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ontpage Dajiyuan

輸入EMAIL地址
 

簡體 | 繁體

新生創刊
最新瀏覽

明心創刊
明思創刊

  讀者園地
投稿來信

  每日文章
2627282930311
2345678
9101112131415
16171819202122

新生文章搜索
 關鍵詞:
 網站:
 查
 自:
 至:
 

  專題推薦
法輪大法在中國
中國六四真相
回歸的旅程
 
  網站推薦
法輪大法原著
放光明電視台
大紀元新聞網
法網恢恢
台灣放光明
法輪功時間
反對23條聯盟
法輪功之友

劉路:有法不依,中國司法之癌(法院篇)


◎劉路

【新生11月22日訊】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大陸的法律體系逐漸完善,從毛澤東時代只有兩部法律(憲法、婚姻法),到江澤民時代「初步建立起比較完善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大陸已經走出了法律的蠻荒之地,根據官方的說法,已經「進入了依法治國的新時代」。

但是,令人不可思議的是,中國大陸的人權狀況、法制環境並沒有隨著法律體系的逐步完善而得到改變,相反,破壞法治、侵犯人權的現象層出不窮、愈演愈烈。在大陸,政府官員不遵守法律,普通百姓不相信法律,甚至連司法機關也不拿法律當回事。學者們驚呼:有法不依,成了當今中國司法之癌!

中國大陸的憲法規定,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的干涉。這就是著名的司法獨立原則。

但是,正如許多憲法條文被虛置一樣,這一條在西方法治國家被視為無比神聖的原則,在中國從來沒有被貫徹、落實過。

大陸的各級法院名義上對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實際上歸中共地方黨委領導,財務開支由地方政府負責,院長、法官的任免由黨委組織部考察、黨委常委決定,地方人大隻是走程序發布。地方黨委不僅直接控制了法院的人權、財權,而且設置一個專門的機構──政法委員會,直接干預案件的審判。許多有影響的案件的審判權實際上掌握在這個委員會手中。更有甚者,某些影響到地方穩定和官員政績的案件,如帶有政治色彩的案件、群體上訪案件、重大腐敗、治安案件、法論功案件等,從立案抓人、批捕、起訴到審判,全部由政法委操縱,所謂「政法委協調,公、檢、法聯合辦案」。在這種情況下,所謂法院審判只是貫徹中共意志的一塊可笑的遮羞布。

對中共設置政法委破壞司法獨立,多年來許多專家學者提出批評和抨擊,但這種獨立的、微弱的聲音從來沒有引起中共的反省,相反,學者和媒體時時受到打壓。政法委干預司法獨立的現象沒有得到任何改變。

除了中共有組織的干預,政府、人大、政協和官員個人對司法的干預現象更是泛濫成災。大陸的政府、人大、政協都設有專管司法的副市長、副主任、副主席,這些人都有權對法院審判指手畫腳,打個電話、批個條子都能讓法院院長立馬到他的衙門來匯報。這些對法律一竅不通的領導們的任何「指示」都會使法院審判「翻雲覆雨」。所以,在中國大陸,出現一種奇特的現象,人們攤上官司,首先想到的不是找律師,而是找關係,法官們哀嘆:案件一進法院門,原告被告都找人,律師法官靠邊站,院長也得等等看。

即使法院院長也不敢輕易拍板,原因是誰也不敢說當事人會最終找來那路神仙。要向長久保住自己的院長寶座,他就只能把案子壓一壓,「等等看」。

在這種情況下,案子超審限{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被告人被超期羈押,變成了大陸司法司空見慣的現象和無法克服的頑症。

破壞司法獨立的最大的後果是法院判決公正性的喪失。據最保守的估計,大陸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的80%,刑事案件的50%都會遭到當事人上訴, 二審法院案件堆積如山。雖然有改判的指標限制(多麼荒唐),改判率也高達30%。

有一位二審法官告訴筆者,如果嚴格的按照法律的實體和程序要求,恐怕90%的案件都要改判或發回重審!

