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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人權報告25周年:背景(第二部份)


人權報告直接起源於1976年國會通過的「對外援助法案」502B項的修正案。這個修正案要求國務卿每年就“每個被提議接受美國援助的國家在尊重國際承認的人權方面的情況”向國會傳送一份“詳細而完整的報告”。第一份人權報告遠遠不具備普遍性。但人們強烈地感覺到,在最低限度上,至少美國安全援助受援國的人權記錄應該被記錄在案並公之於眾。

  這個修正案通過以後,1977年1月就任總統的吉米﹒卡特領導下的國務院新設了一個人權和人道事務協調員的職位。這個職位後來升格為負責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的助理國務卿。這個部門起草了第一份人權報告,並提交給當時任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對外援助小組委員會主席的參議員赫伯特﹒漢弗萊。報告涉及接受美國安全援助的82個國家。它們中的大部分是美國長期的友邦和盟友。

  1978年的報告有所擴充,包括了33個沒有接受美國安全援助但接受經濟援助的國家。1979年,「對外援助法案」再次被修改,使得人權報告大幅度擴展到對聯合國的每一個成員國進行分別記錄。這使得1979年的人權報告長達845頁,涉及154個國家,其中包括第一次被收入報告的古巴和中國等國家,以及不是聯合國成員的北韓、羅得西亞和台灣。

  到那時為止,人權報告的基本格式已經形成。它包括有關以下幾個特定領域的情況:

  ──尊重人的尊嚴,包括是否有酷刑、任意逮捕、拒絕給予公平審判以及侵犯住所的行為。

  ──尊重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宗教和集會自由、行動自由以及參與政治程序的能力。

  ──政府對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調查被指責侵犯人權的行為的態度和政府在這方面的記錄。

  1980年,有關失蹤人員的章節被納入人權報告。1982年,人權報告增添了有關政治謀殺和法外殺人的章節。1983年,公民改換政府的權利被寫進報告。1986年,報告增加了一個標題為“歧視”的新章節,涉及種族、性別、宗教、語言或社會地位方面的歧視。報告同時還增加了有關勞工狀況的章節。

  1989年上任的布什政府在人權報告中增加了有關在國際衝突中過度使用武力和侵犯人權的內容。有關勞工狀況的章節也經過修改,增加了專門討論結社權和組織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的內容。勞工狀況也包括在內。

  1993年,題為“歧視”的章節得到擴充,增加了討論婦女兒童、土著居民、殘疾人、少數民族、少數人種和少數族裔權利的內容。1994年,國會設立了婦女權利高級顧問的職位。1996年,人權報告增添了有關難民和最終避難權的章節。到1998年,報告的篇幅加長到分成上下兩冊發表。1998年晚些時候,國會通過了國際宗教自由法案,規定對每個國家的宗教自由狀況提出年度報告。1999年,根據國會的要求,人權報告增加了有關販運人口的獨立章節。

  美國駐世界各國大使館的工作為人權報告提供了幫助。每個使館的所有部門都被要求編纂並確證有關該國侵犯人權的報告。年度人權報告草擬的初稿主要靠使館的工作完成,各使館全年通過不同的來源收集信息。在徵求國務院其它部門和美國政府以外來源的意見以後,人權報告最後在華盛頓完稿。報告以1948年通過的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中詳盡闡述的國際公認的人權準則為基礎。

  值得注意的是,人權報告在問世以來25年多的時間裡,不斷得到共和黨和民主黨政府的擴充,這證明人權問題比其它許多問題都更能體現兩黨一致的基本精神。並非所有的團體──包括一些非政府人權組織在內,都同意報告對所有國家做出的結論,但大多數承認報告是全面和公正的,報告在有關一些國家的章節中甚至對美國最忠誠的盟友也提出批評就證明瞭這一點。許多非政府組織的不滿並非針對報告的準確性,而是針對報告影響和決定美國外交政策的程度。

  25年前問世的第一份人權報告在海外僅僅引起人們一般的興趣和好奇。今天,它是美國政府發表的最受殷求的外交政策文件。年度人權報告表明瞭對上一年度世界範圍內人權狀況的具體看法,並日益被認為是爭取改善全球人權狀況的重要尺度和輔助手段。

〔原載美國國務院《美國參考》〕  (3/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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