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心【新生12月6日訊】 法律對人類社會所施加的強大影響,依靠兩個要素,一是權威,二是強力。
法律的權威性在於它清楚明確地表達了同一社區地人應該做什麼和不應該做什麼,使得品德良好的公民自願地服從;法律地強力則表現在國家機構可以使用強制的權力方式來保證法律的施行,以迫使品德不好地公民遵守法律。
法律地權威不是來自它自身地不可違抗地位,也不是來自於有權力執行法律地國家行政司法機構。法律地權威導自它所包含的人類普遍認同的正義原則,這些原則包括保障公民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定義在人類共同屬性上的公平平等的規則和含義,和維護社區的公共利益。
以現代的民主自由的文明觀念來看,具有權威的法律是由國家憲法所規定設立的立法機構來建立的。因此,國家憲法必須首先吻合人類的正義原則,否則,違反人類正義的憲法依然是不能導出具有權威的法律的。
專制政府制定法律的原則,乃是根據個人或者集團的意志和依靠掌握的強權來建立。因此,專制法律存在忽略人類正義原則的可能性,特別是在公民權利定義上,往往是建立在違反人類正義的原則上。正因為如此,專制法律也往往是具有強力性而甚少權威性。
權威和強力,都是法律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單純的權威法律或許只能存在烏托邦的試驗室裡,我們不能將維持社會安定的期望建立在人人室聖賢的美好假想上。單純的強力法律,則被歷史和現實中公民普遍的苦難事實所否定,違背正義的專制法律,特別是忽略和違反公民權利的專制法律,必然不可能受到被侵犯權利的公民自願服從。
來自正義原則的法律權威,通常就是在保障公民權利的含義上,表現出有助於公民追求幸福生活的美好面貌,使得公民普遍地自願服從。而通常替專制政治辯護的政治家,哲學家和法學家,往往就是在法律的正義優先原則上,犯了嚴重的倒置錯誤,變相地忽略甚至公然地違反人類普遍地正義原則。他們將不正義地專制法律本身當成是“正義的代表”,其實就是將依靠強權來制定法律的個人和集團本身當成是“正義的代表”。
(博訊)
(12/6/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