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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利益高於一切?——再談主權與人權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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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後浪

【新生11月19日訊】國家利益是否高於一切?國家利益又憑借什麼高於一切?歷來似乎都不存在這樣一個問題。換言之,國家利益從它誕生的第一天起,就一直在道義上神聖而崇高地占據著高於一切的位置。從孟子的"舍身取義",衛青、霍去病時代的"匈奴未滅,何以家為",一直到後來的馬革裹屍、精忠報國等等,千百年來無數代志士仁人就這樣前赴後繼地獻身與國家民族的大義,從而一直為後世的人們所敬仰。

一般來說,愛國主義的情懷人皆有之,任何一個思維正常心理健康的人怎麼會不愛自己的國家呢?然而這同我們今天要言說的並不是一回事。換言之,愛國主義並不簡單表現為"國家利益高於一切"這樣一種信念,這是兩個並不相同的概念。如果說前者(愛國主義)是自發於人們內心的一種情感,那麼後者則更多是外在於每個人自身的一種政權意志。統治者總是混淆政府同祖國、人民之間的概念,以國家利益的名義來代表自己的政治利益,並把它強加到人民的頭上來,從而成為人類精神的一種禁錮力量。

"國家利益高於一切"還有另一種同質同構的理論表述,那就是"主權高於人權"這一長期以來始終占據我們主流意識形態的官方話語,並且為不少人所認同接受。幾千年來的專制文化所造成的思維定勢早已使人們相信,皮之不存,則毛將焉附?因此認為主權高於人權的一個最現成也是最普遍而具有代表性的理由就是,主權是人權的基礎,沒有國家主權的獨立完整,則人權必然就失去賴以存在的前提和保障。亡國奴又哪來什麼人權?這些說法看起來似乎頗有道理,但實際上卻完全是顛倒黑白,根本就經不起仔細推敲。這是因為:

首先,人權並不必然依賴於主權而存在。

眾所周知,人權作為人之所以為人的基本權利是天然存在的。早在原始社會國家還沒有產生之前,人類就早已世世代代地生生不息在這個世界上了。有人說原始時代由於社會處於無政府狀態,部落之間經常相互發生戰爭、殺戮,連生存都難有保障,又遑論人權?這種說法恐怕並不全面且符合史實。就中國上古時代而言,有關堯、舜、禹以及仰韶文化的傳說在不少古籍中都有記載。因此那個時代在"禪讓制"的基礎上保持社會清明和平,人民安居樂業而享有相當程度的民主平等並非不可能。即使在當今國際社會,全世界仍有一百多個國家同不少無主權地區共存。在那些地區中生活的人民是不是就沒有了人權?

而從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經驗來看,國家作為一種"必要的罪惡"它同個人永遠是對矛盾。一個權力越是有限的政府,其人民所享有的人權就越是充分,反之則所受的束縛就越大。人類文明高度發達的根本性標志之一就是國家的消亡,從而達到人性最終的全面復歸和解放。因此到那個時候,人權非但不會隨著國家主權的消亡而喪失,反而更加充分和發達。如果按照"沒有主權又哪來人權"的邏輯來推論的話,那麼馬克思所描繪的共產主義非但不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解放,反倒成了全面而深重的壓迫,還不如在"史前"社會裏人權反倒有保障了。由此可見,主權並不是人權得以存在的必要條件。

其次,主權的對外獨立完整並不必然就是人權的保障。

主權只是保障人權的手段,把作為手段的主權上升成為高於人權的目的,這首先在價值上就根本顛倒了本末的位置。同時主權對人權的保障也僅僅只是一種可能性,並不具備歷史與邏輯上的必然性。從國家的起源和演變過程來看,對內主權並不是為了人民的利益而形成的,而僅僅是少數既得利益者進行極權統治的工具。即使在現代國際社會中,主權的對外獨立完整也僅僅是國際法中的一項原則,它調整的只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系,而並不等於對內就一定會帶給人民充分的人權。比如當今的塔利班、薩達姆政權。人類社會自從產生了國家以後,人民的權利非但沒有得到多少來自國家主權的保障,反而不斷地使自己陷入深深的奴役之中。歷史上無數專制殘暴的統治給人民造成的巨大傷害已經舉不勝舉。整個"史前"的文明其實也正是這樣一部人性的異化歷史。因此,主權的存在並不是人權得以保障的充分條件,也就十分清楚了。

鑒於以上這兩方面的理由,那麼主權至上論的這種謊言也就不攻自破了。除非有人能夠在理論和邏輯上再次證明,主權一定是人權得以實現的充分而且必要的條件。也就是說,除了證明人權必須依賴國家主權而存在之外,同時還得證明,只要有了主權的完整獨立,人民就自然會有充分的人權,比如中國的唐宋明清,那時候我們的祖先是如何在主權保障下享有人權的?

因此現在讓我們再回到前面一開頭就提出的問題上來。根據以上理由,我們同樣有必要請那些認為"國家利益高於一切"的人來證明一下,國家利益一樣是人民利益的充分並且必要條件。否則國家又為什麼而存在?同時你還必須證明,既然國家利益高於一切,那麼實際上也就意味著它是人世間最高的價值,並且也是最為根本、最為合理和最為正義的價值,從而可以超越於其他任何利益之上,否則又因何而得以神聖?那麼由此你就得論證,所有以國家利益的名義欺騙百姓、剝奪人民自由的主權行為,它們的合理性和正義性究竟何在?你就得證明,一個對內實行殘酷血腥的極權專制統治,對外實行野蠻的法西斯侵略屠殺,弄得國內民不聊生、餓孚遍野,國際上戰亂四起的主權又有什麼存在的意義?這樣的國家它的利益又到底憑借著什麼而神聖地高於一切?比如希特勒德國挑起的第二次世界大戰?比如中國毛澤東發動的"文革",抄家、批鬥、文字獄之類的紅色恐怖?那個時候是不是都曾經一樣高喊過,"國家利益高於一切"這樣神聖的口號?

還有,既然國家利益高於一切,那麼商紂、贏政的暴虐無可非議?既然國家的利益高於一切,那麼嘉靖、慈禧的腐敗無可辯駁?既然國家利益高於一切,所以李自成、洪秀全、孫中山等人的造反都必然不義?都是亂臣賊子,土匪流寇?既然國家的利益高於一切?所以"四。五"為非法,"六。四"乃暴亂?所以遇羅克是反革命?張志新是賣國賊?等等,等等。

所有這些問題,我想恐怕都不是單憑"國家利益高於一切",或者"主權高於人權"一句話就能夠自圓其說得了的,也不是在真理和邏輯面前所能回避得了的。

《議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