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6月9日訊】據中國青年報報導,20天來,身患乳腺癌晚期、生活已不能自理的許群麗哭幹了眼淚。6月6日上午,她在自己家裡摟著年僅4歲、缺人照看的孩子,張合著幹裂的嘴唇向記者訴說家中的“橫禍”。許的丈夫黃強欽在看望因企業欠債未還而被廣東高州市謝雞鎮政府拘禁的朋友張秀峰時,被一同關在該鎮政府院裡的黑屋裡,至今已經20來天。
張秀峰現是廣東茂名市水產局屬下一家全民所有制企業───茂名市海霸物資公司(下稱海霸物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1994年8月1日,海霸物資公司的前身───茂名市水產物資經營公司以一輛價值16.5萬元的全新富康轎車作抵押,向謝雞鎮農村合作基金會(下稱謝雞基金會)貸款13萬元。借貸合同規定,貸款期為3個月,月息2.49%,如逾期則加收利息30%,逾期1個月不還清本息則無條件用抵押物清償。之後,水產物資公司雖然沒能按時還清貸款本息,但從1994年到1999年間,水產物資公司及後來的海霸物資公司還是先後還付本息合計124333.70元,而用於抵押的全新富康小轎車也被該基金會開成了舊車。
2000年11月20日,謝雞基金會清償中心以未能按時還清全部本息為由,將海霸物資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決海霸公司償還該筆貸款余下的本息合計161913元。今年5月15日,張秀峰到高州市人民法院出庭應訴。從法庭出來後,謝雞鎮政府的人即將張秀峰連同所駕駛的一輛從深圳租借來的小轎車一起扣押。
黃強欽是茂名市水產局屬下的另一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茂名市海霸汽車出租公司的副經理,之前曾是海霸物資公司的副經理,張秀峰的鄰居、朋友。今年5月15日,他到謝雞鎮政府看望被非法關押的張秀峰時,被該鎮以“負有還款連帶責任”為由一並強行拘禁。
6月6日上午11時許,記者來到謝雞鎮,受到了鎮黨委書記、鎮長、鎮基金會主任等人熱情接待。鎮黨委袁書記向記者解釋說,他們把張、黃兩人“留下”是為了給他們辦“學習班”,“學習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及地方政府有關規定”,讓他們懂得“借錢就要還錢的道理”,而不是像他們家屬投訴的“所謂非法拘禁”。
隨後,鎮長黃燕雲、基金會主任藍超也向記者詳細介紹了他們為債務人“辦學習班”與非法拘禁的“區別”。他們說,辦“學習班”的目的是追債,不是為了拘禁和限制別人的自由,為此,他們不但有專人與被“辦班”的人“同學習、同吃、同住”,而且還嚴格“把握著一個度”,“就是不出現死人事件”。
記者問,既然不是拘禁,那“學習班”的人有沒有出入關押地和離開謝雞鎮的自由?基金會主任答曰:“當然不能,離開了我們到哪找他!現在是放人容易找人難。”“而且,辦班也得有紀律,學習的時候出來與我們談還款計劃,不學習時只能呆在裡面。”
據他們幾人介紹,之所以採取“辦班”這種有“非法拘禁嫌疑”的辦法對待欠賬者,是因為“幾年來的實踐證明瞭這是一個最為行之有效的追債手段”。他們說,自1998年8月基金會倒閉以來,從當年10月開始該鎮就“嘗試”用“辦班”的辦法追債,近3年來,已有10%左右的債務人參加過期限長短不一的“學習班”。至於近3年來有多少人參加過鎮裡的“學習班”,他們表示沒有詳細的統計,只是說在目前還沒有還清貸款本息的290多名債務人中,“有30人參加過”,而且有些人還不止參加了一次。據他們透露,此次被拘禁的張秀峰就先後“參加了3次學習班”。
至於同時對黃強欽“辦班”的原因,鎮裡的“邏輯”是:因為海霸汽車出租公司與海霸物資公司是同時從茂名水產物資經營公司分拆出來的,所以海霸汽車出租公司同時也要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記者的要求下,黃鎮長、藍主任等人還帶記者參觀了給欠債人辦“學習班”的場所。這是三間被裝上了鐵窗,走廊被高牆封閉,鎖以鐵門的平房。記者參觀時,張黃兩人已規規矩矩地坐在門前的條凳上“放風”。一進到張黃兩人住的房子裡,記者就感覺到一股強烈的潮濕氣味,房子裡沒有電燈和蠟燭,到處漆黑一片。記者借助手電筒才勉強看清,骯髒不堪的黑屋子裡,一頭擺著一張兩人合睡的小床,另一頭是鎮裡介紹的所謂敞開式“衛生間”,裡面有一蹲廁,一水池。由於沒有水沖洗,蹲廁周圍惡臭難聞。
張、黃兩人告訴記者,他們平時就呆在被鎖上的黑屋子裡,偶爾有人找談話時才出來外間,借機“放放風”,吃的是附近的親戚送來的,床也是3天前才加的。
結束對鎮政府的採訪,記者在書記、鎮長的帶領下,來到高州市“金融風險處置辦公室”。在這裡,該辦主任李日清、市政府秘書長侯敬堯表示,張、黃兩人被“辦班”的事,他們一直都很清楚。但他們強調,現在他們的工作壓力很大,這樣做是“不得已”的辦法。兩人還一再向記者申明,他們這種“辦班”形式與非法拘禁有著明顯的界線,夠不上非法拘禁。
張、黃兩人被“辦班”後,其單位及家屬紛紛向茂名市、高州市兩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情況。茂名市“金融風險處置辦公室”領導得知後,明確指示高州方面盡快放人。對此,李日清主任說,“總不能說哪位領導叫放人我們就放吧,人放了,我們的工作誰來做?”他明確對記者表示,“放人可以,但兩人必須有切實可行的還款措施”。
發稿前,記者還就此事採訪了一位法律專家。該專家指出,法律嚴格禁止私自拘禁債務人,即使是基金會債務問題,也應該依法處理,何況法院已受理此案。他還指出,縱使這種被某些部門冠以了“辦班”美名的手法能較快地解決一些基金會的欠款問題,但也不能因此犧牲法律的尊嚴,“它最大的損害,在於嚴重破壞了國內的法治環境,令老百姓喪失對法律的信心”。
(6/9/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