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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岷:論公民抗命權(節選)


◎汪岷

【新生3月30日訊】

* 公民抗命的“權利”

什麼是公民抗命權?它的涵義是:一個公民的義務本來是守法的,但是,當他發現某一條或者某些法律、行政命令是不合理的時候,他可以有三種態度,第一種是通過既定程序去訴求以修改它,例如上訴、打報告、呼籲或者通過會議或政府部門去抗爭等等。但是這種訴求被拒絕的時候,他可以採用第二種比較激烈的方法。即運用憲法上給予人民的權利:遊行、示威、集會等等來表達自己的看法。但是當這些方法又受到官方的阻撓,或者官方根本無視這些民主的基本權利的時候,這個公民就可以把方法上升到最激烈的程度:即違抗它並願意付出違抗的懲罰代價(開除,坐牢直至死),以期喚起公民及輿論更大的注意和同情,以迫使政府修改它。公民的這個第三種權利在西方叫做公民抗命權。

運用公民抗命權的例子在外國都很多,比較出名的近代有印度的印度的甘地和美國的馬丁•路德•金,他們都運用這個權利來推動社會的變革,更近一些有美國人民的反越戰運動,運用了如拒服兵役,焚燒兵役證而寧願坐牢等等抗命行動,終於成功地喚起了美國人民的輿論壓力,迫使政府在越南撤回了軍隊。再有就是南非的曼德拉,坐牢二十七年,換回全世界人民對他和他所領導的民主運動的尊敬。

嚴格來說,公民抗命權並不是一種法律意義上的“權”,因為比較專制的政府也會允許人民擁有第一種權利,而比較開明的政府會容忍人民擁有第二種權利,卻沒有一個政府願意把這第三種權利寫進自己的憲法或者公民法的教科書,它只是一種天賦人權,它是游離於民主與法治之間,令民主促進法治變革的一種很特殊的催化劑。

值得指出的是,盡管所有政府為了維持自身的尊嚴和既得利益都不喜歡公民抗命,然而在對付公民抗命的措施上卻有開明與殘暴之分,而且其中差別有時又非常大,比如美國政府在對付反戰的示威分子時,往往採取比較寬容的態度,例如前捕後放,即捕即放,只要把他們送離鬧事的現場就放等等。他們之所以採取較開明的措施,可能是認識到這種公民抗命分子實質上是人權分子,這種犯法和其他形事犯法不一樣,只不過是“良心犯人”而已。而另一種政府則採取完全兩樣的措施,包括把坦克開上來鎮壓抗命的公民,例如八九年的天安門學運。一般來說,比較重視人權的國家較為尊重公民抗命權,而相反的國家則多不能容忍。

* 法治與民主衝突的產物

有些學術界的朋友說,公民抗命權是反社會的、反法治的,這種說法不對。在公民社會裡,法治和民主是一對孿生子,也是一對冤家,他們有互相依賴生存的一面,有相輔相成的一面,但也有矛盾衝突的一面。,互賴的一面,是指民主離開了法治就變成無政府主義,泛自由主義,這是公民所不樂見的。矛盾的一面則在於:法治是限制性的,而民主是擴張性的,法治是有條件的,有時間性的,它的制定幾乎全部都和制訂的年代有關,和制訂人的智慧有關,和社會背景有關,社會向前發展,時代在變化的時候,某些法律就會顯得過時、愚蠢,或者暴露出原來不曾暴露出來的不合理性,人們對“舊法”的不滿會增長,於是民主就會出來企圖改變法律,以適應新的時代與新的社會環境。在這種新與舊,合理與不合理的衝突中,舊法的制訂者,執行者或者受益者自然會高舉著“法治”與“秩序”(或者什麼“穩定高於一切”)的旗幟,拼盡全力來反對民主,以致“官逼民反”,這就產生了政治上“公民抗命”的基礎。

用這種觀念來看“公民抗命”,可以說這種政治運動模式在世界上是一種普遍的規律,它在歷史上的產生決不是偶然,而是必然的了。

民主與法治在西方國家中尚存著如此深刻的矛盾,而致於出現馬丁•路德•金這類公民抗命專家,在無視法治,無視人權的共產黨國家,特別是象中國這類封建頑固陣地裡,這種衝突就更加明顯,更加激烈,而就顯得更加必要了。

公民抗命行動是公民社會裡法治與民主矛盾衝突的最高階段。“公民抗命權”正是為在這個階段裡公民的“非法”行為提供了全部的理論根據。

* 公民抗命的範圍界定是公民

官逼民反,會逼出兩種結果來,一是逼上樑山,二是公民抗命。兩種形式都很激烈,但是激烈的方法卻很不一樣,前者是革命,後者是改良,前者是“體制外”,後者是“體制內”,前者會傷害到別人,後者會傷害到自己,前者號召用強力修改惡法,後者打算用心靈感召人民起來去修改惡法。