嗚呼,哀哉!

如果說外部因素的干預導致法院不能依法辦案是一種悲哀,那麼,法院自己放棄獨立審判則是更大的悲劇。
在現代法治國家,司法獨立是指法官獨立,即法官在司法審判時擁有獨立於包括法院在內的所有外界因素的裁量權。在中國大陸,根據憲法和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司法獨立的理念是指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的干預。包括對外獨立,既不受法院系統外的機關、組織和個人干涉;也包括對內獨立,即在審理個案過程中,各級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上級法院的指導和干預。可以看出,這與真正的法治國家的司法獨立(法官獨立)的理念已經存在比較大的差距,但中國當下的司法現實是,這種打了折扣的司法獨立──法院獨立也根本得不到落實。不僅上級法院使用各種名目強行干預下級法院的審判業務,甚至直接對個案干預,更荒唐的事,下級法院常常主動跑到上級法院針對個案審判尋求「業務指導」,這就是全國司法界普遍存在的不成文的「案件匯報制度。」

所謂案件匯報,就是下級法院自願放棄獨立審判的權力,把正在審理的案件向上級法院(主要是案件的二審法院)匯報請示,將二審法院的意見作為判決依據的一種流行的不成文的制度。這種制度與現代法治理念格格不入,其危害極其嚴重,甚至可以說怎麼估計都不過分。

其一,案件匯報讓法官丟棄了對自己所從事的法官職業的那種神聖的使命感、榮譽感和責任感,丟棄了對法治的追求、對法律的創制,將自己同等於令行禁止的政府公務員。可以斷言,在案件匯報盛行的地區,永遠不可能產生現代意義上的真正的法官。

其二,案件匯報讓當事人包括律師對法院、法官的權威產生了輕視和不信任的情緒,損害了司法的尊嚴。法庭之上,原、被告各執一詞,雙方律師唇槍舌劍,對事實各自立場的論述,對證據不同角度的判斷、質詢,對法律適用各有特色的理解、辨析,即使作為坐堂問案的法官,對紛紜複雜、千變萬化的法庭審理活動中出現的複雜情況做出適時的、恰當的判斷尚且不易,身居百里之外不親臨法庭的上級法官卻能明察秋毫,那上級法官豈不成神了?坐堂法官審而不判,律師在法庭上即使舌燦蓮花、妙語連珠,把天說下來又有何用?許多狡猾的律師為此把勁使在庭外,把功夫下在二審有決定權的法官身上,從而加劇了司法腐敗!

其三,案件匯報把兩審終審變成了一審終審,變相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有的基層法官將此作為向當事人施壓的手段,公開告訴當事人,你上訴也沒用,這個判決結果是上級法院定的!

由於程序不公,即便判決結果在實體上公正也很難讓當事人服判,當事人為此對法治喪失信心,不信任法律,怨恨法院,有的放棄司法救濟而成年累月的上訪,成為令各級黨政、司法機關頭疼的上訪專業戶,有的暴力抗法,拒絕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有的甚至鋌而走險,走上犯罪道路。這一切,本來可以避免,但由於法院放棄司法獨立,有法不依,這樣的事情一再出現,可以說,都是案件匯報惹的禍!

任何社會現象的出現都有其存在的原因,這就是法院內部不符合法治理念的制度設計,比如錯案追究制,下級法院將上級法院改判、發回重審的案件一律作為錯案追究承辦法官的責任,其危害性是極其明顯的。首先,二審發回重審、改判的案件並不一定就是錯案,一審、二審判決結果不同有各種原因,有證據原因,有的狡猾的當事人出於某種目的一審不交,二審才提交證據,導致事實認定出現出入。有法律認識上的原因,一、二審承辦法官對法律適用有不同的理解,難說誰的意見更正確,但二審法官手握終審權,單憑案件改判的事實追究一審承辦法官,實際上是讓二審法官既作運動員又作裁判員,嚴重挫傷了一審法官的積極性。

