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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在12月10日紀念人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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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Pitts

【新生12月12日訊】華盛頓 ─ 布什總統預計將在12月10日的人權日(Human Rights Day)再度發表宣言,強調人權和民主不但對美國人,而且對全世界所有各國人民都具有重要意義。

人權日是紀念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U.N.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的日子。這個劃時代的文件宣告,人權不專屬於任何一個國家、種族或性別,而是地球上每一位男女老幼應有的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闡明:"人人都有生命的權利、自由的權利和人身安全的權利。"

不言而喻,上述第一項權利是《世界人權宣言》所闡述的最基本人權,但是在全世界,繼續有無數人被剝奪了這一權利,他們遭受著種種暴力和其它形式的壓迫。這證明 ─ 如果需要任何證明的話,世界還要走多麼漫長的道路,才能看到五十多年前寫入《世界人權宣言》的理想變為現實。

聯合國的成員國不僅在意識形態上,而且在對種族、性別、宗教和其它問題的看法上,都存在深刻的分歧。這項任務得以完成,實屬戰後歷史中的偉大事件之一。在1948年那樣的政治氣候中成就此舉說明,主事者們的才幹不僅體現在辛勤地寫出文件,而且更重要的是,使它獲得了通過。

1945年聯合國憲章的誕生為起草一份世界性的人權宣言創造了條件。聯合國憲章確定了 "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這一目標。但如何在戰後的世界中給人權下定義?這個任務被交給了1946年成立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U.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據史學家記載,《世界人權宣言》產生過程中的一個關鍵人物,是美國總統富蘭克林• 德拉諾•羅斯福的夫人埃莉諾•羅斯福(Eleanor Roosevelt)。在羅斯福總統去世後,繼任總統哈裏•杜魯門任命羅斯福夫人為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代表。各國代表一致選舉她擔任這個新成立的機構的主席,這不僅是公認她作為美國戰時領袖的遺孀的地位,而且也是對她本人在人權方面的工作的敬重。

羅斯福夫人主持了委員會下設的起草小組,並且從一開始就大力主張給人權下一個有力而精確的定義。但與此同時,就象許多位為這位已故第一夫人寫過傳記的作家之一塔莫拉•哈雷文(Tamora Hareven)所說,她"設法彌合不同成員之間的分歧並調和因文化不同而產生的不同觀點"。

哈雷文還談到,在《世界人權宣言》的起草過程中,國家之間以及同一個國家的人之間在婦女和有色人種的權利、宗教自由、人類生命起源點、言論自由和持不同政見的權限、以及經濟和社會權利的尺度等問題上,存在明顯的分歧。隨著文件起草工作的進程人們開始明白,相對而言,起草宣言要容易得多,而爭取聯合國大會的通過要困難得多。

但是,在人權問題上最嚴重的分歧,出自西方國家及其盟友和蘇聯及其盟友之間對自由和民主的截然不同的觀念。羅斯福夫人強調,"蘇聯沒有真正的個人自由,因為個人的權利從屬於國家"。蘇聯一方則認為,西方只對"十八世紀的權利"感興趣,而對經濟與社會權利卻沒有做出足夠的承諾。

這一根本份歧貫穿在文件起草過程的始終。羅斯福夫人在她的《埃莉諾•羅斯福自傳》中回憶道,共產黨國家的代表們強烈反對對文件的辯論,有時發表長達數小時的發言,竭力使文件的措辭符合他們的觀點。她說,作為委員會主席,她給予他們發表意見的充份余地,但是她決心在 1948年聖誕節前完成文件的起草工作。

羅斯福夫人克服種種困難,在聯合國其他同事,特別是夏爾•馬利克(Charles Malik, 黎巴嫩)、張彭春 (P.C. Chang, 中國)、約翰•漢弗萊(John Humphrey, 加拿大)和勒內•卡森(Rene Cassin, 法國)的協助之下,達到了她的目標。《世界人權宣言》於1948年12月10日在聯合國大會獲得通過。

在出席大會的58個成員國代表中,48國投贊成票,0票反對,8票棄權,另有兩個成員國缺席。棄權國家多數是蘇聯及其衛星國。沙特阿拉伯代表也棄權,因為他認為這項宣言過份傾向於西方的人權觀。從那一年開始長期實施種族隔離的南非,也因反對宣言包括所有的種族而棄權。

埃莉諾•羅斯福在聯大發言時,強調了這項文件的劃時代意義:

"人權宣言很可能成為全世界所有人的國際憲章。我們希望聯合國大會頒布的人權宣言和法國人民1789年宣布的《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美國人民通過的《人權法案》以及其它國家在不同時間采納的類似宣言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為廣泛的政治、社會和經濟權利定下了基調,這些權利成為所有國家都應爭取達到的共同標準。"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應兄弟般地彼此相待。 "

在經歷了歷史上最野蠻的戰爭之後,世界終於通過了這套準則,人們希望這套準則將使人類走上一條新的道路 ─ 要所有的國家對其在國內與國外的行為負責。 從此,一個可以衡量和判斷各國人權記錄的國際標準誕生了。

然而,作為聯合國大會的一項決議,《世界人權宣言》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聯大決議僅對各國提出建議,而不是必須遵守的義務。但是,正如傑克•唐納利(Jack Donnelly)和羅達•霍華德(Rhoda Howard)在他們的"國際人權手冊"(International Handbook of Human Rights)中所強調的,多年之後,"《世界人權宣言》已經再也不僅是區區一個建議了"。

《世界人權宣言》激勵歐洲、拉丁美洲和非洲創立了一系列地區性人權公約,對於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幾十年裏,戰勝殖民主義、走上世界舞臺的新興獨立國家制定的多部憲法產生了影響。

《世界人權宣言》包含的準則和條款還在一系列聯合國公約中得到進一步擴展,其中最顯著的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美國是這一公約的簽約國。這些文件被視為對簽約國家具有約束力。

半個多世紀以前由埃莉諾•羅斯福擔任主席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每年都在日內瓦舉行會議,評估各國遵守人權準則的情況並追究違犯者的責任。雖然一些捍衛人權的人士批評人權委員會不具備足夠的手段,但是,對於人權委員會把違犯者置於公眾監督之下的重要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人權日已經成為每一年的傳統,它不僅紀念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影響極其深遠的第一個成就 ─ 通過《世界人權宣言》,而且是在肯定那些為使這一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文件在所有國家和人民的生活中化為現實而努力的政府和非政府的其它人權組織的大量工作。

(有關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產生的更詳盡的歷史背景,請見美國國際信息局紀念《世界人權宣言》誕生50周年英文電子專刊文章"崇高的事業"("The Noble Endeavor")。網址是:http://usinfo.state.gov/journals/itdhr/1098/ijde/ijde1098.htm

《美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