(海外一些人,一聽到“改良”就反感,就以為提倡者都是共產黨的幫兇。當然也有一些人,如坐過共產黨十多年牢的楊小凱,一提起“革命”就頭疼。)

本文不打算討論“上樑山”好,還是公民抗命好,那是另外一個話題,但是我認為,主張是什麼有時在運作中並不那麼重要,主張的範圍界定是比什麼都更加重要的事。

“公民抗命”把自己運作的範圍界定在“公民”一詞上。這意味著:

公民抗命並不反對法治,只反對法律或命令。
公民抗命並不一般地反對所有的法律,只反對一些法律或命令。
公民抗命只反對主要的不合理的法律和命令,盡量避免涉及到其他沒有什麼直接聯繫的法律和命令。
公民抗命不涉及到刑事上的法律,如殺人、放火、搶槍等等。
公民抗命一定是和平、理性、非暴力的。
公民抗命一定要有利、有理智、有節制地去推動。
如此等等。

“公民抗命”把範圍界定在“公民”之上,起碼有如下的三個優點:

第一是有利運作者們正面宣傳自己的主張和最終目的是要建立一個公民社會。
第二是避免了當局為了鎮壓面製造鎮壓的藉口,把公民抗命污衊為無政府主義,或流氓造反。
第三是最符合公民抗命的訴求□□最大限度地得到海內外輿論的同情和支持。

* 大陸缺乏公民越抗命的土壤嗎?

香港著名的民主活動家李柱銘律師是贊成公民抗命權的,他有一篇文章論述到這個問題。但是他有一個觀點我不敢苟同,他說:“由於中國大陸資訊既落後又受到鉗制,許多公民抗命的行動可能不會為多少國人所知,而且,也由於這個原因,公民抗命權這個理念也頗難向中國大陸的人民廣泛宣傳。”他傾向於認為,公民抗命權這個觀念在大陸近期內不會為人民所接受。

首先公民抗命並不因落後和受鉗制而不能成功。甘地領導抗命運動的時代,印度這個國家也非常落後,資訊也不發達,社會專制而愚昧,但是印度人民接受了他,甘地可以說是相當成功的。如果統治者更專制,對付抗命公民的手段更殘暴,那公民追求真理、“以身試法”的行動會顯得更慘烈、更悲壯、更動人。輿論受鉗制的效果對群眾運動來說有壞處,也有好處,壞處是開始不容易為人所知,容易被扼殺在搖籃裡,好處卻是,一旦為人所知,爆發性的新聞更具震撼性,外界和本國人民會付出更多的同情心,所給予的支持也會更強烈。

其次,公民抗命的理念也不會因為是中國人或者說中華民族而較難接受。公民抗命對於我們這個古老的民族來說並不是什麼新東西,它是“古已有之”。中國人在歷史上各個朝代裡抗命的英雄和事件層出不窮,例子可以說俯拾皆是,魯迅把這些人稱作“中國的脊樑”,給予很高的評價。中華民族是有抗命的傳統的,當然他們也有溫順、奴性、逆來順受的一面,但是他們的血液裡,是有接受公民抗命的基因的,包括那些中毒最深的“馴服工具論”的受害者們--中國共產黨人。大陸有個作家叫張一弓,寫了一篇報告文學叫《犯人李銅鐘的故事》:李銅鐘是個老實的農民幹部,虔誠的共產黨員,但是他都帶頭領導飢民搶了糧食,自願去坐牢。這篇故事一出來,就招致當局某些人大為惱火,以為大逆不道,然而卻受到民間的歡迎,一紙風行,洛陽紙貴,這說明瞭現在中國的老百姓不單能夠,也願意接受公民抗命這個觀念。而且也許國家越落後,越容易挖掘出種種“抗命”的因素和事件。

中國共產黨多年來的政策錯誤,政治上僵化、經濟上倒退,帶來嚴重的社會問題,中國人民,特別是比較敏感的年輕一代,外來訊息較快的大城市,以及沿海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人們心中都孕育著不滿(盡管可能有些人說不出來不滿什麼),特別是八九民運、東歐形勢大變之後,人人心中都有一條抗命的導火線,問題是在什麼時候爆發,在於什麼人去點火,什麼事件去點火罷了。

http://www.bjzc.org/bjs/zc/098/30

(3/30/2003 8:32: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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