青島曾經有這樣一個案例,甲、乙兩個公司簽了一份電腦購銷合同,由於乙方違約拒絕履行合同,甲方將其訴之法院,要求賠償30%違約金,乙方答辯稱雙方所簽的只是一份意向書,不是合同。理由是合同第13條規定:「按此標準參加招標」。但雙方沒有招、投標。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所簽合同,對《合同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雙方均有約定,雙方簽字蓋章,視為對合同內容的認可。合同簽訂以後,被告於約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又未履行所謂「招標」義務,故被告的辯解不予支持。判決被告支付違約金。對同一事實,二審法院卻認為,「合同第13條雖然是其他約定事項,但其所表達的意思足以改變合同的性質。本合同名為購銷合同,是為招標意向書,故雙方之間未建立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買賣關係不成立。」二審法院還認為,「合同第13條的約定改變了合同的性質,進而阻卻了合同生效。雖然被上訴人可以參加招標,但其未必能中標,其通過買賣合同所欲獲得的利益存在極大的偶然性,被上訴人以這種利益損失為依據要求上訴人賠償損失,違反民法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了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

稍有法律知識的人都可以看出,二審法官的邏輯是荒唐的,其一,混淆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概念,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為前提,合同既然不成立,第13條又怎會阻卻合同的生效?其二,混淆了合同與招標意向書的區別,合同不管存在甚麼樣的條款,不管有效無效,都不影響作為合同本身的存在,就像鹿不管有角沒有角都不能變成馬一樣。二審法官的錯誤在於指鹿為馬。

就是這樣一個二審明顯錯誤的案件,根據當地法院的錯案追究制,卻要追究一審判對了案件的法官的責任,這是多麼荒唐!

還有一個案例卻讓我們的法官們陷入了尷尬。一審判原告勝訴,二審改判原告敗訴,法官為此被追究錯案責任,丟了獎金不說,還喪失了升遷的機會。可是當事人鍥而不捨,堅持申訴,終於省高院再次改判,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這個結果讓已經為此離崗的一審女法官欲哭無淚,荒唐的錯案追究讓她付出了如此代價!實際上,這位女法官還算幸運,她總算證明瞭自己的正確。但這一結果有極大的偶然性,有多少判對了案子卻又因各種說不清道不明的原因被改判的法官卻要冤沉大海!

於是,一審法官為了少判或不判錯案,下級法院為了減少錯案率,只能選擇向二審法院匯報,至於喪失了審判的獨立性,喪失了程序公正,喪失了正義,沒人會關心,沒人會在乎。


中國唐代大詩人李白有一句名詩:「蜀道難,難於上青天。」幽默的中國人將這句詩略加修改,變成:「執行難,難於上青天。」
的確,在中國大陸,法院判決文書的執行之難並不比毛澤東「上九天覽月」容易多少。以至於1999年秋,中共中央政治局專門為解決這一頑症開會討論,會後向全黨全國發出強硬通知,黨政機關一把手必須親自抓法院執行難的問題,出現問題,一票否決!這次會議以後,中國所有的法院都成立了一個專門的執行機構──執行局,跟檢察院的反貪污賄賂局一樣,這個局規格高、待遇好、且實行法院系統的垂直領導(這一點實際上突破了法院組織法的規定)。

海外法律界人士大惑不解,何以一個普普通通的法院業務問題,竟然驚動中共最高層開會、發文件、下通知?

據最保守的估計,法院的民事行政判決70%不能得到有效執行,一半以上的案件不能得到執行。山東一家基層法院,兩年裡竟然有3000余件案子得不到執行。老百姓無奈的把得不到執行的法院判決成為「法律白條」。

在大陸,因法院判決得不到執行而引發的綁架、殺人等惡性案件以及群體性暴力衝突每時每刻都在發生,具有全國影響的案件每年也有幾十起,法院執行難竟然成了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

何以法院的判決竟然得不到執行?這在現代法治國家是不可理解的。法院的判決,那是連總統、首相都要嚴格執行的,何以在中國竟成了一錢不值的白條?

