人們所熟知的當代最偉大的哲學家”;他的富有哲理的幽默化解了一些矛盾,他善用風趣的比喻說明深奧的道理,使人在一笑之後心悅誠服。他這樣懇請代表們在憲法上簽名:“制憲會議中每位對憲法或許還有異議的代表和我一起,就此機會,略微懷疑一下自己的一貫正確,宣布我們取得一致,在此文件上簽上他的名字。”富蘭克林對憲法的生命力估計不高,他說:“我進一步相信,這一次有可能治理得好若幹年,但最後還是會以專制收場,就像過去其他的 ( 共和 ) 政府形式一樣,等人們腐化到需要專制政府時,就沒有能力建立別樣的政府。”老先生沒有想到的是,美國憲法實施了二百多年,一字未動,僅僅是依據憲法規定的秩序陸陸續續增加了 27 條修正案;老先生的悲觀預測完全落空了。太陽升起了,卻沒有落下。美國憲法保障了美國人民的自由,美國人民支持了美國憲法。費城制憲者們都變成了“憲法之父”。這是人類憲政史上空前的榮耀。而這榮耀,我想,首先應歸功於制憲者們拒絕“一貫正確”的謙卑。

美國憲法以簡潔著稱,開首僅以寥寥數語述其宗旨:“我們合眾國人民,為了建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建立共同防務,增進公共福利,並且保證我們自己以及後代享受自由帶來的幸福,特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和確立本憲法。”憲法本文則是對政府機構、職能及運作方式的原則性規定。制憲會議的辯論,實質是如何建構政府規則的討論,其中最重要的規則是聯邦制、代議制、總統制和司法獨立及政教分離與軍政分離,這幾項規則確立了美國國家的根本性政治制度。

美國憲法完全可以分解為一項項關於規則的細致規定,還有一些如何制定規則的程序性規定,如第一條第五款規定:“各議院可以規定其議事規則,處罰其擾亂秩序的議員,並可經2/3多數的同意開除議員”;凡欲事成,必先定其規則。只有正當的規則才能確保程序正義;憲政就是要使程序限制得以確立並有效運行;經驗表明,程序公正才能達致合理的目標。程序固然是手段,而手段往往決定著事務的結果,也因此決定了目的。註重責任倫理的改革家,首先關心程序與規則的正當性與有效性。

美國制憲會議的代表們,在選舉了大會主席之後,第一項議程就是選舉了由韋思、漢密爾頓、平尼克組成的開會規則起草委員會,然後是審議開會規則起草委員會擬制的開會規則。在我看來,這份會議一致通過的開會規則和補充規則是值得細加玩味的;我甚至以為,制憲會議的成功奧秘就在裏面。茲羅列幾項開會規則如下:

“主席就坐,代表入席後,秘書即宣讀前一天的會議記錄。代表起立發言,需先向主席致意;代表發言時,其他人不得中途走動,不得交頭接耳,不得讀書、讀小冊子、讀印刷或手寫的文件;若兩名代表同時起立,由主席決定先聽取誰的發言。未經特別許可,一名代表不得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以上;若一名代表決定就同一議題作第二次發言,需等在座靜聽的其他代表把他們對這個議題的意見全部說完之後,才能開始第二次發言。

“提出動議,表示附議,都需要重復一遍,若有代表要求書面發言,應由秘書朗讀,再開始辯論;宣布表決結果以前的任何時候,都可以收回自己的動議或附議。

“讀完前一天的會議記錄後,即宣讀當天的議程,會議或就議程展開討論,或決定推遲討論某項議題,然後才能提出其他事務。

“一旦開始辯論一項議題,代表只能對這項議題本身提出修改意見,或深入發揮這項議題,或要求推遲討論這項議題,會議中途不接其他動議。

“一項議題,若內容復雜,經任何一名代表要求,提出者需將議題分解,根據主題,把議題的各個組成部分拆開,逐一劃分為單項主張。

“對一項議題作出決定之前,即使已經經過充分辯論,只要有一個邦堅持要求,即應推遲到次日再議。

“書面發言,若包含要求會議討論的內容,需先從頭至尾朗讀一遍,讓全體代表知情,然後逐段辯論,若有修改,需作二讀;然後再把整個問題連貫起來,或修改,或批準其原來的形式。

“全體代表也和主席一樣,可以要求其他代表遵守秩序,若要申飭一名代表,也應允許他解釋自己的行為,表述自己的想法。一切由規則引起的問題,均由主席裁定,不必征求會議同意,不再辯論。

“每天會議結束時,全體代表起立,待主席走過身邊後,方可離席。

“開會期間,未經會議同意,任何代表不得抄錄會議記錄,代表只能查詢會議記錄。

“會議當中的任何發言,未經許可,不得付印,不得發表,不得傳播。”

細考制憲會議全過程,這些開會規則是被代表們嚴格遵守了的。大會主席華盛頓在會議期間只講過兩次話,他沒有介入會議的辯論,他一直坐在椅背上有旭日圖案的主席座位上面無表情地主持會議,他始終未以大會主席的身份發表自己的意見,他不願利用大會主席的地位影響會議的進程,但他在會下的私人接觸中對制憲會議的成功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對於美國制憲者來說,建立一個全國性政府就是建立一系列公認的政治規則,亦可謂“政治遊戲規劃”。規則背後可能有利益與權力,但是,利益與權力必須納入規則的限制或軌道,人們對利益與權力之追逐更應在規則的約束之下,違之則被淘汰出局。正是憑借對最具共識的規則之遵從,美利堅合眾國的締結者們完成了制憲使命,並回答了漢密爾頓的疑問:“人類社會是否能夠真正通過深思熟慮和自由選擇來建立一個良好的政府,還是他們註定要靠機遇和強力來決定他們的政治組織。”

(《證券市場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