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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馬強呼籲通過法律保護楊子立的公民自由和安全


馬強

  楊子立,北京大學研究生,現從事軟件編程開發業務。正像大多數人已經知 道的那樣,楊子立已於三月十三日被北京市安全局逮捕,並且,其夫人亦遭羈押, 家中電腦等被抄走。楊子立作為一個有良知的知識青年,長期為中國的農民問題、 自由民主問題奔走呼告,其中《農民與農奴》《農民為民主而抗爭》等文章在網 際網絡上長期流傳,並且,在真實的層面上,真實的反映了中國當代的農民問題。 可以說,在目前的中國,象楊子立這樣理性、務實並且能夠以研究問題為主的優 秀的異見人士是十分不多見的。所以,楊子立的被捕,我們感到非常的惋惜。

  在楊子立事件中,可以很明顯的感到,國安局(或者是公安局)方面是有明 顯的違法傾向的。首先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公安局在執法、拘傳、查抄 物品等行為中本應遞交給當事人或者第三方當事人的文字性說明資料,一概沒有, 在如此長時間的拘押過程中,也未給當事人家屬出具拘留證等通知,而法律規定, 這些手續,必須在羈押時間開始不多於三天的時間內開始一一辦理和通知的。在 一個月的最長拘留期限已經超過的今天,當局不但不釋放楊子立,或宣示羈押理 由、逮捕證明,甚至連一紙通知都沒有,這是無法讓人接受的違法行為。按照全 國人大九六年通過的《刑事訴訟法》第六章第64條規定: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 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59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 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 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 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 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 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 合取埃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二章第103條規定:

  “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第二章第106條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 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等等。總上所述,我認為國安(公安)部門在執行對楊子立的偵訊、調查過 程中,並沒有按照《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進行,本身帶有違法現象,在中國的 法律法規建設和法制狀況不斷好轉的今天,仍然出現如此明目張膽的執法部門違 法行為,讓人感到非常的震驚。故此,我要求國安(公安)當局必須著手實行法 律程序,對楊子立的家屬進行交待。並且,我倡議北京異議人士立即多方收集證 據,謀求在法律途徑內,為楊子立爭取柏要的法律和人道保護。

  北京市市民:馬強

  2001年4月17日
(4/1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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