一些極端的例子曾經常見之於大陸的報端。八十年代末,河南省一個農民開了一家企業,被一家國有企業拖欠上百萬元,企業徹底倒閉,農民變賣企業打官司,費盡周折終於勝訴,但卻一分錢拿不回來。這個倔強的農民變賣了自己最後的家產買了幾十頭年牛,趁夜色送到國務院、最高法院、司法部門口,揚言要給當時的國家領導人胡耀邦總書記和其他領導人送禮,讓他們幫自己打官司。這個事件轟動一時,最後開明的胡總書記親筆做了批示,法院很快為這個農民執行了案款。

更多的是在法院門前上訪、鬧事,甚至喝藥、自焚的也不鮮見。山東一個農民甚至把法院的牌子換成畜牧局的,法院拘留他,他高聲叫嚷:法院哪裡有人?都是畜生!

筆者的一位親屬柳先生是加拿大華人,在青島買了一處房子,狡猾的開發商收取了18萬元買房定金卻製造藉口拒絕交付房屋和房產手續,劉先生無奈起訴,為了保證判決順利得到執行,又根據中國的法律申請財產保全,查封了對方的一套房子。法院判決於1998年4月生效,柳先生委託青島的吳女士向法院交了申請執行費、提供了被執行人的地址、車牌和資金帳號。99年3月,柳先生的夫人王女士親自到法院要求執行原來查封的被執行人房屋,發現房屋已被轉讓給第三人,王女士失望的回到了加拿大。

此後,柳先生、王女士委託國內的吳女士多次到法院聯繫執行,幾乎每一個星期一趟。法官煩了,說:不要天天來,執行完了會通知你。年邁的吳女士回家耐心等法院通知。等了三年沒有消息,今年再去法院問,已經另換了法官,他說,這個案子太久了,你們另打官司吧。

柳先生非常困惑,柳先生非常困惑,在越洋電話裡他對筆者說,法院判決在加拿大是很神聖的,總督、首相也得執行,公民不履行法院判決,將會被以蔑視法庭罪判刑入獄的。怎麼在大陸竟成了白紙一張?大陸法律究竟怎麼了?

其實,柳先生的疑惑在中國法律上根本不成問題。大陸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法律規定何其明確,但是根據這條法律對欠賬的「老賴」定罪判刑的寥寥無幾,一些基層法院幾年也判不了一例,相當一部份法院從來沒有啟用過這條法律。人們不禁要問:為甚麼一方面法院被執行難所困擾,另一方面卻對有錢不還、明顯構成犯罪的拒絕履行法院判決的行為網開一面、放棄刑事制裁呢?一次,我跟一位基層法院的刑庭庭長談到這個問題,他說:真能嚴格執行這條法律,很短的時間就可以解決執行難的問題。但是,我們的國情是拒絕履行法院判決裁定最嚴重的往往是政府機關和國有企業,即使一些私營企業主也往往是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再不就是跟當地黨政官員關係密切的款爺,這些人法院豈能得罪地起?即使法院做黑臉包公,公安作為偵查機關不予立案也根本啟動不了刑事程序。再說,如果不打擊最嚴重的欠債者,光打擊平頭百姓,豈不成了只打蒼蠅,不摸老虎?豈不有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刑庭庭長的話讓我無言以對。看來執行難的原因是有法不依,有法不依的原因是我們的一黨專制的政治體制,不解決這個根本的原因,執行難將永遠不可能根本改變。

有法不依,深層的原因還在我們這個體制。

(民主論壇)

(11/22/2003 7:53:00 AM)

打印機版      推薦給朋友

相關文章:


新生信箱 editor@xinsheng.net 歡迎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